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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绝交易作为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产物,一方面应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使合同自由中缔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内容自由、方式自由等内涵能够深化;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又要求在实质上促进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做到实质上的公平,因而产生了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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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竞争。在传统反垄断制度中,拒绝互联互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不过,拒绝交易的认定以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且受到反垄断法一系列严格条件的约束。基于此,欧美国家和地区尝试引入一种新型的事前监管工具,即另行颁布新法,将互联互通确立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定义务。事前监管工具的好处是确定性强,避免了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能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形成对数字平台的全链条监管。事前监管工具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共同推进,并在监管部门主导下通过相应的技术与程序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义务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3.
合同的效力规则是合同自由的法律边界,电子商务给合同的效力规则带来了挑战,有关规定应予完善。应明确规定电子错误制度,以便在自动化交易中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保护消费者利益,规定该制度适用于一切自动化交易,而不仅仅适用于计算机信息交易。通过网络订立合同时,应就合同条款提请对方注意、并应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并且明确规定其具体方式及其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难以对待给付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时,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交易双方利益趋于平衡。诚信原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均应把守信贯穿于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守信者,法律应给予最大关怀和支持,使守信者权利切实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市场交易的任何环节都得到实惠。不安抗辩权是市场交易中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整… 相似文献
5.
“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作为反垄断法的代名词,源于“美国诉Topco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案”。反垄断法深深蕴含着自由精神,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促进企业自由竞争中扮演着“经济宪法”的功能。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深刻地领会并切实地发挥其自由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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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意义上看,反垄断法就是一部关于调整国家、市场和经营者之间竞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侵犯自由企业的正当权利,故需进行规制。然而,在反垄断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却得慎之又慎。维护自由竞争的优先性、规制行政垄断,重构市场主体的真实平等、以及厘清经营者自由与国家干预限度这都是反垄断法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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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并未改变核心立法目标“维护市场竞争”的共识,但如何评估“竞争损害”则面临更多挑战;“促进创新”应成为反垄断法独立的立法目标之一,但需要通过完善创新抗辩制度予以更好实现;“维护公平交易”不宜成为反垄断法独立的立法目标之一,但可被“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所涵盖。因此,建议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修订时增加“促进创新”但不增加“维护公平交易”的表述,且不必对我国《反垄断法》是否以及如何在立法目的条款中规定“创新”和“公平交易”的立法目标过度解读。由此,可以对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反什么”作出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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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4):121-129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等内容。其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 :更新合同概念 ,扩大合同主体 ;要约与承诺制度的确立 ;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当事人确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当事人在确定合同效力方面的自由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自由 ;违约责任选择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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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顺应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立法潮流,在价值目标设置上采用多元和多层次结构。但问题在于,当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如何选择,何者优先,合理性是什么?从西方反垄断法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上看,在不同社会时期和不同政治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价值取向或侧重点是不同的。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现实,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正义的共有价值基础出发,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理应以保护和不断扩大经营者自由作为其正义价值取向或首要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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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竞争是将市场结构与行为联系起来的动态过程。完全的自由竞争,其结果必然会导致特定的市场被越来越少或者越来越大的企业所支配。在少数企业实现自身效率最大化的同时,必然破坏自由、民主、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可以不完全相同,但在任何时期,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都不应该是单一的。在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在确保市场主体自由、民主、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率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最终实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为此,必须将反垄断法的各个价值目标始终贯穿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过程,并使之在动态的发展变化和交互作用中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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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10)
编辑同志:张某是个体工商户,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找到我说,他最近要同内地的一家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服装合同,但对方提出不同个体工商户做买卖,他们只能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签订合同。为了能使这笔买卖做成,张某求我把本公司的业务介绍信和合同专用章借给他用一次。因为我公司与张某有交易上的往来,不好拒绝他的要求,就把本公司的业务介绍信和合同专用章同时借给他。张某利用我公司的介绍信和合同专用章,与内地的一家加工生产各类服装的公司签订了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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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4):19-2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限制,在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也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正确的实施。当前国际社会的几种知识产权中的反垄断立法各具特色,基于现实需要,我国应当出台一部全面、系统的反垄断法,并以其为基本原则和精神,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中的反垄断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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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公平、效益和秩序法价值决定了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多元性特征,反垄断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使得法价值呈现地域性和时代性特征:不同的国家都调整垄断行为却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立法目的也不相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土壤具有特殊性,其立法目的应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目的应专注于反行政垄断、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跨国公司的垄断和一般的经济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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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的双重机能在于:使受害方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回复其交易自由,同时剥夺合同违反方的期待利益.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既存在重要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解除不以归责事由为必要.在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原因体系方面,应增加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应将违约解除单独列出,并设置一般违约解除条款统领违约解除;增加预期违约制度的履约保障程序,取消不安抗辩权.细化解除的法律效果,增强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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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垄断立法日程的加快,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关注和疑问也越来越多,如,反垄断法的立法意义何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是怎样的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让人们自由发挥,竞技较能,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从而成为迄今为止最优越的经济形式。但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形成垄断,垄断限制竞争,必须加以反对。只有反对垄断,才能重新奠定和建构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并在这个基础上重开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一种平等、自由、竞争有效的经济。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繁荣,一个竞争的社会才是一个生机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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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庆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2):55-57
合同相对无效是因为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而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来决定其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其相对于绝对无效的灵活,既能充分维护意思自由原则在合同领域的神圣地位,又能彰显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在学理上的地位也大有扩张之势。然而,相对无效的提法是否合理却鲜有人问津。仔细推究,合同相对无效的提法并不合理,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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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合同自由原则在多方面所受的限制作了简述 ,探讨了合同自由原则受限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自身的原因 ,认为合同自由原则仍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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