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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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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对董事会的控制问题--兼谈独立董事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为了防止此种权力的滥用而有必要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控制.传统的控制机制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宗旨,有很多缺陷;为了修正传统的控制机制,职工董事、职工股东、累积投票制、代理投票权竞争、要约收购等控制措施应运而生,但它们也有各自的缺陷.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较好的控制机制,其价值目标在于保证董事会的行为符合公司全体相关利益者的要求;但该机制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其内容设计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3.
王利军 《河北法学》2001,19(2):42-44
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 ,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司中董事会形骸化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增加外部董事 ;改变法定代表人制度 ;完善董事会的运营方式 ;修正经理的职权 ;完善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4.
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主要方面,要完善董事制度,首先必须处理好董事行使权利的问题.本文围绕一般董事个人享有的权利、独立董事权利的界定、对董事长权利的制约、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的权利等四个方面对公司董事的权利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公司董事的权利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5.
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上市公司采用双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担负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通过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使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够在公司治理中紧密合作,共同发挥作用。依照《德国股份法》及《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报告义务;二、监事会的同意保留权;三、监事会的协商职能。  相似文献   

6.
公司权力如何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股东优位主义和董事会优位主义的脉络下,我国学者多认为中国公司法偏向前者,而后者为世界潮流。然而,比较法上的观察表明:各国并无一定之规,我国法亦有另外解释的可能。因此,公司分权的道路选择不应以一国一地的做法为圭臬,而应诉诸功能进路和经济分析。基于交易成本节省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公司权力应在充分考量具体情势的前提下,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妥当分配,最终令股东会和董事会各自享有独立且对等的权力,并通过合作共同促进公司治理的提升,这就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同等主义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7.
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是公益法人执行机构。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在公益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复杂,既可能是执行机构,也可能是决策机构。两类公益法人董事会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决定了社团式公益法人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内容差别,更导致了公益法人董事会与其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关系的不同。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既是对营利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借鉴的结果,又体现了对其自身特点的兼顾。  相似文献   

8.
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是公益法人执行机构.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在公益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复杂,既可能是执行机构,也可能是决策机构.两类公益法人董事会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决定了社团式公益法人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内容差别,更导致了公益法人董事会与其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关系的不同.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既是对营利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借鉴的结果,又体现了对其自身特点的兼顾.  相似文献   

9.
王谨 《法学杂志》2022,43(2):109-119
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是此次公司法修改承载的历史使命。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一直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地位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夹层境地,作用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立场入手,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了七项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能起到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徐浩 《北方法学》2010,4(6):80-85
规定股东会职权的《公司法》第38条和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第47条分别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兜底条款。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条款,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化章程自治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清的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兜底条款不能全部实现立法的目的,甚至还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无法判断有些事项究竞是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股东会职权规定条款和董事会职权规定条款增加兜底条款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东会和董事会功能定位所致,因此需要先对兜底条款作无害化解释,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11.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重要现实意义,而明确并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其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同时,实务中董事会运作还存在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此,应从落实董事会法定职权、明确股东授权制度、理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上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  相似文献   

12.
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受彬 《河北法学》2006,24(9):22-27
结合新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从董事会治理的角度讨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指出董事会的立法应该以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制度为目标,而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更不是控股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理论前提下,在对我国现行的董事会运行实践和制度环境进行评述后,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中,董事会独立性不够,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弱化.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和对策,包括:设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信托计划,弱化政府透过股权对董事会的超强控制;由债权银行提名专项董事参与上市公司运作,以提高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下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建立董事执业档案以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相似文献   

13.
从杨某噪声案看权利冲突的衡平和通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蓉 《法学杂志》2002,(2):35-36
传统的环境条件冲突解决方法注重于单方权利的维护 ,却不公平地忽视或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而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打破了传统的思维定式 ,由过去单元利益的抉择转向多元利益的协调。通过权利制约和权利配置 ,实现冲突双方权利的衡平或通约。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9,(2):66-7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要改进国有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选任制度,但国有公司存在由于国有资本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代理问题,即廉价投票权问题。为控制代理问题,各国国有公司总经理形成了不同的选任模式。借鉴外国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从董事会、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以及党组织的审核和监督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以控制我国国有公司由董事会总经理选任中存在的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明显优于主要经营者一人决策,这不仅已被西方国家历时400年之久的公司制实践反复证明,而且也可用数学模型来分析论证。本文综合运用数学上的排列组合理论和古典概率理论,证明了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率,随着决策参加者人数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同时,考虑到董事人数增加导致公司代理成本增加,因而使公司绩效相应减少这一因素,再结合现代各国公司治理的经验,本文得出了董事会的合理规模应在10人左右的重要结论。本文还揭示了该问题的政治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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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黄爱学 《时代法学》2009,7(4):43-51
从形式意义上而言,董事是由公司选任产生的经营决策者或管理者;从实质意义上来说,董事是处于董事职位上的任何人。但形式意义上的界定具有明显不足。董事不仅是一种身份或职位,更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在公司实践中,某些主体并不具有董事职位或身份,却行使着董事的职权,或者对公司施加经营决策上的影响,成为公司自主经营的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另外,一些董事的职责和功能被侵蚀或扭曲,成为了一种异己力量或者变异的身份。各国立法对这些现象的规制有一定的差异。我国立法上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急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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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值得鼓励与支持,但因实施过度的捐赠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董事应承担责任.通过考察美国、日本的判例及学说得知,由于捐赠并非经营性行为,适用于判断违反忠实义务的公正标准与判断违反注意义务的经营判断原则并不适合于审查捐赠行为,而是要适用合理性标准.而合理性标准包括金额的合理与目的的合理.判断金额的合理,除应考虑公司的利润、资产等经济状况外,还应结合捐赠的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20.
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实际上是控股股东权利和董事会权利的相互角逐.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因此,涉及的实质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界分.在该问题上,美国公司法和德国公司法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选择,从而产生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利的不同界分方式.在我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界分的法定特征明显.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并不能代表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权利的界分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微妙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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