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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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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过程性信息成为很多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之一,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我国有关过程性信息的立法最早出现在地方政府规章中,中央政府部门的规章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存在变相扩大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违背《条例》的立法目的、部分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立法等问题。未来立法应当确立判断过程性信息的基本标准、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以及过程性信息公开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应当基于"损害标准"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不应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应据此原则细化"危险信息"。鉴于国家秘密范围设定制度的不足,应当上收设定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为非强制性公开例外信息,应当列举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3.
面对我国实践中业已出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的争议,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性意见,当前的法规范也未提供问题的解决空间。考察相关司法判决可发现,法院在该问题上曾经长期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而最新判决赵正军案则提出了部分不公开的司法判断。着眼于挖掘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判断和对未来司法判断的建构,应当着重探讨过程性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的关键点与疑难点。其中,关键点是将"依法行政"定位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明确厘清不公开的例外情形;疑难点是发现适用"依法行政"时所产生的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并借助利益衡量方法从适用场合、适用原则、利益甄别和利益判断等环节展开分析。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会随着国情社情的沿革,朝着制度化、常规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4.
考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历程,它们都对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有详尽的立法规定和限制;"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国过程性信息作为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依据,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对豁免公开之有效规制需要区分决定前与决定后、事实性与意见性的过程性信息,并且根据公共利益标准予以权衡;同时,应重视公众参与的力量,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5.
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系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或完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中制作或获取(已经收到或被送达)的,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非终极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未做任何规定,一些地方立法已就过程性信息做了规定,但彼此间存有差异,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回避,以致实践中各种分歧,故利用制定行政程序法、修订《条例》之契机,在豁免公开的范围内增列“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事项,在结构上分为豁免公开与准予公开两部分,在内容上主要考虑“损害标准”与“豁免公开限制条件”两方面.  相似文献   

6.
过程性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可是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却发现《条例》中对于过程性政府信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概念也没有明确界定。这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也在理论学界引起很多争论。本文试图在厘清过程性信息相关概念以及不公开法定情形的基础之上,就如何界定该类信息和公开时的限制条件,以及该类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7.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要根据不同的事实和诉求,选择合适的裁判.对于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的,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公开条件的,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在撤销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裁判时机成熟,则应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否则只作出要求被告答复的判决.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要判断拒绝行为是属于行政作为还是不作为,然后再作出不同判决.在原告请求确认违法和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时,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恰当的诉求,在判决中应针对原告的要求履行这一诉求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8.
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视角来看决策公开,决策公开和公众参与之间存在良性互动的关系。前者是后者有效实施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民主动力。决策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有效性,鉴于此,决策公开不完全等同于政府信息公开,决策公开具有动态性、过程性和系统性。因此,除了应遵守信息公开的通行原则外,决策公开还应遵守其特殊的原则。同样,也应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流程的视角来确定决策公开的范围及例外。  相似文献   

9.
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元性、信息公开的反向性、权利基础的冲突性、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即时性特征。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相比,反信息公开的正当行政程序在告知、陈述和申辩、期限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反信息公开制度在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暂时性权利保护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司法公开是国际准则中公正审判权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和判决公开.司法公开有三种例外,即基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不公开;基于诉讼当事人私生活的利益不公开;基于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不公开.国际准则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要求,即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以电子形式公开,鼓励司法机关向媒体提供信息,违反司法公开应当有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1.
公众参与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事项的确定,关系到知情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及其相互之间的平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合理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综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缺失。为贯彻参与民主理论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其具体的制度框架应当包括: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听证会制度;设置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咨询机构。  相似文献   

12.
以国际规则、域外立法为样本,研究了检务公开的根据与性质、范围与程序,认为中国检务公开改革的方向是,将检务公开纳入将来制定的《信息公开法》的范围,立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公开其信息的同时,应当允许公民申请公开,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3.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实践中如何界定某一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界定与公开政府信息应把握四个维度,维度之一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前提——准确判别政府信息的公布主体;维度之二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关键——真正厘清政府信息的形成方式;维度之三是界定政府信息的重点——正确认定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维度之四是公开政府信息的难点——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之间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只有科学把握这四个维度才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法治政府与阳光政府方可有序推进。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检务公开工作,是顺应时势的正确选择.不批捕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这项工作的重要部分,有利于司法为民、便民.文章尝试探究不批捕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司法实践操作问题,以期为这项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5.
建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我国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就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和时限、法律救济和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共同原则,在此基础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几乎是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的共同做法。本文结合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重点分析了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主要内容,并指出我国现有例外事项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中应当明确界定相关概念、详尽列举例外事项、增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并完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检务公开是当前检察机关重点推进的改革措施之一.实行检务公开必须遵循及时原则,及时向公众和特定群体公开有关检务信息.为此,必须要区分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对象,确定不同的公开时机.其中,检务对普通公众应尽快公开,但也要避免泄露有关案件秘密信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应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即时公开、限期公开或适当时机公开等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对人民监督员、听证参与者和旁听人员等特定民意代表,检务公开的时机亦应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与免予公开相互关联,应该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来协调二者关系。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践中存在法定例外信息操作不规范、"三安一稳"信息难以操作等问题。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法定例外信息的判断标准,确定程序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9.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观念问题,漠视公众权利;信息公开立法规定笼统,信息公开与保密文化冲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不当,权责主体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支付问题;政府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的处理期限问题以及权利救济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可以预示我国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  相似文献   

20.
从判决书的私人公开看公共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私人有权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宣扬或者披露判决书所载的内容和信息.私人自行公开判决书,会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惩罚或责任之外,给当事人施加新的损害或者困扰,令当事人陷入长期的耻辱与蒙羞之中.判决书的公开属于司法信息公开,应当统一由法院为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利益、性犯罪等有关案件的判决书,应当禁止公开.除此以外可以公开的判决书,也需在公开时采取必要的匿名化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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