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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18-29
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不符。《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限制撤诉,而不是鼓励撤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与法律保留原则不相一致。建立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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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能迅速有效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然而在我国,不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未曾建立,法律还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这给我国行政诉讼纠纷的解决造成了极大的困境.本文拟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分析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能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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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解是不同于判决和撤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法治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并能够促使新的行政活动方式产生。在中国语境之下,未来《行政诉讼法》应建立和解而非调解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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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存在,也说明行政诉讼与和解制度并非是绝然排斥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成立有其正当性基础,实践中事实存在的“和解”应予承认并进行规范。行政诉讼和解的主体必须包含原、被告,和解须在判决确定前进行,并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当事人就和解事项应具有处分权,和解协议应不违法。有效成立的诉讼和解具有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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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但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案外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只不过最后是以撤诉的方式来掩盖和解的实质而已,由于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规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容易使和解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工具。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必要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引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现实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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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不适用调解"。但在实践中,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51条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不可否认,法院的制度创新事实上也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是,在实现行政诉讼和解目标期待的同时,其功能障碍同样不能忽视。故较为稳妥的办法是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功能重新定位,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正本清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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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行政诉讼之不适用调解,意味着不以调解为结案方式,但并未禁止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以撤诉终结诉讼。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有人对1990—2000年全国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达到57.3%。这样的结论同样适用于今天。而在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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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院调解与香港诉讼和解之比较——关于完善合意解决纠纷诉讼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大陆的法院调解与香港的诉讼和解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作为以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而存在的;主审法官在和解或调解中均兼有主持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认可并经法定程序即可结束诉讼。然而二者的运作结果却有着明显的差别。笔者以为,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是否依职权主持了整个和解过程或提出了和解方案,而是表现为在合意的彻底程度方面有明显不同,这与诉讼结构、诉讼观念、诉讼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大陆应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协调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立正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并贯彻处分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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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体现诉讼民主而倍受西方青睐,两大法系中德国和美国均重视诉讼和解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西方诉讼和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存在重大差异。在我国健全诉讼和解制度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应从提高和解制度的地位与调解制度并立、庭内和解与庭外和解并举以及增设和解书等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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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检察机关参与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重点是掌握和解制度关键点——和解协议,对于其中有效的和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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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开展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我国已经事实上存在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学界将这种由人民法院建立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归结为撤诉模式。但是,这种和解制度存在着法律缺陷,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撤诉模式所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了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应当实现由撤诉模式向契约模式转型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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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原则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动性,也可以减轻法院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符合我国中华民族的诉讼传统,能最根本的解决纠纷,案结事了.随着对行政权力性质认识的深入以及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调解原则已经势不可挡,虽然现在行政诉讼调解还未得到正式立法上的支撑,但已经以“和解撤诉”、“协调和解”等形式昭示天下,并且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工作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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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颇具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它过于强化法院的职权,容易侵蚀调解的自愿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存在着弊端。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更立足于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借鉴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建立起以调审分离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以利于更加合理、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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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诉讼和解动向看我国法院调解改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当前国际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我国现有的法院调解制度本质而言与诉讼和解是一致的。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需认真研究。法院调解的改革方向应是改进和完善.而不是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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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外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而分析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成立的具体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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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虽然本案被告杨公立在此前的另案诉讼中与另案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曾经认可出售过假冒板材,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仅仅依据和解协议书来证明被告杨公立曾经销售过假冒板材,法院应不予采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