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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我国西南地区普遍推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用当地的各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各级、各类土官,如土司、土职、土弁等。在土司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朝廷又多次执行"改土归流",以至于此前有的学者将土官与流官视为截然两分的行政机构,甚至将土司视为游离于朝廷之外的"化外"酋邦。然而,仔细排比元、明、清三代史志的相关资料后却不难发现,即令是在执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朝廷任命的流官始终在土司衙门中任职。土司被"改土归流"后,其后裔还可以在当地充任各级土职,与流官一道治理当地各少数民族,有的土司甚至还能以土司的身份因功受奖,未经科举考试而直接充任高级流官。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足以表明,土司与流官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都是朝廷职官制度中的两个有机构成部分。其间不仅可以并存,还可以互换,而且还能够相互制衡、互为补充,因而"土流并治"理当是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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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明一下本文所用土司一词的含义。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明代,土司与土官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土职,今人论及,应当严加区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明中叶以后,文献中土司与土官是混用的,唯土司一词既可称土职政权,亦可称土职官员,而土官只用于称土职官员。本文是基于后一观点使用土司一词的。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朝军队进入广西,迅速将广西东部的元朝驻军击溃,并招降了左右两江、红水河流域以及龙江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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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有三则有关官员的新闻引人关注。一是《东方今报》报道,河南商丘市委书记刘满仓工作途中搭救落水儿童;二是《河南商报》报道,河南偃师市政法委副书记要“小姐”遭拒愤而打砸娱乐城;三是《安徽市场报》报道,安徽宿州市一名镇党委书记查看洪水灾情时被大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三个官员,不同的“新闻事迹”,同一天出现,确属凑巧。但看后却不禁让人发出这样的疑问:同是做官的,差距咋就恁大呢?其实,纳闷归纳闷,要回答这个问题也许并不难。依笔者看,好官、令人感动的官、使人永世缅怀的官与劣官、令人不齿的官、叫人愤恨痛骂的官,最大的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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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察机构,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相应级别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并在主要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设立监察室。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工作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对监察人员的录用、晋级、提升等方面都要作出和一般的国家公务员不同的规定,以便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二、扩大监察机关的职权,除了要进一步强化其现有的几项职权即检查权、调查权、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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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乔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11)
长随俗称"二爷",是官场中雇用的仆人,是为官员办事和侍候官老爷的.长随的种类颇多,有司阍、签押房诸行、跟班、管厨、司仓、办差等.其中,以司阍和签押房的稿签两种最重要,以跟班最会侍候老爷.有些长随一方面是官仆,一方面又有自己的仆人--"三爷".下面着重谈谈司阍、签押房稿签等行、跟班这几类长随和三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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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泉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中国古代从秦汉时期即在县中设立县尉,负责巡捕事宜。明代取消了县尉这一职官,设立巡捕官来负责维持县中的治安和秩序。明代的县巡捕官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官职,县级官员的序列中没有巡捕官这一具体官职,处于一种有职无缺的状态。其运行方式是从知县以下的县级官员中选择一员来担任巡捕官,由担任者来履行巡捕职权。这个担任者就是县巡捕官。这一人选一般从县丞、主簿和典史三者中产生。三者担任巡捕官的情况都有,因地方而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明嘉靖之后,随着典史职权的变迁,县巡捕官职权有逐渐向典史集中,典史也开始被广泛地称为"县尉"。至此明代的县巡捕官制度有向古代回归的趋势。但终明一代,统一的县巡捕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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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产生后,就形成了官员阶层,随之产生了官员和民众的关系。然而,官员的权力是不是民众赋予的,官员运用权力要不要受到民众的评价和制约,这样的问题即使到了今天也未完全解决,现实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回答和做法:究竟是"官评官",还是"民评官"。长期以来,组织人事部门对于干部的考核评价和提拔升迁,主要采取由本单位或本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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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民政府时期监狱官制的探究,即监狱官员的建置、任职以及考核方面相关规定的研究,可以看出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为了解整个中国监狱的官员制度打开了突破口。但与此同时,关于监狱官员的任用、考核方面的制度未被真正地落到实处,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对于监狱官素质的要求过多地偏重于知识、学历,而对于其内在的素养却不予重视,这种现象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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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历史悠久,至少已有3000多年文字可考的历史。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也就产生了“礼、乐、刑、政”等上层建筑。《周札》卷一说:“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这说明了国家建立后设置官员分别职掌政务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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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鸣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115-119
中华法系特有的礼法原理使我国古代立法集中于刑律和官规,古代建筑责任的立法亦然。这种立法模式使我国古代建筑责任的立法偏重于治官的设计,官员监管责任和经济责任成为官法规制的重心。即使是零星规定的侵权违制责任,也体现出强烈的官家色彩。因此,有关建筑者的责任反而成为官法中容易疏忽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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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处分期限满仍可晋升,这是合法的。公务员法有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同时还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然而实际运作中,处分期满与复出总是同步,造成了视为恢复的错觉,期满必然复出成了顺理成章。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