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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九套广播体操案提出了体育动作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该案的审理思路是从作品要件出发,从而否定了体育动作的作品性。然而,版权法传统理论对此的解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思想-表达二分法"应用于体育领域,面临界线模糊和标准不一等问题。独创性的要求在体育领域也有其特殊性。体育动作本身常不乏独创性,只是从竞技的目的出发,需要进行限制,但体育尤其是群众体育又有表演性的一面。从功利主义的产业政策出发,体育动作的保护成为产业发展的需要,著作权制度是一种可能的选择。由此,可区分体育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2.
王国柱 《法商研究》2024,(1):183-200
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的类型化呈现方式,作品独创性是生成作品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作品类型为阐明作品独创性提供必要场景,作品类型为描述作品独创性提供适格路径,是独创性抽象叙事的相对具体化。开放的作品类型体系是作品独创性逻辑延伸的结果,作品类型体系的开放性是作品独创性“主体性”特质和“创造性”特质的要求。法律示例的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辅助条件,示例的作品类型可以提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方向,提供差异化的独创性判定思路。应当以合乎作品独创性的展开逻辑为原则、以优化具体要素的配置为手段来改进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的示例方式。法律未示例的作品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适格对象。在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时应当厘清未示例作品与示例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以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内在逻辑引领兜底条款的适用,以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作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对“作品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3.
法律总是滞后于科技的发展,对PV作品在原作品基础上完成的新类型的作品,如何认定它使用原作品的合理性使得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法的立法原理和方法进行思考,以便以不变应万变地解决这些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从生活视界到法律视界——“作品”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对作品进行了剖析,指出独创性与不违法性是事实上作品上升为法律上作品的充要条件.之后,本文在澄清因误解"思想与表现"二分法而产生的混乱的基础上,提出在保护作品的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标准是"独创性与通用元素二分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创造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特征是决定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其中独创性特征则是汇编作品的最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但是对于他人使用汇编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在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对此,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艾娴 《法制与社会》2012,(34):182-183
歌曲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通过对歌曲作品认定以及对歌曲作品权利主体认定的探讨,明晰歌曲作品中两个重要的前提性问题。结合相关法条和理论,对一些问题的判定标准做一个评述,对法条中出现的不足做了进一步分析。力图促进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明晰歌曲作品保护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许波 《知识产权》2012,(2):28-34
虽然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与网络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日渐增多,但传统著作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占较大比例,部分案件的审理难度并未因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而有所降低,个案中对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理解也呈现出一定差异.以历史剧本类文字作品为研究视角,对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国内外案例,对传统著作权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作了较为清晰的梳理,以求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8.
在对法定作品类型外的新型创作物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其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认定新型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须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的窠臼,而将焦点置于其能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要件。在新型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断中,功能性原则应成为新的门槛,独创性须以“显著改变”为标准。对于符合作品属性的新型创作物,必须先通过技术中立与类比考量尽量将其纳入既有作品类型;对于无法归入法定类型的新型表达,则将其放入“其他作品”中暂时保护,待条件成熟再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新的作品类型。  相似文献   

9.
版权法上基本范畴的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雨峰 《知识产权》2005,15(1):19-24
现代版权制度建立在作者/作品、思想/表达、私有/公有等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其前提是,这些基本范畴有其显明的确定性."作品由作者创作"这一理念因遭遇后现代思潮而变得不清晰,思想/表达的隐喻性注定了它们之间界限的不明确,独创性概念的模糊也颠覆了私有/公有的划分.这些构成了现代版权制度的一个难题,我们必须加以反思.  相似文献   

10.
蒋舸 《知识产权》2024,(1):36-67
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作为文本的提示词,具有转化为包括视觉表达在内的其他类型表达的可能性。若以摄影为参照系,AI与传统工具的比较不仅不能导致对作品资格的否定,反而能够凸显“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不足”。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提示我们,将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纳入著作权法图式是在认知层面最为经济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考虑到独立创作例外和版权救济手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将作品类型由封闭式列举调整为开放的例示模式,该调整使作品类型应否法定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歧不再有立法上的依据。司法实践必然面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与例示类型作品之间的司法适用关系。鉴于作品类型化对提高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的识别效率与对权利内容配置所具有的意义,司法实践面对诉请保护之作品,应该优先将其归属特定的例示类型作品。但为避免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保护的国际不对等,不应扩大解释例示类型作品的概念将非例示类型作品纳入其中保护。在非例示类型作品符合“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以及“智力成果”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应该适用类比推理的裁判方法,选择适用最为类似的例示类型作品之独创性判断以及思想与表达之间划界的裁判方法,判断该种非例示类型作品是否符合该两个条件,并适用所选例示类型作品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12.
“重庆大轰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系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遵循版权侵权判定展开的一般过程,试图通过该案的引入,在分析作品创作规律的基础上,对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判定,尤其是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过程予以阐释和说明,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论作品类型法定——兼评“音乐喷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迁 《法学评论》2019,37(3):10-26
  相似文献   

14.
在与教学辅导材料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中,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此类案件中,应区分作为汇编作品的教材本身、作为单独作品的教材局部内容或教材结构,这不仅对侵权认定具有基础指示作用,而且这两类作品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就汇编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言,区分汇编的方法与被汇编的内容没有实质意义,这种表达要么是针对特定内容的具体选择和/或编排方法,要么是抽象选择和/或编排方法应用于特定内容的具体结果。与此相对应,侵犯汇编作品的行为只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而且必须是对汇编结果的使用。  相似文献   

15.
关于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意欲保护戏仿作品,必须研究其构成。就独创性而言,戏仿作品应比一般作品具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而且评论性是判断戏仿作品独创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决定了戏仿作品意在评论原作品,并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鉴于戏仿作品并不构成复制,亦非演绎作品,戏仿作品亦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而,戏仿作品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杨吉 《中国版权》2023,(4):43-48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未获授权而使用原作人物角色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虚拟角色能够脱离作品而被单独识别,随着其艺术和经济价值日渐凸显,给予其独立版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争议也愈演愈烈。《此间的少年》一案的终审宣判更是将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本文认为,版权所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客体是以各类法定的作品为主,可以延伸到对于一项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或角色的保护,甚至还可延伸到特别清晰突出、包含该特定人物或角色特征的物件与其他派生作品。关键在于其中的特定构成部分的描绘是否已经清晰明确到足以脱离了“思想”的范畴而进入“表达”的领域。  相似文献   

17.
琼瑶诉于正侵犯改编权、摄制权一案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受到了媒体和学界的关注.一审判决一经公布便受到社会的广泛称赞.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判决在对是否构成改编作品的认定以及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论证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8.
计算机应用程序界面(API)是指软件与其他系统的交接部分,在计算机系统的兼容互联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复杂的应用程序界面代码本身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大部分应用程序界面代码是由界面编程规则、标准、功能需求等因素来决定的常规表达或者有限表达,根据混同原则、场景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用程序界面代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特殊情况下应用程序界面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以软件兼容为目的使用应用程序界面信息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相似文献   

19.
李爽 《法制与社会》2014,(2):180-181
摄影作品的本质是照片画面所承载的表达,是由构图、色彩和光线等要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一种造型艺术,摄影作品的保护也止步于画面中的造型,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构成以及侵权判定,关键在于理解摄影作品的表达,而这也正是判断摄影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依据。在判断独创性时,应当就画面的造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构图、色彩和光线的运用和选择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20.
论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耕 《时代法学》2004,2(2):77-81
作品标题的纠纷不断发生 ,有关法律规定却是空白。作品标题的版权性虽然争议较大 ,但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看 ,并不排斥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标题。保护作品标题的最佳法律模式是应根据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知名度或显著特征的不同情况 ,决定是否对其分别给予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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