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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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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程序工具论到程序价值论,是一次司法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对程序意义的理性认识。学者们就程序的公正价值、效率价值等在理论上的体现,发表了不少精辟的论述,旨在唤起司法工作者的价值观念,追求司法的公正,对司法实务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以程序价值理论作基础和先导,促进法官接受新的司法观念,是重要的,但还需要从审判实践中去充分认识程序的作用和价值的体现,才能使法官逐步形成新时期司法工作的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2.
刘敏 《北方法学》2017,11(2):120-126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相似文献   

3.
张任德 《法制与社会》2013,(33):114-116
司法能动性之核心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通过时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及时对案件作出裁判。在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着有些法官办理金钱案、人情案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由此口滋生的司法腐败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由鉴于此,应当从立法上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通过完善现行公开审判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推行法院判决书上网等措施,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度进行有效监督,实现良性的司法能动。  相似文献   

4.
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5.
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司法礼仪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背景和本国所奉行的司法理念。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要求: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仪表。那么究竟法官应当遵守什么样的司法礼仪呢?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似乎没有提出什么具体规范以供共和国的全体法官们去遵守。所以,探索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以确保树立司法威信,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绝对信仰,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7.
法官阐明制度理论基础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文哲 《河北法学》2004,22(7):47-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法官阐明的内容,目前审判实务中大多数的法官对阐明制度还很陌生,并对之存有各种疑惑。笔者从当事人和法官的关系出发探讨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联系我国实际,具体就阐明和诉讼指挥权,阐明和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希冀能对我国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是近年来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多数学者和法官主张将此理论体现于实定法,这已成为目前的主流观点。但质疑此理论的声音虽然微弱,却从来没有消失过。徐素平法官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几个法律问题》和陈镇、刘晓莹法官的《再论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两篇文章,分别支持了两种相对立的论点。本期刊出这两篇文章,是希望通过学术争鸣将对此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并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法学科学研究和司法判决之间的联系在德国是非常紧密的.尽管如此,刑法理论与实务之间仍然存在着紧张对立的关系.通过对静坐示威、谋杀罪与安乐死案例的分析,可以清楚印证理论界与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在于实务界和理论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同时立法者和学者的权威也在不断丧失,导致实务界面对如此众多的观点,往往无所适从.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缓解,但不可能消除.  相似文献   

10.
调解中的法官修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飞 《法学》2010,(10)
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11.
能动司法的实践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本意在于法院应积极主动且不拘泥于成规地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在我国,对能动司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误读,在实务操作中更是被明显异化。如果概要地将能动司法理解为法院依职权运作,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层面,不仅在部分诉讼行为的实施上而且在有关诉讼程序的启动上都已明确体现了能动司法之本旨。在我国当前的民事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之盛行、社区法官之派驻、巡回审判之复兴等均非真正意义上的能动司法,而是从根本上违背民事司法权运作规律以及我国现行民诉法相关规定的短视操作,故应予以摒弃。在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能动司法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司法,其本质要求则应是积极司法。  相似文献   

12.
魏胜强 《法学》2012,(9):55-64
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错案认定逻辑混乱,无视审判规律;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回避领导责任;法律依据明显不足,随意设定规则。通过分析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在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引发的争议可以看出,把错案追究制度与法官惩戒制度结合起来,构建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行性。依据司法原理,我国构建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实现四个转向:在追究责任的前提上,从限制法官自由转向保障法官独立;在追究责任的标准上,从主观内心过错转向外在行为失当;在追究责任的重心上,从实体结果公正转向程序正当合法;在追究责任的依据上,从法院内部文件转向法律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王彬 《北方法学》2011,5(2):104-111
分权的政治逻辑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克制与谦抑以维护多数主义的民主价值,然而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法官解释的能动性成为既成事实,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又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法治追求。分权逻辑与解释学逻辑在话语上的对立构成民主与法治的张力,形成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这从根本上缘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内在的结构矛盾。在美国司法语境下,对于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存在着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两种司法哲学的对立,温和的司法积极主义对于法律解释宪政困境的缓解是可行的理论进路。  相似文献   

14.
陈波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0,(16):276-277
盗窃罪、诈骗罪作为一种传统型、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由于两者均为侵财类犯罪,主观犯意相同、客观行为也具有相互交错的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以获取财物的关键行为作为切入点,进而从刑法上处分关系的内涵出发,在理论上对上述疑难问题进行探索和甄别,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5.
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素养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备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功"。法官通过主体的智慧和良知能动地执行法律,具有超越特定模式的艺术品质,这是任何机械力量所无法企及的。从司法实践看,尽管一般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尚存期待,但对陈燕萍、宋鱼水、詹红荔等模范法官所做的司法裁判却具有高度一致的认同感。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能力和  相似文献   

16.
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确认,关系到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划分,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务的案件处理上也不一致。笔者认为着手的认定应该要多元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行为是否着手.  相似文献   

17.
在法律体系内,法官自由裁量是司法正义的工具,但由于滥用已经遭到社会各界的批评,如何预防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已经为法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本文从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如何界定,并对其在立法、司法程序、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及内外部的监督机制上进行规制,以保障该项权力功能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18.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的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司法的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司法的刚性与柔性、法官的主动与被动、司法认识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等悖论关系,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得不面临的难题。当前,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培养法官平衡上述悖论关系的能力,理性地把握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的特点,回应社会转型时期当事人对司法的特殊需求,从而实现司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徐国栋先生认为,“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权力成正比;法律的精确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①如果把权限大小理解为权力主体意志对该权力可能涉足的社会关系领域实际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确实,立法权与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权限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即原则上如何在立法与司法两大机关之间分配权力份额,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必须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才有望取得改革成功。   历史与国情是法制的基础。②历史揭示法制发展共性,国情则反映法制发展…  相似文献   

20.
张榕 《法律科学》2007,25(5):42-51
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我国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量抽象性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指引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这种司法能动性的行使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当在纯化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和审级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辅以判例,并逐步扩大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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