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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甲被一家企业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甲应当在企业服务满5年,否则分给甲的居房由企业收回。后甲工作未满5年而辞职,居房未退还,双方因而发生争议。经协商,甲答应偿还房屋价款,后未履行。企业为此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告知此为劳动争议,须先经劳动仲裁。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企业超过60天的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企业转而诉至法院,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本案法院适用的法律为《劳动法》第79条、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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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农机公司职工,因揭发公司经理有经济问题,被调离原岗位待分配。待岗期间公司未给张某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和考勤奖,张某只好在人秘科干些杂事。一月余,该公司以张某旷工30余天、不服从分配、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将其除名。张某不服,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开庭审理之日,某县电视台对审理经过进行了现场采访录像,并将仲裁委认定的张某旷工30余天、不遵守劳动纪律等事实作为新闻在第二天和第三天的黄金时间向全县播放。新闻播出后,许多群众对张某投以鄙视的眼光,亲朋好友也避而远之,张某精神上受到很大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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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8项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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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分配改革和利益变化,职工就业、劳动争议、工资报酬、医疗保险等问题随之而产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甘肃省高台县司法局为了加强新时期厂矿、企业民调工作,充分发挥民调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企业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做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人民调解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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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案情】1992年,原四川省成都市第五中学向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现为成都市教育局)报送《关于对我校职工杨一民作除名处理的报告》,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于1992年12月23日作出成教发人(9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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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三年后的今天,“带薪年假”仍然是上班族热议的话题。对于带薪年假权利,劳动者是否已经彻底了解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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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广大劳动者每年享受5天到15天不等的带薪年假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实践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劳动者实际享受到这一权利的情形并不常见。去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具体到单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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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如何看待企业设置罚款制度的问题。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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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6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发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又一重要立法,是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又一重要标志。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原称:陕西省劳动伤残鉴定中心)于2004年10月正式成立,它预示着陕西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重要的法律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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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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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后,各个医疗机构大都组织了学习医疗事故概念,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内容和规定。然而,笔者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发现有些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对(《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仍知之甚少,法制观念淡漠,在鉴定会上草草应付了事,答辩书苍白无力,鉴定会上回答问题不清楚,有些甚至无理无据。说明了《条例》在某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尤其是没有掌握运用《条例》指导医疗活动、医疗行为,正确适用《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本文就一例医方提请再次鉴定失败的案例加以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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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已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扩大到“人身损害”,而“人身损害”的范围则相当广泛。这表明,只要有“人身损害”,并不一定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均可构成医疗事故。《条例》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对患者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