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份合同因“格式之争”而导致的最终命运有如下四种情况,即:(1)合同未能成立;(2)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3)合同依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4)在谈判双方已经逐个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条款方面,合同成立,至于彼此冲突的标准条款,则会被“淘汰出局”(knockout),而用背景规则(backgroundlaw)来取代。“淘汰出局规则”在解决“格式之争”问题上较为合理,并已被广泛承认。“格式之争”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管辖权的选择以及履行地的选择都有关系。我国应完善有关“格式之争”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购的高速发展,格式条款在网购交易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网购格式条款在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交易纠纷。由于网购格式条款是网络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条款,会造成交易双方利益的不均等,所以对效力的判断也是十分必要的。网购格式条款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也适用普通格式条款的理论。因此,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现存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格式条款广泛存在,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存在有益的一面,但引起的问题也非常严重。对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因此,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就显的非常重要。传统的私法学说在分析格式条款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必须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作为分析的视角,经济法理念就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分析的归宿了。  相似文献   

4.
孟娜  李悠 《法律与生活》2012,(20):38-39
许多商家会反复强调“请在签收前验货,否则对商品质量概不负责”,但该条款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中,订立一方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无论是否在签收前开箱验货,只要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赔。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论述了论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问题。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预先拟定"降低缔约成本,提高缔约效率。但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利己条款,相对人只能附从概括地接受。法律在赋予提供者"特权"的同时对其施加限制,"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遵循公平原则",有效地填补缔约机会和缔约能力差异,使相对人有更多机会了解合同内容,同时,对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进一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时秋 《行政与法》2009,(8):128-128,F0003
网上购物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的,所谓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文对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行了探讨,提出为保障交易公平和网上消费者利益,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共同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7.
从语言、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新增条款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方面评述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的特点,将其与相关造船标准合同做了比较,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上海格式的很多条款实用性强,有助于减少争议、促进合同履行,但也有若干条款在内容或措辞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经过修改完善,上海格式可以成为当事方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的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荷兰法律及有关管辖权和民商事判决执行方面的两个主要公约 (EEX公约和 L ugano公约 )的介绍 ,结合大量的案例和欧共体法院对公约的解释 ,论述了欧洲法律下一个有效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所包含的条件及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当事人自由订立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新月异和科学技术的日益提高,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量的交易活动,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人类生活中广泛的应用。格式合同以方便的交易模式和低廉的交易成本赢得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赖。但是,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也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格式合同的产生却是对古典契约理论质疑,对于消费者而言"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就只能走开"更加是对合同中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的重大冲击,当前此种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已经在无形中侵犯着消费者的利益。本文通过系统剖析格式合同这把"双刃剑",梳理利弊,从而提出对格式合同进行完善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之于前者,"变更条款"应受到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明确的适用范围。为使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对相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常产生判决结果的抵牾和相同判决结果下的规则适用冲突。法解释学的形式逻辑推理无法消除抽象规则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只能容忍“合法”的裁判冲突存在。基于法经济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程序正义标准在核心给付条款上应通过标准化信息揭示推动市场合意实现,对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附随给付条款,其可降低为提醒注意以容纳实质正义标准的介入,程序正义标准应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提供可预期的合规避风港。实质正义标准由任意性规范和集体磋商产生的条款摹本构成,围绕该标准的粘性构建契合认知心理的选择退出机制,能够在约束附随给付条款的同时允许缔约方以合意的方式偏离实质正义标准。此种规制标准体系可提升司法的稳定性,并推动市场秩序真正成为格式条款的有效约束力量。  相似文献   

13.
王立民 《现代法学》2011,33(1):53-59
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中有一些补充条款。它的种类包括了律条对律条、令格式对律条、礼对律条的补充等。补充条款的功能有: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的补充。与补充条款相关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其中有:关于设立补充条款的思想理论基础、"疏议"在设立补充条款中的作用、设立补充条款的两个重要原因、设立补充条款的影响等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4.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相似文献   

15.
张建军 《法学杂志》2006,27(5):136-138
“异常条款”是相对人订立格式合同时,依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明显地不能预见的条款,故合同中一旦存在有这种条款,即视为其未订入合同。“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有其正当性基础,因为无论从格式合同的特性、缔约规则来分析,还是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目的考量,都要求法律作出这一制度安排。为了正确处理涉诉的“异常条款”纠纷,合同司法实务中在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异常”时,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同时严格区分该类条款和无效的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16.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4,(4):295-296
近些年来,不断有乘客因火车票"站、座同价"而将铁路运输部门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却无一例外的宣告乘客败诉。铁路运输虽为公用事业,但"站、座同价"这个条款是一个典型的格式条款。本文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合同效力两个方面质疑火车站票、坐票同价的不合理性,并对火车票价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范雪飞 《法律科学》2014,(6):105-112
为防止格式条款阻却正义、伤害社会,德国和欧盟法确立了不公平条款制度,通过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的否定来控制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护弱势合同当事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建构不公平条款制度,而不应将其整合到现行颇具争议的显失公平制度之中。我国不公平条款制度除了建立公平性审查的一般规则外,亦应当建立不公平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以及公平性审查之"豁免"规则,为法官、当事人、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指引,为格式条款自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18.
“格式之争”法律研究薛国荣姜海峰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率的加快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了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合同双方常通过交换各自印制的标准格式(standardform)文件的方式进行交易磋商。标准格式文件是预先对有关条款作详细规定,在其空白处填写类型、数...  相似文献   

19.
王俣璇 《法学论坛》2020,(2):108-118
传统的逆向选择模型将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归因于需求端的认知缺陷;共谋模型将低质量维持原因解释为供给端的共谋,为反垄断法介入提供依据。格式条款标准化的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应满足《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与效果要件,采用一般举证规则作为分析模式,由原告证明其"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形式及反竞争效果。形式要件以"形式与反竞争效果的尽可能耦合"为逻辑起点,应基于市场力的持久性与显著性标准加以重构。反竞争效果要件以对竞争的实质限制为标准,参照美国法实践,可通过质量或交易自由限制路径证成。  相似文献   

20.
服务行业中经营者为消费者设定的不作为义务格式条款与立法上的典型格式条款具有一定差异。该类格式条款在违背行业相关性、补充商品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法律规制过程中,需要依据行业相关性具体评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