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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8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会上表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笔者以为,通过立法来惩治“危险驾驶”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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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历来是改革创新的排头兵,著名的“行贿人档案”就是从北仑区检察院向全国推广的。而这次.北仑区检察院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则规定,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要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妥善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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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想,本文试图将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与刑法解释进行分心,更深一步探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加以对比。牵涉出在刑法实践中是应该以罪定刑还是以刑定罪的问题。同时提出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修改法定罪犯构成的可能性,并提出是否可以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不明确地方作出规定,补缺法律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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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酒驾、超速等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同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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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经济、人民生活和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影响。本文在介绍典型事故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法规制定不完善、管理和监督不到住、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差及路况与环境影响等方面是导致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并针对原因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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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日本刑法2001年设立的罪名,目的是实现对恶性交通犯罪的重罚化.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故意犯,其构造类似于结果加重犯,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在交通事故被害人亲属的推动下立法的,关于其立法动机和立法方式,理论上存在争议.同时,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构成要件中有许多规范性要素,关于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也很激烈.总的来看,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设立后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一般预防作用,值得我国刑法借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不能合理地处理恶性交通犯罪,因而有必要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我国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可借鉴日本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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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初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将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别,从而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能性,进一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定义和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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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概述
高速公路道路监控系统是通过沿线的外场设施(摄像机等)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并预告道路的各类信息,如交通量、事故、路况等,道路管理者通过监控中心的监视(显示)设备直观地了解交通运行状况。在发生交通异常时,能及时确定事故或受阻区域,并实时发布相应的诱导和救援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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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有序的运行,必须建设具有智能化控制的交通监控管理系统,它可以根据高速公路全线的实时交通状况,及时对各种事件、事故和交通拥挤状况进行处理,并进行信息提示和交通诱导。远程图像监控系统主要是辅助工作人员对交通现场实况进行监视管理,使监控人员在监控中心能观察到所有重要地点的情况,为各种设备的运行和人员活动提供了监控管理的手段。在收费广场、收费车道、收费亭内等重要场所安装摄像机将监测区的情况以图像方式实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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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入刑,突破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立法技术、立法理念,使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并列设置,并在罪状描述中首次使用了“现实危险”的概念。由于当前司法解释空白,理论观点纷呈,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危险作业罪的适用面临诸多困惑。应从不同维度判断“现实危险”:在评价逻辑层次上,“现实危险”应具有现实性、具体性、紧迫性和严重性;在评价体系上,应对“现实危险”进行规范性、专业性和综合性评价;在评价模式上,应构建专业评价司法审查的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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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之后新增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即是我国刑法最新修订过程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由于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在社会生活当中具有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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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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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城市和谐交通,是以罚治路还是依法治路?对交通违法行为是单纯的“严罚”,还是宽严相济?是动不动就“罚款”,还是有所区分,辅之于教育?在交通管理中如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湖州交警正是基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勇于创新,在交通管理实践中推出了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劝告式”执法.这是湖州交警为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一种创新实践。“劝告式”执法的推出给我们的启示是:要构建和谐交通,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必须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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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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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是省级正规化建设示范单位,现任大队长方建新曾获“二等功臣”荣誉。近年来,该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一是抓硬件,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抓规范执法,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水平;三是抓教育培训,提高全员“两个素质”;四是抓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五是狠抓事故预防,将一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尽力消除在萌芽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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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全力创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长治交警一大队采取四项措施,不断强化事故预防工作,全面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