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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生命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这是其成为独立部门法的法理前提;而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是生命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重要原因;此外,从我国生命立法建设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也正在将生命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加以建设。生命法不是生命科技法的简称或别称,将生命法理解为生命科技法有害于生命法学研究。当前我国生命法学研究显现出了不少问题,但这并不会阻止生命法学成为21世纪最吸引人们眼球的一个法学学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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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突然发生的特大地震,数万生命顷刻消逝,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生命、生命教育的思考,在生命教育中道德教育的作用不可忽视。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忽视了生命意识、个性生命和生活。我们反思传统道德教育,希冀"生命诗意地栖居在道德教育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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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学生暴力事件的增多,显示了我国大学生生命教育的欠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生命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高校缺乏生命教育氛围,生命教育的时效性较低,师资条件欠缺,未形成高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合力,限制了生命教育的效果。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生命教育理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增强生命教育的时效性,发挥社会多方合力作用,形成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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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是指调整以生命科技活动与伦理矛盾为中心,涉及人的生命延续、终结乃至人的生命创设、修缮、改造等社会关系的法律群。生命法调整的对象虽然主要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是核心),但并不止于此,它还延伸至人与动物的关系、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考虑到与高新生命科技关系的远近和与人的生命健康关系的远近,把生命法的调整对象大致分成"主体部分"和"延伸部分",共有15分项。生命法也应归入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大量事实表明,生命法推动生命科技和生命伦理从冲突走向和谐互动。这一点彰显了生命法的社会法的本质。生命法是现代社会法中非常重要又颇具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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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大学生违背生命伦理的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势在必行。应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将生命伦理教育与大学生自身的生命伦理修养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的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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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是生命法学的最基本概念。首当其冲 ,研究生命法学必须首先论述生命法之定义 ,否则 ,必将“盲人摸象”各言其是 ,使生命法学研究陷于混乱。 生命法概念的提出邓公平同志最早提出了“生命法”与“生命法学”这两个概念。在他主编的《医药卫生法学》一书【1】中 ,他写有“现代科学技术与生命立法”一章 ,其中第二节为“生命法的原则” ,第三节为“生命法的若干进展”。他指出 :“至今为止 ,有关生命科学的法律问题 ,人们总是把它纳入伦理的范畴。看来 ,这样的研究模式需要转变 ,因为它模糊了伦理与法律的界限 ,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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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7,(3)
人的生命的多测度的整体、协调发展需要从事生命教育的教师尊重生命、理解生命、鼓励、促进并成就生命。教师关于人、生命的知识,关爱、呵护生命的情感情怀,教师的生命教育素养和能力以及教师自我生命的状况是在教育职场生活中,通过与学生的交往互动并经由师生生命的坦诚相见和不断碰撞逐渐生长和提升的。面对社会和教育转型中生命教育所存在的客观困难以及教师在应对这些问题方面的素养和能力的欠缺,陶行知先生的"整体生命观"以及"生活教育"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启示,特别是他"以教人者教己"的思想以及他自身的生命榜样作用,更是启发我们从现实的教育状况和完整生命成长需求出发,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人文素养,锤炼生命教育的能力并不断丰富生命状态和生命质量。以"情感"为切入口,带动教师基于职场生活的行动研究,生成并提升教师的"情感-人文素质"的人文主义行动研究既是对陶行知先生思想和个人实践的延续与学习,也是在面对中国社会和教育现实条件下,通过带动生成教师生命自觉开展生命教育的尝试探索和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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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科技立法的理念与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命科技法是引导和规范生命科技活动的行政管理法,以保障生命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为目标。面对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安全与利益的不确定性,生命科技法应当确立如下立法理念:在谨慎权衡生命科技效用的基础上确定各项生命科技活动的风险性;对于那些风险性难于确定的生命科技活动,应当假设这类活动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风险,然而再依据这种"假定"去创设相应的防范制度。生命科技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立法、超前立法及谨慎立法三项基本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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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存在缺陷。生命价值内容应当包括生命存在价值和生命创造价值。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赔偿应当人人平等,对生命创造价值的赔偿应当体现差别。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的内容仅仅限于生命创造价值,忽视了生命存在价值,形成了死亡赔偿的缺项,也因此呈现出死亡赔偿的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特征及赔付金额较低。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赔偿,宜称为死亡补偿金,二是对生命创造价值的赔偿,可称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涉及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内容,应当由基本法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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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大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46-48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生命法学已成为一个日益成为世人所关注的前沿学科。生命法学包含了丰富的内容 ,涉及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揭示生命法学的这些特点 ,是深入研究生命法学 ,构建生命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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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大学生生命教育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大学生的生命意识淡薄的现象日趋严重,生命教育正在成为现在高等教育乃至将来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话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生命教育的提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生命教育的内涵、分析了当前大学生生命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并探讨了生命教育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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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对生命法益下受胁迫杀人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受强制紧急避险,无法益侵害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都不能对生命对生命法益下受胁迫杀人行为进行出罪的合理辩护,而尊重人性并不等于纵容犯罪,生命对生命法益下被胁迫杀人行为是法律上的合罪行为。坚持合罪性,才能保证法官的中立性,避免司法者权力滥用。从实用主义角度讲,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法律设置不失为一种借鉴,即对生命对生命法益下受胁迫杀人行为进行定罪,但是在量刑上予以宽缓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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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一级形态“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生命维持1”层面,三级形态“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生命维持2”层面,与四级形态“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生命维持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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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怀疑过生命的目的;也都曾追问过和探究过生命的意义,但是却得不到满意的答案。对生命目的和生命意义的探寻,最终会回到一个看似简单却又是根本的问题上来:"我是谁?"因此,本文试图从对生命意义的探寻及对主体与自我意识的解释,来进一步深入地阐释生命意义的存在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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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将走到生命尽头的人,即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无法割舍对这个世界的牵挂、眷恋。生命之于爱情、亲情、友情是短暂的,是无价的,是高贵的。那么,从人本的意义上,法律对罪犯的每一个死刑宣告,都意味着这个世界对一个生命的无情抛弃。于是我们理解丁为什么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为什么一个死刑案件要审结10年,为什么一个死刑案件的复核长达30年,几乎穷尽了所有的对生命的救济程序。国情各异,法有特例。法律无情,但法律无权蔑视生命、轻视生命、遗弃生命、唾弃生命。而不公正的死刑判决,就是法律对生命的蔑视、轻视、遗弃、唾弃。法律若走到了生命的尽头,那世界将会怎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壮举,她以时代的强音唤起法律共同体善待生命,尊重生命的职业良知,是对法律真空的理性挑战!回顾我们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死刑刑事辩护案件的执业历程,更加拓展了我们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层面上的人性化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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