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基本案情】王某与郭某某系夫妻,二人通过A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陈某某一处房屋,郭某某在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以办理房产证税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等二人16700元。后杨某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找到A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林某,由其伪造王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用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相似文献
2.
3.
4.
何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了。考虑到离婚后女儿跟自己过,自己又没有住房,何女士便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共同居住的商品房,产权属于王先生,离婚后王先生同意将此房赠与何女士,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5.
6.
编辑同志:邻居王大妈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她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王大妈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王大妈。之后王大妈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在自己去世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去年冬天王大妈病故了,但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她的大儿子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王大妈的大儿子就请其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遭到了弟弟的拒绝。弟弟认为自己对这套房子也有继承权。因此,王大妈的大儿子一直都未能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请问,房屋管理部门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7.
8.
原告孙某于1983年享有其养母刘某(已故)留下两间私房的产权。1989年2月27日,孙某在其住所地办理了继承该房的公证书,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书上标明该房的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同年3月21日,孙某又在此公证处办理了将该房赠与被告王某的公证书,公证住房面积为36平方米。6月29日,被告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9.
10.
大连市某集团公司杜猛问: 我公司于1992年末与个体业者肖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我公司下属的汽车配件公司及该公司的150平米房产承包给肖某,期限3年。由我公司代为办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肖某分别按6万、7万和8万元上缴每年的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肖某即接管了该公司。但由于我公司领导班子变换频繁,内部意见一直未能统一,因此,直至合同期满也未给肖某办理有关的证照。肖某利用承包房产先后开办了三家饭店,但一直未上缴承包费。我公司多次催要,肖某都以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拒绝给付。我们认为,肖某使用了我公司的房产,理应支付承包费。请问我们的观点有道理吗? 相似文献
11.
《共产党员(河北)》2016,(17)
正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记者从中华遗嘱库获悉,由于很多继承者自以为是独生子女,不存在继承难题而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父母的房屋部分份额在被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后,由于老人故去而散落在叔伯甚至更远亲戚的手中。继承房产,带公证书了吗?北京市民大张是独生子。张家在二环内有套小房,总共才50平方米,是张父、张母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12.
"贵阳恒信线缆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线电缆的民营企业。2011年,马某某等3人竞拍得到该公司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因税务机关税额计算错误,法院从拍卖款中先行扣押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实际税费,因而税务机关无法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该公司不动产过户手续难以办理,融资生产无法开展。 相似文献
13.
《共产党员(沈阳)》2010,(22)
<正>家住南京秦淮区的陈强夫妇,想买个学区房让孩子上夫子庙小学,最终看中了学校旁边的一个老小区。付了首付款还没来得及办贷款,夫妻二人就兴冲冲地和房主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子过户之 相似文献
14.
15.
邓女士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冯先生。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及房屋交接手续,冯先生一家也已入住,但售房人邓女士儿子等3人的户口却迟迟没有迁出。冯先生以邓女士违约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16.
丁亮家里有农村宅院一处,2007年他因身体原因与老伴一起搬去与儿子同住后,将该处宅院赠与自己老伴的外甥陈同使用,同时两人签订了赠与书。陈同虽然没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使用这处房屋。 相似文献
17.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0,(2):50-50
2006年7月,谢某夫妇投资15.5万元在县城购置了一套住房。2009年年初,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等原因,房价有所下跌,谢某决定抛售该套住房。经中介公司介绍,2009年3月12日,谢某夫妇将该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其中定金4万元,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姜某支付剩余16万元房款。 相似文献
18.
19.
案由:2009年8月中旬,王小姐从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用于出租车营运,款物两清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在2009年初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并且告诉王小 相似文献
20.
西蒙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5,(4)
2009年5月,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王大兵为解自家公司流动资金的燃眉之急,将一套位于秋林商圈、属于市重点小学校区的自有房屋低价卖给刘铁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铁汉购买王大兵名下所有权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02平方米,总价为75万元;先期支付购房款60万元,剩余房款在7月30日产权人与现租房户的合同到期,房屋买卖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