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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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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炜 《山东审判》2006,22(6):110-111
我国的法官开庭审案绝大部分不需要当庭宣判,特别是稍微复杂一些的案件更是如此。尽管我们也看到一些大案要案现场直播,当庭宣判,但是这只是极少数的案件,并且这些案件在宣判前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当庭宣判率,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笔者认为,如果要提高当庭宣判率,有必要从创造当庭宣判的条件来着手改革。从法理和诉讼程序上讲,如果一个案件要能够做到当庭宣判,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逐步实行法官负责制。就总体情况而言,现在我国还没有实行法官负责制。有许多案件的审判,名义上是法官在审判,而实际上是背后“…  相似文献   

2.
蒋利玮 《法学》2005,(2):104-109
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相对应 ,是指在言词辩论终结之后经过休庭合议 ,当庭将判决内容向当事人及旁听公众宣示。目前 ,司法界大力宣扬的当庭宣判率有虚报之嫌 ;当庭宣判没有体现审理不间断原则 ;当庭宣判的价值是有限的 ,并不能承载司法界所宣称的众多价值 ;当庭宣判率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大幅度提高。基于以上原因 ,应当去除人为添加在当庭宣判上的价值 ,还之以本来面目。应当对定期宣判的期限作出规范 ,但不能把当庭宣判率作为考核评比法官的指标 ,不宜过分宣扬和攀比当庭宣判率。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法院更多地强调调解结案。而能够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当庭宣判却未得到应有重视。如何平衡法院调解与当庭宣判的关系已成为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调和这一关系的可行性方法是在保留法院庭审调解制度的同时,强化立案调解,在庭审中更多的注重审判,对于符合当庭宣判条件的案件,当庭宣判,兼顾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4.
葛卫民 《政法学刊》2005,22(2):84-86
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实现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确立既判效力理念;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5,(3):186-193
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刑事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6.
当庭宣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马强 《法学论坛》2001,16(6):70-77
当庭宣判是公开审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目前,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当庭宣判率不高的现象。本文对当庭宣判的内涵及价值、导致当庭宣判率低下的原因作了分析,并对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的完善发表了浅见。  相似文献   

7.
审判公正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其中,程序公正至关重要,刑事审判程序公正与否是决定刑事审判实体公正与否的首要前提。刑事审判程序公正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现行法学学说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点,我国法律制度在刑事审判公正原则构建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探讨现存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的重要方法之一。有助于确保量刑公正,保障程序公正、公开,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与当庭宣判率,转变人们的诉讼观念。随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量刑建议制度进一步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改革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9.
立法公正的实现与保障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法公正不仅包括立法程序上的公正 ,还包括立法的实体公正 ,而立法实体的公正则是经由程序公正而获得的。立法程序公正的基本要件是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自治、程序中立、程序效率等。实现立法公正要进一步完善公众立法的直接参与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回避制度以及立法听证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保障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冬 《中国律师》2005,(9):69-70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既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谷口安平指出:“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适用法律、实施裁判公正的保障机制,同时也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体现,然而,程序本身的价值应取决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换言之,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那么何为公正?justice一词具有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这些词含义大体相同,但意义的强弱、范…  相似文献   

11.
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相似文献   

12.
司法裁判并非是一项纯粹理性的事业,属于情感范畴的正义感构成了法官裁判的重要视角,在裁判工作中发挥着认知和指引的关键性作用.从情感理论上来说,正义感的形成主要赖于移情这一情感现象,而移情的展开需以无偏私性和信息充分为必要条件,这样才可能导向正义的个案裁判.不过,正义感的运用并非不受理性的约束,它只是为裁判提供了一种行动计划和倾向,法官仍然要诉诸于以合法性思维为框架的法律理性论证.因此,司法裁判的作出最终依赖于正义感与法律理性论证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执行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是法院破除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手段,是浙江省法院实现"阳光司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审判结果由应然可能转化为实然存在的基本保障。当下,由于执行措施有限、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不了解、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力等因素,导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引发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部门的不信任,执行过程中导致上访、投诉等现象已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如何避免执行部门乃至法院陷入"塔西佗陷阱",已成为目前法院亟需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4.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4,36(2):166-182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告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优先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使程序性裁判具有优先于实体性裁判的效力。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两个重要部分,初步审查要求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有过滤不必要的程序性裁判的功能;正式调查作为法院的程序性听证程序,具备基本的诉讼构造,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由公诉方承担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且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对于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所作的决定,二审法院无法提供独立的司法救济,只能将其与实体问题一并作为是否撤销原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成为一种专门且相对独立的活动,这不仅是分权制衡的必要和纠纷解决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统治正当化的策略选择。由此,司法活动既受内在限制,也蕴含了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潜在力量。面对人们司法预期增长与法院自身能力不足的矛盾,司法力量的铸成需以克制为基本立场,并依靠相应的制度和司法技艺灵活处理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正当性的社会需求。相形之下,转型中国的司法尚未完成现代化就已经无法避免能动的角色担当,其力量的培育不仅需要在审判独立性方面着力,而且还要注重为法院"减压",并理性认识和评估法官实践中的智慧。  相似文献   

16.
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相似文献   

17.
死刑核准权归位是解决死刑核准权异化,根除下放所造成的立法矛盾和实务问题的惟一选择。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贯彻书面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书面审则实行阅卷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和当面陈述权;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应当明确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也不宜只实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18.
民粹主义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练军 《法律科学》2013,31(1):15-29
民粹主义正在席卷我国司法领域并形成了史上罕见的民粹主义司法现象.民粹主义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如微博等实施舆论审判.在民粹主义司法形成过程中,社会精英扮演了重要角色.司法在我国是政府展开社会治理的机构之一,如此之司法职能定位决定了满足民粹主义诉求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的一项基本政策.民粹主义司法在谋求案件裁判实质公正的同时表达着对现行法律体制的愤懑与期待等多种民粹主义私货.无核心价值观的民粹主义犹如毒树,民粹主义司法堪称毒树之果,它导致程序公正的应然司法观在我国的确立和巩固阻碍重重.消除民粹主义司法现象需要法院、政府、社会精英和大众传媒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近五年的司法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及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实践进行实证考察,推断与印证了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均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基于总结与反思,提出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修改《行政诉讼法》以及构建与行政审判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以期能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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