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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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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作公证笔录是公证活动重要的环节。公证笔录记录了公证审查的动态过程,公证员借此履行告知义务,好的笔录也同时防范了公证员执业风险。公证笔录的制作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文书的特点,公证员应重视公证笔录制作,掌握笔录制作相关的原则和性质,以确保公证笔录的质量。  相似文献   

2.
段伟 《中国司法》2006,(3):55-57
公证员助理是辅助公证员完成公证任务的人员。随着我国公证员制度建设要走法律职业化这一目标的提出,公证员助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要求公证员成为业务素质高的法律专业人士,即能够在公证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高效、公平地处理公证业务,这就必然要求公证员需要助理来为其做一些涉及公证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由于法律资格准入的特点,导致必须明确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权限、在公证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新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也正因此,公证员助理制度是整个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命题,不可回避和…  相似文献   

3.
梁钟允 《中国司法》2009,(12):65-67
在公证员业务培训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问题:“……这个证能不能办?”提出这样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公证员对于办理公证过程中适用法律或者是对风险防范的困惑,但如果进行深入的分析,这实际上还是在职业法律思维上的困境。还有一种场景,在公证机构中也很常见,那就是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不同的公证员进行咨询,但却得出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这种现象产生,无疑还是职业法律思维没有得到统一的结果。  相似文献   

4.
六、关于公证员的任免和职业保障 按照《条例》第8条规定,具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以及其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均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对公证行业准人条件的规定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已经不符合法律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自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司法部在推进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作出了重大改革举措,要求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录用公证员;45岁以下达不到本科学历的公证员。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本科学历:公证员每年必须接受40小时的业务培训。《公证法》确认了公证改革的成果,规定担任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公证法》第19条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即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并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律师。由于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由他们来担任公证员能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符合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王琼 《中国司法》2007,(1):62-65
由于法律条文明确留给地方法规发挥的余地、法律条文本身缺陷和遗漏留给地方法规拓展的空间,引发了通过地方公证立法途径,填补公证法律体系空白的命题。以完善公证法律体系为主旨的地方公证立法,应当明确表述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公证机构的层级设置、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推选、公证员的执业和退休年龄、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责和会长等人选的产生办法、公证机构拒办公证的救济途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公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6.
《中国司法》2001,(10):57-57
2000年8月到2001年3月这半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和本市《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把公证改革作为一件大事,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机构联系,就公证改制、公证人员的去留特别是老公证员的退休问题相互沟通,制定政策,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推进了全市公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我市有22个行政编制的公证处,在这次改制中转为了事业编制,其中有4个直接转为了合作制公证处。目前,我市45个公证处,事业编制及合作制公证处有40…  相似文献   

7.
[本刊讯]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更好地为公证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尽快提高我国公证队伍素质,并逐步使我国公证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司法部在总结近年公证工作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期分别发出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和要素式公证书的《通知》以及改革公证员考试制度的决定。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是由过去的公证处主任审批制改革为在公证处主任授权下,明确主办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和责任,免除主任审批之环节,由主办公证员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部《通…  相似文献   

8.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中心程序,是保证公证效力的最核心环节.公证审查实质上是法律认知的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认知的基本原则,又要结合公证行为的特点,遵守公证审查的具体原则.但目前,由于公证缺乏法律支撑,其性质和地位没有得到确立和保障;公证员与其他司法主体的培养、选拔、使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机制,法律修养、司法理念、法律信仰尚存在着较大差异;国家法制体系尚不完全,诸多领域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调整;社会法治理念、尊重权利、依法行为的意识还不强,公证执业环境仍很艰难等因素使公证审查面临着种种风险.  相似文献   

9.
《公证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2006年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现代社会,公证机构是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的竞争核心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竞争,更多的是管理能力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  相似文献   

10.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而合法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之一。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服从法律,不仅所公证的实体内容合法,即.办理公证事项本身合法,而且公证活动的程序也要合法,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1.
《公证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是《公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2.
王素棉 《中国公证》2007,(11):24-24
在我理解,公证员的职责要求在其做公证时,立足点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谁交公证费就为谁服务,做到了这一点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也就提高了。换句话说就是在办公业务要充分体现公证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回顾这段时期的公证开拓工作的历史,是改革开发给了公证员这样一个平台,公证员的开拓意识和拓展技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王京 《中国公证》2011,(12):18-21
公证证明是公证员依据法定程序.根据自身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判断作出来的证明活动,一切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是否采用需要有公证员的主观认知、审查判断和确认。只有经公证员判断“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才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真实、合法”的判断中,真实性的判断是基础性的.但这一判断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证机构所面对的“真实性”风险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4.
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9):13-20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15.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社会中,公证的作用十分重要。公证法出台之前,我国公证机构一直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证员犯罪也一直被视为渎职犯罪。2005年公证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公证员是否仍然属于渎职犯罪主体,争议很大。近日,本刊邀请专家,围绕典型案例,就公证行为、公证机构的属性,公证员是否渎职罪主体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公证》2007,(4):59-60
2007年2月7日 新华网海南频道 本网讯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与社会生活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成为人们维权的有效途径之一。海南省琼崖公证处12名公证员去年办理了1.8万多宗公证业务,其中不乏非传统“另类”业务。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员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公证员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推动公证事业科学发展、切实提高公证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员教育培训作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全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得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1989年5月司法部曾为此专门成立了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大部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相继成立了类似机构。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20.
1984年初,我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不到半年,就被长沙市司法局安排到长沙市公证处工作,从此与公证结缘.二十年来,我办理各类公证3万余件,没有一件错证、假证,都成了铁证.在公证改革中我被确定为湖南省首批主办公证员,多次被评为长沙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1997年成为湖南最年轻的二级公证员,2000年被评为湖南省十佳公证员,2004年又被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员,并记三等功一次.二十年的青春年华证明,公证是值得一辈子投入的伟大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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