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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2.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它的性质认定是阐述国际私法其他问题的先决条件和判断标准。本文结合国外国际私法立法现状,对冲突规范的性质和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冲突规范的性质属于法的技术性规定而非法律规范。同时本文也阐述了冲突规范的“工具性”和“目的性”的辨证关系。  相似文献   

3.
法的创制是法律形成的机制,它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而且也包括民间社会规范的自然形成过程。然而,立法充其量只能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的体制。因此,相比之下法的创制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真实境况。正因为如此,法的创制概念比立法的概念更为合理。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法的渊源理论。传统观念认为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者是法律规范内容材料的来源。其实这都是片面或者不准确的。正确地说,法的渊源是一个相对而又多层面的概念。惟其如此,才能涵摄法律渊源的实况。  相似文献   

4.
程宇 《法制与社会》2011,(33):89-90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同样也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本质。而证券市场具有一般市场的特征,当然具有一般市场的缺陷,同耐具有自身的缺陷。本文主要从政府监管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出发,简要论证在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同样折射出经济法的本质,即国家干预。  相似文献   

5.
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对判例制度下法官思维过程细致严谨的分析为人们剖析法律的运行路径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本文从法官的思维方式出发,分别分析了在有成文法及无成文法的情况下,判例制度的法律运行模式及法官的思维在当中的作用。并试图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现状,提炼出判例制度下法律的运行模式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宋晓燕 《法学研究》2009,(6):117-134
对证券监管目标的认识应该回到证券市场,只有对证券市场的功能清楚明了,才能客观地把握证券监管的目标。按照经济分析的思路,证券监管的法律架构应该服务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是将提高市场效率作为唯一的监管目标有失偏颇。自然法学并不排除财富最大化和效率,而自然法学中的正义、理性、道德等丰富的思维切入点给证券监管的目标带来了更开阔的视野。证券监管的目标应该包括公平价值引导下的投资者保护和理性限度内的效率。基于不同的分析范式,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也表现出不同的选择取向。  相似文献   

7.
本文试图根据国际组织法的原理从组织性质、法律地位及法律渊源等方面对东盟予以分析 ,使人们能够意识到东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其组织本身的建制和法律机制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合法性,包含了法律在道德上的要求,道德的形成与深化在一定程度上需借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才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正确合理行为的基础。本文从本质,内容和功能三方面论证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性,并指出其统一也是德治与法治并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9.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深刻地说明了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从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监管制度问题出发,研究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机制、证券监管法律现状和对策,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东亚区域主义法律话语之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文艺 《法学》2005,(1):21-26
东亚区域主义法律话语的形成和兴起,是近年来东亚各国法哲学发展的重要动向。特别是连续几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的举办,促进了这种区域主义法律话语的形成和兴起。本文通过对东亚区域主义话语的历史性的梳理和考察,试图揭示此类话语所设计的共同体的想像性,并说明真正的东亚共同体形成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相似文献   

11.
宋汉明 《法制与社会》2010,(19):294-294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但法也有其局限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法的局限性问题更加凸显。本文试从法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运行,以及法律在整个社会运行之中的影响这几个方面讨论法律局限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法律逻辑在我国已走过近 2 0年的历程 ,但迄今很少见到法律逻辑研究方面和评析阶段性总结的成果。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法律逻辑的对象和性质等基本问题尚未获得明确认识。本文对中外学者在法律逻辑对象和性质问题上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和评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任莉 《研究生法学》2009,24(4):127-134
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是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高效、快捷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的强烈要求而生的。其实质是行政和解在证券监管领域的运用,表现为一种非强制、非对抗、贯穿契约自由精神的行政纠纷解决模式。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在美国、我国台湾及香港等地区被广泛运用,并设置了诸多精巧机制,健全了这些地区的证券执法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稳步发展时期,日益增多的证券市场违规操作行为对现行低效率证券执法体制形成巨大挑战。证券监管和解应是解决当前执法效率低下的有效途径,应积极探寻这一执法制度在我国的作用空间,构建与市场发展状况及现行制度相吻合的机制,这是增强我国证券监管与执法力度的一种新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监管体制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已经初具规模,在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制止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改革和完善证券监管体制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一、英美等西方国家证券监管体制的借鉴在世界范围内,按照监管主体的地位不同,证券监管体制可分为自律型监管体制和国家(政府)型监管体制。前者是指通过证券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进…  相似文献   

15.
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简言之要解决的是,如果一个时间段上的法律关系跨越新旧法律的交替,那么旧法所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否、在何种程度上继续发生效力;或者是否应该以形式上的时间点为界限,让旧法上的法律后果丧失效力,依照新法重新做出安排。萨维尼有关法的时间效力理论就法的时间效力冲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德国民法上,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物权、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在法的时间效力方面设定了不同的规则。随着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几部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过程中新旧法律冲突的问题不断出现,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已经提上日程,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将会是立法者和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德国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16.
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西欧中世纪法制由日耳曼法、罗马法与教会法构成。日耳曼法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占据统治地位,带有原始民主性;罗马法是古代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善法,在中世纪得以复兴;教会法是天主教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总称,对中世纪西欧社会影响巨大。三支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适应统治需要相互渗透与融合,成为西欧中世纪法发展的独具特点,也形成世俗法与宗教法独立并存的法律二元化格局  相似文献   

17.
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元素具有的性质与类属不完全的特性。法律价值作为法律的重要要素具有模糊性,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价值形态及其运用的模糊性;二是诸价值之间的关系具有模糊性。法律价值的模糊性是一切法的模糊性的根源。  相似文献   

18.
一定的经济基础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许多方面性质不同却又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容,需要分别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这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9.
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按照中国执政者依法治国的施政蓝图,到2010年中国将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立足于这样一个重要时点的临近,本文以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机关关于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为基本线索,探讨了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布局问题。文章将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在法律体系认识和实践上的主要技术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以及简约主义的风格,认为这些特征在集合意义上铸就了当下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的某种封闭性质;主张就此进行深入反思,并从转型中国社会法治秩序形成的原理和要求出发,树立一种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开放性思考,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0.
理性的宰制——关于帝制中国版权问题的省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版权制度是西方文明的衍生物,它在帝制中国没有生长的土壤。中国自宋代以来已有对文学领域智慧财产的保护,但始终没有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性的法律规范。秦皇以后的集权官僚国家垄断了绝对的权力与资源,消弭了人们“用脚投票”的权利,排除了商人和士绅形成第三等级的可能性。商人依附于政治,士人秉持一种“学而致仕”、“信而好古”的传统,以及帝制时期的法所具有的治理性质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近代版权制度的自我生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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