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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在研究和探讨奸淫幼女罪的构成条件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主要的分歧观点是:(一)“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二)只要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罪犯是否知道被害人是不是幼女,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两种观点对奸淫幼女罪主观上的条件必须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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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奸淫幼女罪,是侵犯幼女人身权利,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当前,奸淫幼女罪在强奸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认定此罪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奸淫幼女罪进行深入讨论,求得统一的认识,以避免发生错误,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同此类犯罪作坚决的斗争。奸淫幼女罪,是指男子出于直接故意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由于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缺乏辨别能力,所以不论犯罪分子采用任何手段以及幼女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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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罪,什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罪,在犯罪客体、侵害对象和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方面,都与一般强奸罪有所不同。鉴于这种犯菲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但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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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长期以来,法学界有的同志一直认为奸淫幼女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简单地表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希望发生性关系”等等。我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奸淫幼女罪的形式与内容。下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欧阳涛、陈泽宪二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下简称《欧文》)中指出:“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成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罪。”我们赞同这一结论,但对此情形的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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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一般情节的强奸妇女罪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奸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酌情从轻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奸淫幼女罪如何“从重处罚”掌握不准。其中量刑过重,甚至不问具体情况一律“满贯”的有之;但更加值得注意的还是量刑过轻,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三、四年或五、六年有期徒刑。这样按照法定最低刑或接近法定最低刑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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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属于“幼女”须是“明知” ,在我国刑法界长期争论不下。本文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例及司法判例的成熟做法 ,提出在我国刑法中不应以明知属于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即不明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并针对司法中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了能够大致保证个案公正的不同处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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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由于这一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幼女,因而在认定这种犯罪时便遇到一些不同于一般强奸罪的特殊问题。如何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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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奸淫幼女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连续作案次数较多,跨越时期较长,而被害对象的年龄又恰好接近14岁这一法定界限,因而会发生对同一对象先是奸淫幼女,后又变为奸淫少女(已满14岁)的现象。这类案件所占比例虽小,但如何正确处理,仍值得探讨研究。司法实践中习惯于都作为奸淫幼女罪来处罚,是不够妥当的。我认为有必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根据我们对部分案件的调查,这类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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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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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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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考虑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抗诉机关认为奸淫幼女的犯罪显然要重于嫖宿幼女的犯罪,以此认为奸淫幼女的处罚不应低于嫖宿幼女的处罚。用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基准来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错误的观点。本文以被告人沈某某强奸案为例,简要分析了强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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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四个问题进行探析,即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和被害幼女的过错对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影响,如何评价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中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及与他人共同实施奸淫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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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犯罪是我国常发性犯罪,其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基于保护幼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有两个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一,奸淫幼女犯罪与严格责任的关系如何,是否应将我国奸淫幼女犯罪纳入严格责任范畴;其二,奸淫幼女犯罪与嫖宿幼女罪有哪些相似和不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否符合保护幼女的初衷。下面,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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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办理奸淫幼女案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未很好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应当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不需要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一律以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的实际年龄为准,简称否定说。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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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是奸淫幼女成罪的必要要件 ,此乃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的本意。司法解释只有遵循这一本意才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要求以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奸淫幼女的入罪条件 ,符合立法原意 ,因而具有公正的成分。将奸淫幼女解释为严格责任罪 ,既不符合立法精神 ,也有悖法理。但是 ,最高法院的批复在将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绝对的入罪条件的同时没有将幼女的年龄的不明知作为绝对的出罪条件 ,因而又不是完全公正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