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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钱矛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112-115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主导型的权利形态。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等颇多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本文分别从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角度契入,详细地论述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知识产品和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各项权利,同时分析了知识产权下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不相一致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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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内部统一性的核心是如何概括知识产权的客体,既有理论均不能概括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由于知识产权几种主要权利类型的客体之间的重大差异,实际上无法抽象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之“一般”,但却可以从中抽象出客体之“一般特征”。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是:具有可共享性,因而必须借助法律才可能私权化。这一特征是知识产权内部统一性的根据,也决定了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可行模式。 相似文献
3.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确认,这是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物权客体种类认定的重要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难以满足不断出现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进行制度创新,即变单纯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为原则,法官确认为补充".所谓"法官确认"是指由法律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种类认定的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依据该标准和程序对涉及的争议客体是否为知识产权客体依法作出认定.笔者认为,应将信息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实用性、私有性和有益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认定的法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而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又主要在于这个客体的上位事物的哲学基础.只有阐明了这些基本概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得以稳固建立,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法域才能令人信服地确立和发展.在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知识产权领域最基本的问题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目的是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信息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6.
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都受到重视和保护.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外观设计在经济和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特征,我国现行法律模式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够完善.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可以更好的加强我国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7.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 ,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 ;基于平等精神 ,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 ;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 ,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界的通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品,其具有创造性的特征,且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变迁,创造性特点理论呈现出一定局限性:创造性并不是知识产权客体本质特征的衍生,也不是所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不应该成为客体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创造性只是立法者对客体选择的一种判断标准,或者说是一种国家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中的外方出资问题一直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关注焦点之一。然而,当外国投资者拟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同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会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等方面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