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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述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一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百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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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主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的仲裁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其仲裁争议的前提是它对有关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中的管辖权主要涉及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体制、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的特殊性、强制性仲裁条款问题以及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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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奥运会仲裁案件述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北京奥运会上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共仲裁了9个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参赛资格纠纷、比赛结果纠纷等方面。本文在对这些案件作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了这些仲裁实践对体育法和体育仲裁的发展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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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及我国之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64-68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方式,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及体育仲裁院(CAS)是国际上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仲裁法律制度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通过借鉴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实践,本文对体育仲裁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进行全面的考察,进而就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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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时有学者撰文,述及国际商会仲裁院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①该问题还被列入某次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问答调查卷中。另据其他撰文,该问题似起源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席:Robert Briner先生在2003年11月3日北京国际仲裁研讨会上的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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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院裁决分为普通仲裁裁决和上诉仲裁裁决两大类型。其撤销权属瑞士联邦法院所有,在仲裁庭组成不当、行使管辖权不当、超裁或漏裁及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等情形下,瑞士联邦法院可撤销体育仲裁院裁决。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依据《纽约公约》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在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中,一直恪守谨慎介入的原则。司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在此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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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奥运会将在中国北京举行,国际体育仲裁院(ICAS)届时将在北京设立特别仲裁分院,它所做的裁决就是北京奥运仲裁。它是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领土上依据其规则所做的仲裁,对于这样的裁决,国籍如何确定很值得研究,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奥运仲裁裁决是否可以顺利地在中国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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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世界上最权威的体育仲裁机构。作为一种特殊领域的仲裁制度,CAS仲裁机制具有仲裁的根本属性和一般特点,但CAS在很多方面又超越了传统仲裁与司法诉讼本质上不可逾越的鸿沟。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CAS体育仲裁机制目前呈现出来的典型司法化趋势,并分析了体育自治理念对CAS司法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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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雅典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概述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Q峪)建立于1986年,是国际奥委会为解决体育纠纷而建立的国际性体育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CAS为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会,更方便迅速地解决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纠纷,在奥运会召开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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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种种困难。目前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特别仲裁机构的快速仲裁机制解决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亦不例外。《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明确了CAS特别仲裁机构对奥运会期间体育纠纷的排他性管辖权.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所填写的参赛报名表中.都包含了接受CAS专属管辖权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北京奥运会CAS特别仲裁实践维护了体育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禁止反言原则、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原则、技术事项不予审查原则等。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对CAS北京特别仲裁机制的运作明确表示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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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国际和国内体育争端解决体系基本都体现为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协会、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或国内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内法院为主体的三层递进式架构。在我国,由于独立体育仲裁机制长期缺位,导致对内体育争端解决的专业性和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对外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衔接不畅,难以公平、高效地解决体育争端,甚至造成了国内争端的国际化。《体育法》的修订为完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了契机,其中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立应以体育自治为基础,建设完善的体育仲裁机制,通过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整合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仲裁机制,保障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效力,明晰仲裁范围,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平行且竞争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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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浙大网新公司案,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和2012年仲裁规则,以及新加坡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分析了约定适用ICC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ICC裁决的实践。笔者始终认为,ICC规则只能由ICC仲裁院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除ICC仲裁院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适用的ICC规则,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ICC规则,而是经过修订了的仲裁规则。如果要求除ICC仲裁院以外的仲裁机构适用ICC规则仲裁,这样的仲裁协议本身就是对ICC规则进行了修订:将ICC规则规定的由ICC仲裁院履行的管理职能变更为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否则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不能履行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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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和破坏程序严重威胁着仲裁的质量和生命力,因而,近年来各国纷纷制定或修订其仲裁立法,积极采取措施来防止对仲裁程序的拖延和破坏。一些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m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mational Arbitration,LCI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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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的国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设在法国巴黎,但是由该院管理的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裁决,并不当然具有法国的国籍,因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主要标准是仲裁地点。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院决定,而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仲裁院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在法国,也可以是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因此,ICC仲裁院的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ICC裁决的国籍,取决于特定仲裁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所在国,而不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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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仲裁裁决在中国的顺利执行目前还得不到中国相关法律的保障。从介绍体育仲裁院仲裁制度入手,主要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CAS裁决在中国执行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粗浅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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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3):126-135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之花,裁决则是当事人合意之果。成果之好坏固然受作为酝酿过程的仲裁程序之影响,但更决定于其品质及可执行性。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内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了相对成熟的裁决管理机制,集促成、矫正、公布和辅执四维于一体,分别旨在催产裁决、确保或提升裁决品质、结晶仲裁法理以及便利裁决之执行。这直接构成建设我国体育仲裁相关机制的智识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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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为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新发展和完善机构仲裁规则,其快速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的机构仲裁规则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案件审理。新仲裁规则在结构和内容方面做了较大修订,增加了与临时性措施相关的应急仲裁员规则。本文将分析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及其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我国企业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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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机构仲裁起源于临时仲裁,临时仲裁以其独有的生命力在仲裁舞台上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目前仍然没有给予临时仲裁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与国际趋势不符,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仲裁市场的发展。本文试从临时仲裁的价值取向入手,分析目前国际上相关的临时仲裁的法源,从而论证中国构建和发展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最后以国际商会仲裁院能否在中国内地仲裁为切入点,结合中国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进一步论证临时仲裁的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