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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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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少年犯罪与社区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较快,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而社区矫正是预防青少年再犯罪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本文主要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现状、我国正在建立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对解决青少年再犯罪所起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目前,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低龄化的态势更让人担忧。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在我国,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青少年犯罪人被确定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发现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处罚方式,起源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它在适用对象、矫正方式、理论基础等诸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社区娇正不是对监禁矫正的否定,它只是使得刑罚处罚方式更加完善,趋向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对克服长期监禁刑的弊端大有裨益。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还处于初步阶段.对这一新兴的刑罚处罚方式应当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并重,使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驾齐驱。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改革的产物,我国探索性地开展这项工作,但存在立法滞后、制度尚不健全、总体发展水平偏低、管理手段和矫正队伍素质不高、没有科学的再犯预测和监督控制机制。因此,加紧社区矫正的立法、完善科学的裁量机制、健全的执行体系是当务之急,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由理论走向实践。沈阳市从2010年11月开始,决定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策略,分三步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本文从社区矫正的基本属性及理念入手,在剖析沈阳市社区矫正实施问题的基础上,力求对沈阳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突破,为立法提供参考,并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服务,提高行刑社会化在行刑体制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预防犯罪特别是重新犯罪尽我们的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到社区接受教育改造,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的一种执行方式。标签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刑罚人道主义理论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体现了刑罚经济化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意识缺失、刑事立法缺失、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应及时更新刑罚执行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5种人员,他们适用的非监禁刑罚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刑罚报应与功利的辨证统一以及刑罚目的的有机协调,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在社区的环境和条件下,对于社区矫正的青少年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活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聚合性;社区矫正执行依据的法定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主体性,是社区矫正的三个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8.
张静茹 《理论月刊》2010,(8):118-120
在当今全球刑罚轻刑化的大趋势下,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深刻的思想渊源和价值理念基础,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应现代刑罚理念酝酿而生。目前,由于中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尚属起步试点阶段,其实施和推行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和巨大的经济,法律,社会与人文价值,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推行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阻碍和问题。通过明确立法,加强正面宣传,打消群众顾虑,改善社区人文环境,提高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广泛招募社会志愿者,完善培训教育机制等制度设计来构建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原永红 《青年论坛》2009,(4):96-100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刚开始建立,与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在适用的对象、范围、矫正的方法及其效果等方面都有待完善,特别是社区矫正尚未能在全国各地全面有效推行。因此,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诸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素养较低是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引入专业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必然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通过搭建需求与服务对接平台、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律师准入制度、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考评机制以及建立律师激励机制等多种措施吸引优秀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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