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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时,不得已而采用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它在形式上虽然是一种侵害行为,但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消防这个特殊行业,消防队员是否可以紧急避险呢?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中明确规定“不能”,《消防法》中却明确赋予了火场总指挥员紧急避险的权利,同一个问题,法律为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在笔者看来,消防队员是否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视情况而定,不能片面地肯定或否定。下面两个真实案例,就是消防队员紧急避险的两…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对它的溯及力有不同的理解.现将本人学习所得整理成文,以求教于大方.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法律施行后,对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是一个刑事法律,其本身并没有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补充规定》的溯及力就应当按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确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因而,《补充规定》对其施行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行为,如果《补充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适用《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3.
侯佳 《法制与社会》2011,(9):293-294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应当仅仅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应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将酒后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不宜过轻,应当提高法定刑,以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从而降低醉酒驾驶犯罪对法益的侵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完善刑法典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有必要施以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原本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法律的规定中剔除,使其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 我国自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广泛的刑法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单行刑法,还在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设立了刑法规范。上述单行刑法以及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或者通过直接创制新罪名,或者通过立法类推或扩大刑法所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的主体、对象、客观行为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明显地体现了犯罪化的立法倾向,丝毫不存在着非犯罪化的现象。创制我国新的刑法典,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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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外国学者也不尽相同。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没有以成文的法律预告在犯罪之前的规定,就没有犯罪也没有刑罚的原则”。中山研一教授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以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根据上述定义,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即不论对社会有多大危险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处以刑罚;即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6.
一、经济犯罪的犯罪化进程必须慎重 所谓犯罪化,是指将原来法律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之相对的是所谓非犯罪化,指将原来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使其成为一般违法行为或正当行为,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素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属于两种不同的立法倾向。我国当前的经济刑事立法,虽然也存在非犯罪化的问题,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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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生成机理--犯罪生成的社会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是一种法律社会现象 ,既离不开法律的规定 ,也要以社会事实为基础。因此 ,认为犯罪不以一定的社会事实为基础只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或者相反都是错误的。对于犯罪的生成既要以法律规定为标准进行规范性理解 ,也要着眼于社会现象、社会事实进行社会学理解  相似文献   

8.
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行为是否属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认为,法律行为不仅仅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也应该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在行为之前冠以“法律”二字,就赋予了行为特定的内容。顾名思义,我们可以把法律行为理解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法律行为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1)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2)不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3)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4)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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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政法论坛》2022,(3):132-145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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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律文件,只有在一国违背的国际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而该义务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国际法才可能将该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国家犯罪概念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国际犯罪与国家行为。国家犯罪是以国家作为犯罪主体的国际犯罪;国际犯罪是危害国际社会,为国际刑事规范所禁止,且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国家犯罪是一种国家行为,只有国家行为所违背的义务对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并被国际法明确规定违背该项义务的行为是犯罪时,才构成国家犯罪。  相似文献   

11.
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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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卷四第七题(论述题)涉及刑事部分的解析甲彻夜玩牌妨碍邻居乙在先,争执中又对乙出言不逊且有撕扯致乙上身部分裸露遭受羞辱的事实,属于邻里之间因为琐事纷争而发生的侵害人身、人格尊严的案件。对此,有以下四种法律途径可供乙选择。1、首先,甲的行为涉嫌刑法中的侮辱罪,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但是,构成侮辱罪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就本案而言,甲对乙的侮辱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存在斟酌余地。又因为,《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这两点理由,应当告诉委托人乙:对甲的侵害行为以侮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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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华 《行政法制》2005,(4):16-19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暴力犯罪是“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安全的”行为。暴力是指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强制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因此,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暴力犯罪是当前犯罪现象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爆炸罪;绑架罪;妨害公务罪;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流氓犯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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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的构成 众所公认,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但是,某种行为作为权利始于何时,却分歧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资格、权益、权能、能力等),因此,某种行为一旦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管公民能否实现都称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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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乞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乐 《政治与法律》2004,1(4):34-39
近来各城市纷纷划定"禁讨区",并在划定的区域内限制行乞.规定一出,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但是与此同时,对于是否有权划定"禁讨区"以及是否存在"乞讨权"等问题上争议日益增多.基于此,本文结合南京市近日颁布的通知并对各大城市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将乞讨行为分成为主动行乞行为与被动行乞行为,并将被动乞讨行为归结为"无受害人"行为;同时认为:设定"禁讨区"是一种合理的城市管理方式,以及并不存在着"乞讨权"这一所谓的宪法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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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本文试图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作一探讨.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根据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所谓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整个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社会管理秩序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同时也指在有关的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则.传授犯罪方法这种行为本身往往并不直接侵害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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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法院首先要判定案件的性质,并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是犯罪的概念.所以,要正确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弄清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而进行生产、销售,且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一)犯罪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列罪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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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然法原则,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违法性判断标准过于宽松;根据法律未禁止即为许可的自由观念,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合法行为,这种违法性判断标准又过于严格。法律应当区分权利与权利以外的利益,对于侵害权利的行为,尤其是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损害即违法;而对于侵害权利以外的利益的行为,法律未禁止即为许可。二元的违法性判断标准能够平衡保障权益和保护自由这两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并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是国家刑罚权扩张的一种表现。环境犯罪的规定便是其表现之一。然而在人与环境关系日趋紧张的现代社会,这种做法无疑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本文关于环境犯罪的定义、客体以及归责原则的研究,正是建立在这种价值判定之上。但同时也隐喻了一个问题:肯定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却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扩张,这是现行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矛盾之一。  相似文献   

20.
所谓犯罪,就是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并不是历来就有的、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的确立,社会划分为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持其统治地位,总是以国家的名义,把一切危害其阶级利益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并以严厉的刑罚方法予以处罚.可见,犯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犯罪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无论对剥削者国家刑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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