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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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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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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9):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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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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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7):1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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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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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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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要求:"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笔者根据温总理讲话精神,联系近年来的优抚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具备双重或多重身份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享受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