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调解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而且也被实践证明确实是一种符合国情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在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从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若干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给行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其立法理念已不适应和谐社会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采取了变通的方法达到调解的目的和效果,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行政法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虽能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但对于建构系统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仍缺乏针对性。因此,应具体考察行政合同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补充设立单独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规则。本文认为,要明确行政合同纠纷必须以准用私法的公法模式予以解决,同时应建立双向性诉讼结构,逐步完善行政主体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调解原则、审查原则、判决形式的制度规则。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有明确规定。这条原则被认为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之一,藉以同民事诉讼相区别,学术界在此问题上基本形成通说。这一原则的根据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的理论。这一理论体现了国家权力的高权性、单方性、强制性的特点,涵盖了国家权力的应有之意。但以“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没有处分权”来否定调解的适用真是勿庸置疑的吗?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否符合现代诉讼程序理念和现代行政理念,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从立法历史来看,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反复。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然而,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有限调解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在现行制度下构建一套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的设想,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传统上一般将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当今,大众传播作为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力外的第四种力量,越来越多的电视媒介以"约请当事人"节目模式介入纠纷解决,形成了新兴的第四种调解范式。这种范式虽然对于社会规范的确认,发泄疏导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冲突情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无法逃避源自新闻调解范式内生的负效应而招致的法律和伦理的诘难。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传统的行政法学观点和现实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一直拒绝调解制度的适用。然而,这并不有利于现实社会纠纷的解决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在有限的范围内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现状。本文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8.
和为贵——论行政协调的法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上的行政协调包括行政程序之协调和行政诉讼协调。行政程序之协调指行政机关与人民在相关人民权利义务方面所进行的协商与沟通。行政诉讼的协调目的也是终结行政争议,以协议的方式终止诉讼。对于行政程序之协调,现行的若干制度均不能消除争议。而在行政诉讼协调中,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并不存在于台湾和日本。必须在行政协调中建立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连贯性机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对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调解类型大致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就是我们所说的诉前调解,即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我国诉前调解的兴起和广泛的试点以及多年来的实际应用,无疑都发挥着"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方便、高效、快捷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诉前调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这使得"诉前调解"这一解决民事诉讼的方式在应用于实践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指出加强立法、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无疑是解决现阶段诉前调解方面存在问题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