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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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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裴小梅  朱广友 《证据科学》2000,7(4):173-175
在医疗事故或纠纷的鉴定中,如何看待承诺与说明,如术前谈话和术前签字书等,医学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对此也持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承诺与说明的法律意义,其在医疗过失责任认定及法医学鉴定中的重要作用。 一、关于医疗行为的承诺与说明 医疗行为中的说明,是指医师要告知病人疾病的真实情况,并向病人解释有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和措施,以及这些方法和措施的目的和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等。医疗行为中的承诺,是指医师在向病人说明之后,取得病人对医师即将采取的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和措施的首肯,包括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不良后果。前者多以术前谈话的形式完成,而后者多以术前或特殊检查前签字书(或同意书)的形式完成。当病人的病情经过良好时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一旦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损害,或未得到满意的医疗结果时,则往往发生医疗纠纷,甚至形成诉讼。  相似文献   

2.
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关于医疗行为的承诺与说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医疗事故或纠纷的鉴定中 ,如何看待承诺与说明 ,如术前谈话和术前签字书等 ,医学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对此也持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承诺与说明的法律意义 ,其在医疗过失责任认定及法医学鉴定中的重要作用。一、关于医疗行为的承诺与说明医疗行为中的说明 ,是指医师要告知病人疾病的真实情况 ,并向病人解释有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和措施 ,以及这些方法和措施的目的和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等。医疗行为中的承诺 ,是指医师在向病人说明之…  相似文献   

3.
病人基于宗教信仰坚决拒绝手术输血,但医师为了挽救其生命还是给病人施行了输血手续——本案最大争论焦点在于当医疗行为关系到生死时,病人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应该受到尊重。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病人的上述意思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尊重,并且当医师的治疗方针与病人的意思有冲突时,医师应该说明治疗方针,使病人对治疗方针作出承诺与否的选择。患者的自己决定权与医师的裁量权的冲突一直引人关注,本案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4.
马骏 《中国卫生法制》2010,(1):37-41,27
医疗行为中的患者承诺不是一种对利益的处分与放弃,而是一种对医疗风险的分担,其体现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危险分配”的法理;患者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认识能力与真实意思两个方面;未经患者承诺的医疗行为是专断的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效果是否最终实现分别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5.
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常以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了5例有关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并对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时如何判定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医疗过失问题,是医患纠纷的焦点.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任何医师在自己从事特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准.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师提供其做出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患者在理性情况下自主地做出承诺的权利。知情同意是一条重要的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在这里,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自觉的而不是在某种压力或诱骗之下做出的决定。知情同意充分体现了自主性和人的尊严,有利于建立真诚合作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8.
目次一、病人人权的发展二、我国台湾地区病人权利立法现状三、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四、检视《医疗法修正草案》中的病人同意权规定五、两种医疗伦理文化六、医疗伦理委员会与伦理咨询专员的法律咨询角色医疗工作中,医疗机构及机构中的各类成员,如医师、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在面对病人和家属时,就治疗病人所涉及的价值选取问题或伦理道德问题,传统上都是以医师为主导来帮助病人和家属处理和解决的,但是,在现代医疗技术急剧进展之下,新的伦理争议层出不穷,而病人个人和家属  相似文献   

9.
(上接2021年第1期第35页)1.对急危患者的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法条就规定了医师对急危患者负有作出承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与急危患者订立医疗服务合同.  相似文献   

10.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04,11(4):278-281
医疗过失问题,是医患纠纷的焦点。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任何医师在自己从事特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准。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瑾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05,12(2):96-100
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是指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付出一定的努力,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就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的内容而言.包括医师在医疗行为时,应时刻保持注意力的紧张、集中,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之后,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中国卫生法制》2013,(6):60-60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今年7月30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必须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并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国家卫生计生委鼓励和关注各地积极探索试点,并将适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戴庆康 《河北法学》2007,25(10):60-64
为国家设定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和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体系以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义务的基本人权是医疗权,而不是健康权.合作抵御包括疾病在内的自然的侵害,是人际社会形成的重要根据.现代医疗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善,一种人之生命的必需.病人的医疗权是病人对分享社会合作成果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具有伦理的正当性,能够得到伦理的辩护.这种作为正当性期待的医疗权本身又要受限于权利秩序中当时的条件和资源.  相似文献   

14.
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医师的注意义务系列研究(3)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是指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付出一定的努力,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就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的内容而言,包括医师在医疗行为时,应时刻保持注意力的紧张、集中,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之后,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目的、范圈、定义等第一条为了保证病人的尊严、完整性和自主权受到尊重,确保病人和医疗服务供方之间的信任和保密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卫生系统或者其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接受或者已经接受医疗服务的病人适用本法。本法服从于其他已经通过立法确立的特定的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医疗服务,是指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治疗性和预防性的服务等与特定病人有关的处理  相似文献   

16.
为了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医生特别是资深专家的外出会诊已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接受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卫生部于2005年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安排医生及时参与会诊,院外医生会诊如果遵循此规定,会诊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则由邀请医疗单位承担。如果接受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迟延会诊,那么,迟延会诊何种情形下构成医疗过错?迟延会诊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7.
陈忠保 《法医学杂志》1992,8(4):187-190
在我国,对精神利医疗单位提起医疗事故的控诉可说是绝无仅有,在美国则屡见不鲜,且和其他专科不同而有其独特的内容.最突出的如精神科医师或医院同意为病人治疗以后,除承担治疗责任外还要负特殊监护之责,如果病人自杀自伤或杀伤他人均被认为是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事故而须承担赔偿之责.另外,如果医师对女病人发生性关  相似文献   

18.
龚茜 《法制与社会》2013,(3):286-28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度,身患绝症的病人可以利用先进的医疗手段将不能治愈转化为长时间地维持生命,这种维持通常并不会出现有效的治疗效果,并伴随着极度的生理痛苦和精神折磨,而维持的后果仍然是死亡,此时,病人或其家属为了病人可以安详离世,主动要求"安乐死",放弃生命权,而由医生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实施安乐死。这种案例虽然不多,但现实影响却颇为显著。例如陕西"王明成案"和美国"特丽法案"都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对这一类特殊的生命权可否由患者自己或者其家人有效承诺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本文试图通过法理的角度来阐述安乐死的合理性以及生命权的可承诺性。  相似文献   

19.
医疗美容机构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接受美容者不同于“消费者",医疗美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服务",因此,医疗美容损害赔偿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另外,消法规定的安全权、后悔期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责任承担的形式都与医疗美容之间存在冲突,所以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应排除消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目前,台湾医师来国内行医的情况不是很普遍,但随着两岸三地的交流逐渐加大,港、澳、台的医师来祖国大陆行医的情况会逐渐增加,如何合法规范的执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通过对一起任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台湾医师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为今后遇到类似违法执业情况提供了行政处罚思路,并对如何合法执业提出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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