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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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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游戏连续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认定游戏画面的权属,不能局限于游戏计算机软件、游戏元素的权属,而是应着重审查其独创性的内容及创作主体,充分考虑游戏开发者为游戏用户是否预留创作空间以及创作空间的大小,在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和游戏用户、视频观众的相关权利之间取得利益平衡.如游戏元素与游戏用户智力活动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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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胜 《法律适用》2021,(6):124-135
网络游戏预设画面属于视听作品,其权利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玩家操作画面应当根据其表现形式来确定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玩家操作画面属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游戏开发者主张的被诉侵权对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玩家操作画面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来判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侵害开发者的著作权.游戏画面未经许可进行网络直播侵害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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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的介绍了视频游戏的概念及其特征,并就视频游戏作品著作权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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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网络游戏平台直播出现至今,网络直播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今已发展成为拥有2.6亿稳定用户的庞大市场.随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爆炸式发展,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也开始变得更加激烈,网络游戏直播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对于该行业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的匮乏,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的回应,在学界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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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新的传播技术和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催生许多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传播途径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得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加隐蔽,与此同时,侵权行为呈现出碎片化、分散化和海量化的特点。对此,司法裁判应准确把握作品认定的标准,统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判断方式,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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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游戏是指通过计算机、电视等设备显示的交互式电子游戏。其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从早期的游戏机游戏、到电视游戏、计算机游戏,目前已发展到多媒体游戏、互动网络游戏的阶段。尽管视频游戏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但是,视频游戏作品是否就等于软件呢?在国外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视频游戏作品除具有软件著作权外还具有艺术类著作权,并且自相关案例发展出了一系列观点。本文从分析国外案例出发,就视频游戏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类著作权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国外案例分析视频游戏于70年代出现在美国,而美国的《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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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廓 《法制与社会》2010,(20):77-77
在摄影作品中,作品本身的物权即所有权与作品所包含的著作权是分离的,是不同的权利,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在这两种权利分属不同的人所有时,如何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区分就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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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服务模式在互联网产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作出适应性调整。云服务器提供商作为该服务体系中的关键主体,其在服务内容、技术能力、行业伦理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责任主体定位不清、责任认定依据不明、责任内容界定不当等诸多问题,亟需在法律规范层面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予以廓清。基于对云服务器提供商基本定位的释明与对既有立法规则适用关系的厘定,应当明确以《民法典》规定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作为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并以比例原则为价值指引,通过扩张解释“必要措施”之基本内涵,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予以细化完善。在维护法律规范自身稳定性的同时,实现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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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游戏产业通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已经具有极大的市场规模,拥有十分庞大的游戏人群.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更多的侵权行为发生,我国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更加侧重对计算机游戏代码和运算程序的保护,对于表达层面的保护几乎无能为力.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中,往往将计算机游戏拆分成程序、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多种作品分别进行判定,割裂了计算机游戏的整体性,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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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我国法院对于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定。广播体操等具有功能性的肢体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定条件。广播体操既不是汇编作品,也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作品类型,因此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对于相关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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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东方案看试题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对美国教育考试服 务中心、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使新东方学校与ETS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暂告一段落。该案是国内试题版权判决的第一案,在国内引起较大反响。在此之前,关于试题的版权保护争议很多,笔者在98年亦曾处理计算机应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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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类要求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类型。仅仅刊载传统作品的网页,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经过设计,有文字、图案、颜色、声音、动画等设置的网页,其所刊载的内容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复制他人网站,可能发生禁止侵犯著作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在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进行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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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其著作权主张,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图片中的水印、案外人权利声明和授权确认书等证据,认定著作权归属。传播作品并非著作权取得依据。协议约定作者保留著作权的,即使图片网站经营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作者供稿的图片,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图片网站经营者取得该图片著作权。认定图片网站经营者是否享有著作权,还应注意避免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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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 《中国审判》2021,(1):21-21
该案判决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作为国内首例认定MOBA类游戏整体连续动态画面为视听作品的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指引和风向标作用。MOBA类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在知识产权界一直存在争议,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对《王者荣耀》整体连续动态画面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该类画面虽未经摄制过程,但具有让观众深度参与其中体验的特点,本质上仍未逃脱以让观众直接视听为目的的视听作品的范畴,属于视听作品。这为游戏领域频发的类案审理提供了先例,具有风向标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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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铸 《行政与法》2005,(7):114-116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法中著作权法规定将面临与国际法相协调的问题。其中,我国著作权法与TRIPS协议在邻接权、合理使用,出租权、权利限制、执法措施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因此,我国著作权法首先应该从法规的完善上入手,逐步缩小与TRIPS协议的差距,扩大和国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法律技术,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我国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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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还规定了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一般职务作品和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准确认定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首先判断摄影作品是一人自主创作还是数人合作创作,再审查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最后认定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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