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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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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出的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对存疑案件应否赔偿,由于“两高”对存疑案件的刑事赔偿持不同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疑罪是否赔偿,目前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因已有的证据尚未达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应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疑案是否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薄弱不能认定存在犯罪事实的,应赔偿;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基本事实清楚,但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的则不应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证据不足”的含义理解 存疑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在于“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笔者认为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全案的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如何正确界定“再审证据”的定义以及再审证据的适用什么是“再审证据”?“再审证据”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证据”又有什么不同呢?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证据”,是指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客观性”),必须是与案件情况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再审程序”作为证据范畴中的一种,也必须具备上述共同的特征。但是,于“一审证据”和“二审证据”而言,“再审证据”是存在于案件的再审阶段,而“再审程序”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一…  相似文献   

4.
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在推行庭审方式改革之后,更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证据的审核上。但由于目前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对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则制度尚不够完备,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在证据的审核、运用等诸多方面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证据审查判断及运用中存在的问周及对策1.关于对存疑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持有异议,但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应首先审查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例如:原告方出示一份双…  相似文献   

5.
乔惠 《天津检察》2008,(2):47-47
存疑案件是指立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处理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逮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案件,应视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不能一概都赔,也不能一概都不赔。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予赔偿:而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则应不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那么对存疑案件都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6.
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案件证据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案件证据,它有哪些属性和特点?一直存在着分歧,尚未作出真正科学的论证,必须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以求得到正确的结论。一、关于案件证据的定义什么是案件证据?有着不同的说法。英国法学家边沁说:“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设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  相似文献   

7.
刑事疑罪与刑事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疑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十分复杂的法律现象,笔者在此仅就刑事疑罪是否会引起刑事赔偿作一探讨。一、刑事疑罪的法律特征及处理原则刑事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处于一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协的状态其基本特征是: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或数量不够,不能印证,或虽有证据印证,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或质量不高,不能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该法一百四十条第四…  相似文献   

8.
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诉讼证据则是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它是整个司法活动尤其是诉讼活动的核心。确切地说,案件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取舍和利用,完全依附对证据形态特征的认识和把握。“证据形态特征”之说,并无先例,但笔者深感它植根于我们司法理论和实践之中。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置留且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物化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客观存在的原始性,反映了证据形态的现实特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存在于世,并能以原始的、最初形态为人们感觉感知、为人们所把握。…  相似文献   

9.
刑事案件卷宗中,“情况说明”的使用范同越来越广、比例越来越大。但哪些属于“情况说明”?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多的“情况说明”?其存在有无法律依据?“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以后的发展趋势如何?为探讨上述问题,笔者冒昧撰写此文。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刑法学者对“有利于被告原则”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这两种称谓以及理论背后的价值基础,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或者说“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否具有实体法意义,特别是在刑法解释中是否以之为基本原则。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1.
莫夏东 《法制与经济》2010,(5):78-78,85
存疑不诉案件的刑事赔偿,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处于突出的地位。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我们应完善补充存疑不诉赔偿立法、设立赔偿审查独立机构、细化“证据不足”的标准与其扩大非羁押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对作出无罪处理的刑事存疑案件是否会导致刑事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均未涉及。执法中对疑罪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相似文献   

13.
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故意杀人犯罪是重刑犯罪,所以要求的证据标准特别严格。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如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之所以会造成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使用哪种提法更确切?编辑同志: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刑法第一百五一六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的使用“阻碍执行公务罪”,有的则使用“妨害公务罪”。请问,究竟以何种提法为妥?江苏省吴县人民检察院谷建芬谷建芬同志:罪...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较大的改革,由法官主审转换威公诉人讯问,由法官当庭核实证据转换成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示证质证,增加了庭审中的抗排性。因此,一些文章称新的庭审方式为“控讲式”。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控群式庭审”的提法不准确,它只看到事物的表面现象,没有真正揭示事物的内在实质,这种提法是以偏概全。“控群式”庭审来源于荚美法系国家。开庭审判完全采取对抗制程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互相对抗、争辩。而法官处于中间消极的地位,充当冲突双方的公断人。这种审…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对这种不起诉形式,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为相对不起诉,还有的学者称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等等。笔者将它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既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那么,这种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掌握?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我最权大小的问题,笔者试作如下阐述,以供参考,并与学界同仁共同磋商。一、——…  相似文献   

17.
深入基层,倾听民众心声,了解百姓疾苦,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历来为我党所倡导,为群众所期盼,更是党的事业兴旺发展的根基所在。然而“深入”也须“慎入”。如此提法,非笔者头脑发热想玩文字游戏,盖因各路“大员”时下“深入”基层确有“瑕疵”,当以“慎入”为宜。“瑕疵”何在?依笔者见闻,似可略述如下:一是盲目随意。没有明确目标,没有科学、具体的计划,拍拍脑门“灵机一动”,便轻率作出了下基层的决定。其结果,基层虽“深入”了,在精力、人力、财力上投入也不菲,产出却平平泛泛不成比例,倒是给基层添了不少乱。二是惯于…  相似文献   

18.
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审视下,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表述的“从重处罚”之量刑意见,存在着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当事人无论是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举证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法之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而且在诉讼终结之后也有权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它使“诉讼突袭”成为可能,并易因此导致诉讼拖延,从而直接背离了诉讼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  相似文献   

20.
石路 《内蒙古检察》2006,(2):14-17,46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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