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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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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 庭前证据展示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它规定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中,控辩双方在法官的导引下,在正式开庭之前,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知悉对方提交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各种主要或关键证据的诉讼证据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特征 1.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要求控方在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中,应当含盖案件的主要或关键证据。与此相对应,也要求辩方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将提交庭审的证据通过法院向控方作相应的展示。控辩双方都不得对证据展示进行限制,以避免在法庭上“突然袭击”。  相似文献   

2.
一、前言 证据展示(Disclosure of Evidence),又称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是英美法系的一种证据制度,是指控辩双方或者一方在开庭审判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对方披露已方所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一项制度。《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证据展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实质上证据展示是审判前在控方和辩方之间进  相似文献   

3.
证据开示是控辩双方按照一定的程序相互让对方知悉各自掌握或保管的证据的制度。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不应拘泥于名称和形式,而应注重实质。从实质内容角度来看,阅卷制度属于单向的证据开示。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是单向、不对等的。在刑事诉讼对抗制因素逐步增多、《律师法》强化律师权利、辩方取证能力得到加强的背景下.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构建以控方向辩方单向证据开示为主、以控方主导的双向证据开示为辅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4.
一、构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利分析 (1)证据开示制度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英美之所以纷纷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无非就是为了改“司法竞技”为“探求真实”,追求实体上的平等。这同样是我国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最重要的目的。而在中国的国情下,辩方的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弱于控方。因而,辩方只有在庭前充分了解了控方  相似文献   

5.
高洁 《政法学刊》2013,(2):118-123
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方阅卷范围的规定引发了关于控方是否有义务将其掌握的全部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提交给辩方问题的讨论。鉴于控方在证据获取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从维持控辩平等、实现有效辩护、维系检察官客观义务、探求实体真实的角度出发,由辩方掌握全面阅卷权有其理论正当性,而不同法系国家中辩方从控方获取有利于被告人信息的比较法考察也印证了这一判断,目前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障辩方这一阅卷权的实现,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6.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开示基本上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的转变,证据开示也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立法上对于证据开示几乎未作规定,刑事诉讼实务中迫切需要诉讼法学理论回答工作中无法回避而又必须予以合理对待的几个问题:一是控方是否负有向辩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如果有,开示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开示的范围如何界定?二是辩方有无所谓"对等"的开示义务?如果有,其范围同控方开示证据的范围有无区别?三是法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以美国为代表的采用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国家都已积累  相似文献   

7.
柴晓宇 《政法论坛》2022,(2):137-149
认罪协商中的信息偏在是指控辩双方由于掌握的案件证据信息不均匀和不对称,从而影响其无法作出最优选择的现象.信息偏在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包括控方信息偏在和辩方信息偏在,其中,控方信息偏在是主要的信息偏在现象.信息偏在的主要成因是证据开示制度缺位、值班律师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等.信息偏在的风险包括逆向选择、道...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作了突破性的规定,相当于建立了一种仅控方向辩方开示的单向证据开示制度。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试点、探索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但是,该制度在试点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境,亟需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相似文献   

9.
2005年2月,在“比较刑事司法国际研讨会”上,证据披露是其中一个重要题目。由于讨论的比较全面深入,我们写出来以飨读者。一、证据开示与阅卷在世界范围内,就刑事诉讼而言,控方需要将证据材料披露给辩方,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又分成两类:一类是进行证据开示;一类是辩方阅卷。在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国家,通常进行证据开示,即由检察官向辩方披露证据,至于何时披露,披露证据的范围等,则因国家和案件而异,后文详述。在另一些国家,则无标准的证据开示程序,辩方获得证据材料的方法是阅卷,到检察官处或法官处阅卷,时间有的在侦查结束后,检察官决定起…  相似文献   

10.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这是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这种"三性"说并没有将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加以区分,致使这三个特征成为了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的共同特征。多年来,这种认识已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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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会议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即庭外调查。但是,对于会议庭调查核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如何使用,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有相应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调查核实的证据在使用时通常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根据证据的作用分别由控方或辩方出示。依据刑诉法关于控市分离的立法宗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责任,由辩方承担,法院做…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中控方职能和辩方职能相互对立和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方和辩方的诉讼权利,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妨碍控辩平衡的实现,本文通过分析其弊,以期寻求实现控辩平衡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3.
刘琳 《法制与经济》2008,(14):78-80
刑事诉讼中控方职能和辩方职能相互对立和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方和辩方的诉讼权利.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妨碍控辩平衡的实现,本文通过分析其弊,以期寻求实现控辩平衡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4.
修订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查阅证据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有向控方主动展示其收集、掌握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义务,这无异于使得控辩双方的信息获得不对等。而适用证据开示制度将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证据开示可能带来的另一种形式的诉累,我们可以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对于此类案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无需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一方无需参加证据开示全过程等。这样在运用证据开示制度保障控、辩双方信息对等的同时,亦能使控、辩、审三方共同受益。  相似文献   

15.
王星译 《证据科学》2014,(4):468-483
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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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质证的失衡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方式上作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对抗,强化了辩护职能,与之相适应的是用控、辩双方举证代替法官举证,控方(公诉人)与辩方(辩护律师)对证人、鉴定人有平等的发问权和质证权,这些改革,是控、辩双方在平等条件下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制度的开端。在这种“抗辩式”的审判模式中,质证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现出来。对审判人员来说,当庭质证有利于其“兼听则明”。因为审判人员从控方那里得到的往往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诉证据材料,如果过于相信,势必出现判决不公的现象,这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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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过对诸多刑事判决研究发现,法官以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证据支持辩护意见为由,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现象非常普遍。很显然,这是要求辩方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承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辩护律师对这种观点普遍持有异议,被告人也往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证据责任问题显得极其重要。一、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要求辩方举证的几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情形:辩方在反驳控方证据指出其证据存在着重大疑点相互矛盾时,法官要求辩方提出自己的新证据比如,在一起伤害案中,事发后被害人身负刀伤,指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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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程序过程中的分配。在诉讼过程中 ,控方总是应当首先承担证明责任 ,而辩方则在控方之后承担证明责任 ,两者的关系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且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有时会加重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但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转换的关节点是法官证明评价的形成 ,这和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性质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9.
设立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证据发现,是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意见的制度。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①。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一、我国刑事证据展示的立法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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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理论首先要求根据所要证明罪行轻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当控方证明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时,需要通过降低对被告人权益的剥夺程度,来获得证明标准的降低。其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控方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证明只需要达到证据占优势即可。此外,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两个层次,被告人所承担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其只要针对其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使控方主张形成争点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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