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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是对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发展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向往和目标.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是利益分配较均衡,社会成员及社会各阶层心态比较平和、社会发展稳定而且有序、其实质是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法律的作用和道德的建设在新时期、新阶段面临社会转型阶段的诸多问题,需要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理念的树立上建立新的思路.同时在道德大厦的建立中需要建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管齐下,法治道德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三力合作实现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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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繁荣昌盛的伟大事业。我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必须同时采取德治和法治两种不同手段来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所有问题。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从荣辱道德观和法律的角度要求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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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当我们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的时候 ,不能片面地认为法律本身是万能的 ,也要注意加强德治建设 ,以达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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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艾合麦提·麦麦提尼亚孜 《法制与社会》2009,(33)
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都以追求公众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共同目标而相互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治国安民不可缺少的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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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不同时代被统治阶级赋予了不同的内容。从西汉起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德治”学说,主张“德主刑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与“德治”并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应倡导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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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近代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成败得失入手,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对现实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甄别了传统“法治”、“德治”与今天所讲的法治、德治的区别与联系,提出对借鉴传统礼法关系的主张,同时对传统法律的不良影响举例进行了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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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德治"和"法治"作为治国方略,一直就是一对矛盾。也就是说,作为双方代表的儒家和法家进行了两千余年的斗争,且在不同朝代或不同时期各占上风。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的治国方略是实行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和谐统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或缺,不可偏废。这一关系深刻说明了法治和德治在建设国家中双重重要性,体现了我党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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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人类俱来。道德与法律从来密切。法律的独立与疏远道德。"道德赤字"时代,新世纪呼唤道德。亟需道德价值观补课,达到五项共识。德与法均衡发展,使法律的权威建立在人民自觉的基础上。中国走向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德治工程时不我待。公安法制应与公安道德相结合,公安工作具有道德性,道德预防是公安预防的主要防线,公安道德是公安软实力。公安立法、执法、守法都要坚持伦理原则,应以德建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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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代行政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平等、诚信、法治、公正与效率等共同的理念形态,行政法与和谐社会的理念融合,为现代行政法之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奠定了基础。平衡论是现代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现代行政法在政务和谐、经济和谐、社会阶层和人际关系和谐等方面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并主要通过立法、程序规制、救济与监督、职业伦理规范等方式来进行调整和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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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并举"治国方略的提出,既解读继承历史,又立足创新现实.它与和谐社会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德并举"治国方略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实现的途径和成果的保障;而和谐社会是"法德并举"治国方略的目的归宿和贯彻落实,法德并举方能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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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和谐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跨学科概念,具有美学本源、哲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和实践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围绕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这四个方面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守法保障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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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理念转换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进程在法律领域的展开表现为建立新型的宪政,而建立宪政的理论前提就是重构法的理念。实现法的根本理念的转换应当从对过去一个时期奉行的阶级专政的法律理念的反思和批判开始。应当在这种批判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和定位人的法律角色、法的逻辑构造方式、法的正义观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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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乃公共治理在全球范围勃兴之产物。软法亦"法",软法乃非典型意义之"法";软法与硬法相对而生,而"法"之共性则彰显软法与道德质的区别。道德不是软法,但理论与实证均表征道德可以软法化。道德软法化是"以德入法"于公共治理领域的又一次渗透,是道德思维在软法秩序中的延伸;且此种延伸在"依法治国"、"法治立国"的当下必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与尺度,以发挥其的良好独特调整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