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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该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前苏联民法中的暴利行为规定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我国学界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性质长期存在争论,现有立法也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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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公平原则属于伦理性原则,是对传统民事习惯的概括,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平原则成为民法中最高的行为准则,能够对我国民法发展产生推动性作用.本文指出未来制定、修订民法通则,应继续将公平原则作为主要原则,为构建我国公平、正义社会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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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正>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为正确贯彻这一原则,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民法中划分过错程度有什么重要意义,以及民法中的过错有什么特殊性的问题等。本文就此谈谈我们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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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实行永佃权法律制度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永佃权的涵义 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中物权的一个概念。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只承认所有权,不承认物权,因而永佃权就无人问津。《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种形势大为改观。《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物权”概念,但其内容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因此,对于永佃权的研究,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的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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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民法法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部分特殊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少量民事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合同法》通过前,学界对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是过错责任。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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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公布,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而且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导方面是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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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平衡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86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所呈现的历史局限性和滞后性与当今和谐社会指向的内容产生了利益格局的异化,为此,以和谐社会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宗旨,来重新审视和塑造我国未来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之一。同时,借鉴中外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规范和定位民法的具体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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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这一规定,法学上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它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也为审判实践正确处理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特性作一探讨。一、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我国民法通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同时,也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从属于无过错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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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公平责任”和“公平原则”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体现,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中应坚持贯彻公平原则。但是目前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种滥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现象。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此种现象,试图说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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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登的案例与裁判文书为素材,对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然后按一定逻辑顺序进行分析:第一,法官是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诚信原则?这是为了考察法官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是否必要;第二,法官是以什么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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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一般规定。虽然在民法通则前后的立法文件中出现过代位一词,但学者认为1999年《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正式建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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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制度上基本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合同自由原则。然而,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为商品经济以来,自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合同法上也就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原则在合同范围内的体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学者们草拟的《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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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民法通则》确立了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原则、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分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一系列基本的立法。 《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法律责任并用等民事责任原则的规定,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民事责任的基本制度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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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无论从立法过程、法律解释还是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来看,都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109条对损害的救济并不一定比第93条更糟,第109条是形式上正义与实质上正义的统一,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具有正当性,见义勇为原则上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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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有部分民法学者否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基于"正义在近代以降的人类德性体系中居立核心地位"、"市民社会提供了私法正义发生的环境与舞台"、"私法正义具有无法为公法正义所取代的独特性"、"民法中的公平并非重复宣示法的一般价值"、"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等考虑,公平足以充任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意指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表现为交换正义、归属正义、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具体类型,而它们又各自透过一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实践。民法上的公平一般具有程序性、形式性的品性,诉诸客观等值标准的显失公平、情势变更、违约金增减、瑕疵担保责任等,以及旨在实践分配正义的民事权利能力、无过错责任、公平损失分担、抛掷物致害责任等制度具有实质性或结果性,在民法中居于例外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