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是否需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括图片、文章等)著作权保护的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外观上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无需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作过程可以被理解为创作,但是应进行个案判断。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同时,投资者、开发者、所有者等主体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目前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赔偿数额宜低不宜高,不宜判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机制涵盖研发阶段的数据获取和后续利用阶段的生成内容应用,前一阶段主要面临获取数据的著作权合法授权问题,后一阶段则主要面临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属性判断、归属及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现有规范分析框架对两个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都存在规则局部不适配的情况,究其根源在于现有规范设计不能满足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产业保障需求,对已经做出调整的发展人工智能的产业政策无法进行有效回应。由技术推动带来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机制的变革,直接冲击着现有著作权制度对作品表现形式和“思想—表达二分”的底层逻辑认知,同时,还面临事前授权的财产规则和海量资源学习模式需求不符的窘境、机器学习内容获取全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以及由数据保护利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的要求著作权合规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不能单一化打补丁式地进行规则设计,而应该综合性地解决体系性认知问题,在稳固“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础原则上,可尝试通过将署名和其他著作权进行分离的制度设计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数据来源真实,通过合法购买与合同约定风险承担、打开人工智能预训练阶段数据获取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闸口,并借助避风港规则实现责任豁免、集体管理组织集中授权...  相似文献   

3.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与能力,且实际享有信息权益、承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主体。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底层逻辑和过程入手,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了研究。在文字、艺术和音频类作品中,人工智能通过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的过程进行创作,其中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是合理使用,机器学习阶段是与人类作者共同创作,而生成内容阶段具有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创作过程和独创性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像、原画和音频等艺术类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而非设计者。  相似文献   

5.
二十一世纪以来,科技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创造的文学、艺术、摄影、法律、体育直播报道等作品不断出现在人们的生活视野中。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是否具有作品属性以及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已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议题。文章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7.
徐小奔 《中国法学》2024,(1):166-185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相似文献   

8.
9.
10.
《政法学刊》2019,(5):100-106
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借助于大数据与算法,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引领新技术的弄潮儿,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领域各行业。对人工智能应在其创作物层面认可主体性,从权利归属和纠纷解决的层面上认可其有限法律人格,以此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归于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则是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直到2014年9月3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再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上日程.本文将结合《意见稿》,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12.
刘鹤挺 《河北法学》2020,38(6):121-127
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3.
廖晓虹 《法制与社会》2011,(5):252-253,256
用刑事法律保护著作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用刑事方法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也已成为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刑事法律对著作权实施刑法保护可追根溯源至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的立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在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网络作品为客体的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但由于网络的特性和立法的局限性,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有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了界定,并立足于对我国现有网络著作权立法的评析,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蒋舸 《知识产权》2024,(1):36-67
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作为文本的提示词,具有转化为包括视觉表达在内的其他类型表达的可能性。若以摄影为参照系,AI与传统工具的比较不仅不能导致对作品资格的否定,反而能够凸显“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不足”。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提示我们,将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纳入著作权法图式是在认知层面最为经济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考虑到独立创作例外和版权救济手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相似文献   

16.
试论网页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在很多方面都涉及知识产权,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阐述网络环境下网页著作权的分析及其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7.
陈红 《政治与法律》2006,(6):158-160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制品”的判断基础是“创造性”,但同时考虑新颖性和排他性作为前提,当内容和形式具有独创时,创作者对其内容形式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对作品思想内容保护,体现在它肯定作者与他的思想的人身联系,并使他有权利维护他的思想完整性。一件作品只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可以受到保护。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就能确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8.
质疑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周婧 《知识产权》2010,20(1):71-76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法律保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形成了赞成和反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两大阵营。从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释义入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对比了易混淆的法律术语,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创造规律的基础上总结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从法哲学的视角,在对功利论(utilitarianism)、劳动论(1abortheory)、洛克先决条件(proviso)、人格论(personalitytheory)和社会规划论(social planningtheory)等当代知识产权理论逐一辨析的基础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质疑。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无论是从“合规律性”还是从“合目的性”的角度都更适合采用公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作为创意产业的重要标志,数字内容产品是数字产业和内容产业高端结合的产物,它融合了数字技术与文化内容,通过复制和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形式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2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