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谢龙  姚兵 《法制与社会》2013,(15):35+39
占有制度是以占有保护为核心内容,在物权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项制度,也是物权体系中最具有根本意义的制度.我国虽确立了占有保护制度,但尚有缺陷,我国还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占有保护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使得我国物权法达到顶峰.本文深入分析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赵健 《山东审判》2007,23(6):68-71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4.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逻辑定位上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意义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章正璋 《法学研究》2014,36(3):186-207
我国物权法采广义的占有保护立法模式,注重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实用性,赋予占有人从物权到债权四种不同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兼容互补、互不排斥且无法相互替代,构成财产归属秩序从事实到权利的双重保护格局。当事人选择行使一种保护方法败诉以后,仍然可以要求他种方法的保护。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甚或是权属不明或者权属有争议之占有,均可享受占有之诉的保护。占有保护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对物之占有或者曾经占有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否则占有保护无法成立。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得以本权直接抗辩,而对于占有之诉,当事人不得以本权直接抗辩。间接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占有辅助已为现行立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在民事生活中广泛存在,其占有保护应区别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6.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后的又一可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事实状态,物权法对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245条,权利人可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提起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有人也称,这是实体法规定的占有之诉,可见占有制度是具有诉权价值的。同时,占有之诉不能只停留在实体法层面,要贯彻占有制度的诉权价值,必须构建我国的占有诉讼,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占有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以第19章专章规定了占有这一重要制度,虽然仅有寥寥数个条文,但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占有、彰显物权和推定权利等却具有重要功能。该章的部分条文仍然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物权法》并未对作为占有基本效果之一的时效取得制度做出规定,这一立法空白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8.
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学辉  邓蔚 《现代法学》2006,28(2):30-40
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物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物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物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物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物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物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物权登记不作为的物权效果,物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9.
物权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刑法具有保护物权的优势地位;司法实践中刑法在保护物权中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刑事立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0.
<正>一、行文思路《物权法草案》在总则第三章以"物权的保护"为标题,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制度;而有关无权占有人占有物时或其无权占有之物被毁损时的法律关系,即用益的返还、损害的赔偿以及费用的返还等问题,被规定在占有部分第260条以下。就此,在《物权法草案》中,物上请求权的地位被完全确立了。  相似文献   

11.
陈默 《法制与社会》2011,(2):295-295
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物权法体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对于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了不同概念。本文概述了占有定义的部分理论,说明了占有非权利的性质,最后讨论了对于非权利的占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沃耘 《北方法学》2010,4(4):16-24
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物权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物权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物权保护中规定物权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物权自助法律制度,以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准占有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佳红 《现代法学》2006,28(3):145-151
准占有制度自罗马法肇始,在近现代法上蹒跚前行。其基本功能在于借助占有的规定来扩大和强化对权利事实行使者的保护。然而在现代法上,这种需要借助占有的力量来保护权利事实行使者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现代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手段已经较为完善,准占有制度不仅意义衰微,还会带来混乱。而且,准占有只是承认非权利人事实行使权利的情形,占有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适用于准占有,因此其在理论逻辑上也有明显缺陷,我国物权立法理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4.
物权的保护有公法的保护与私法的保护之分,本文以私法的保护为主线,将物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分别论述了这三者与时效的关系。详细分析了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物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基于物权请求权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时效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针对于不同的请求权予以不同的适用方法。物权保护的其他方式也稍加分析并论证了与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的保护既包括公法的保护,也包括私法的保护。"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因此,物权法在私法保护物权的过程中责无旁贷。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近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对公私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及其贯彻对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挑战,它要求行政救济制度必须从实体、程序等方面更新一些现有规定,并重视行政救济制度对物权相关权益的平等保护,来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较彻底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7.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松 《法商研究》2006,23(6):8-16
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在于确认所有权类型之间的平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物权立法确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作出类型化规定,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是有宪法依据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实际的。  相似文献   

18.
解读物权法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似文献   

19.
崔艳峰 《法学杂志》2016,(6):125-132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