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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武汉市武昌某工艺美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现为某印务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负责人胡某,经远房亲戚梁某(当时是南京某期货有限公司经纪人)介绍,于同年9月23日电汇10O060元到南京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为客户开设的保证帐户,欲参与期货交易。三天后,胡某又按梁某的要求发一传真到期货公司,该传真件上载有服务部汇到期货公司100060元款的电汇凭证,并在下方写明“已电汇南京某期货有限公司梁某小姐受拾万零陆拾元整”。同月28日,梁某即以其丈夫阎某某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办理了从事期货交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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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荣与胡某结婚后生有儿子罗海,罗海3岁时,其父母罗某与胡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罗海归胡某抚养,罗某一次性付给胡某小孩抚养费5800元。判决生效后,罗某即已将款项付清。不久罗海因病死亡,胡某花去费用1200元,故罗某所付的抚养费尚余4600元。为此罗某要求胡某退还这4600元民养费,胡某拒绝退还,双方因此成论。对罗某能否收回这4600元抚养费,争议较大,主要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4600元应由罗某与胡某共同继承,合理分配。其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所有人对其财产占有、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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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滨海县支行(以下简称滨海建行),于1998年12月1日诉被告锡山市第三水泥厂滨海分厂(以下简称滨海分厂)、被告锡山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锡山水泥厂)借款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滨海建行于1997年3月31日向滨海分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并由锡山水泥厂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997年8月30日。保证合同言明“滨海建行认为保证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滨海建行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滨海分厂因多种原因,不能清偿滨海建行的到期债务。滨海分厂是滨海县水泥总厂与锡山水泥厂在1995年11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后,隶属于锡山水泥厂的一个新企业,租赁合同载明:“滨海县水泥总厂向滨海分厂提供所有厂房及设备,该分厂每年向滨海县水泥总厂上缴租金120万元,租期四年,租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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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汇款人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就其错汇款项排除收款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41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汇款意思表示欠缺、“占有即所有”原则的适用以及款项特定化是分析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的焦点。以汇款意思表示欠缺为由行使撤销权无法导致整个汇款流程无效,存款货币的形态亦非否定准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理由,认定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回归责任财产理论,并往返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寻找答案。特定化情形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在后给付具有阻却效力,债务清理程序中错汇款项因收款账户被冻结等原因而特定化,从而区别于收款人的其他财产,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因此而具备排除强制执行效力,具有正当性。在特定化的判断标准上,我国现行法仍有较大的优化完善空间,大陆法系上的价值特定化理论以及英美法系上的推定信托与优先权制度为进一步探讨规则的完善提供了新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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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探析○袁有信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早已被现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但由于各国的理论传统不同,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也互有差异。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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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中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不同,体系与内容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有利于简化立法,便于司法;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的功能。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③无权占有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所有权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