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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树茂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16(2):47-50
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内涵包括:刑法调整范围的不完整性、刑法统制手段的最后性、刑罚制裁方式发动的克制性;其法理基础是:犯罪发生的必然性决定了刑罚手段的策略性、犯罪发生原因的综合性决定了刑罚手段的单一性、犯罪心理机制的复杂性决定了刑罚效用的有限性、刑罚的恶害性决定了刑罚本身作用的负面性、刑罚后遗症的严厉性决定了刑罚手段的非理想性、刑罚权实现的昂贵性决定了刑罚发动的慎重性。适用刑法谦抑性,我们应当使刑事政策“轻轻”与“重重”兼顾、使刑事立法“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并进、使刑罚裁量轻刑化与“非刑罚化”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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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诚刚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3):85-89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迁,刑法谦抑性面临新的更大挑战。应着重从理论定位、功能发挥、实现途径和科学适用等方面进行自我完善,从而使得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能够及时跟进社会发展并不断向前推动,决不能故步自封。对于刑法谦抑性在理解和适用方面出现的错误与偏差,也亟需在这一过程中予以及时匡正和纠偏。同时,在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发展进程中,须充分发挥刑法谦抑性应有的重要作用并予以坚守。 相似文献
4.
卓凯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32-35,69
在中国刑法的语境下,用“不得已”代替“谦抑”的提法比较合适。刑法的不得已是指刑罚对犯罪人的适用只能是为了保护更大多数人的权利而被迫剥夺犯罪人个人的基本权利。通过对人性、应然状态下的法律和刑法目的三个方面的分析,不得已性应该是刑法的根本属性。从实践上看,只有坚持不得已原则为指导,立法注入更多、更丰富的民主因素,司法符合常理、体现正义才是现代刑法危机的真正出路。 相似文献
5.
刑法规范谦抑原则的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凯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43-45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规范配置原则,谦抑原则的根据包括四个方面:刑法法律地位的决定、刑法人道化的要求、刑法有限性的使然与刑法经济性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入罪之刑法谦抑缘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立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182-186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导致新生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主要原因,其是否入罪是一个颇具时代意义而又极其敏感的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社会问题当由社会政策调控,基于刑法谦抑考虑,立足于刑罚效益与人性,刑法并不能因此贸然介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入罪是立法者权衡利弊后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赵泓翔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11-15
刑法谦抑性是刑法的内在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暴政、保障人权的手段之一,承载着自由、公正、秩序、效率等多重价值。国家体系成熟化、法治化的今天,刑法由于其特有的严厉性,任何一点变动都会影响着公民权利的实现。刑法谦抑性不能只局限在刑法某一部分,应该全局性地适用。文章首先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概念出发进行辨析,厘清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内涵,其次分析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并进一步探讨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两个热点问题:刑事政策与谦抑性、死刑适用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分析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我国刑法实践的价值,论证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应当具有谦抑性。 相似文献
8.
崔志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38-40
刑法应尽量少用、慎用,力求以最小的刑法成本这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其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非犯罪化和轻刑化。在我国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时,应当在坚持非犯罪化趋势的基础上,推进“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双向进程;在推行轻刑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其长期性和相对性。 相似文献
9.
李蕙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70-72
古今中外,刑法的谦抑思想都闪烁着魅力,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现代刑法更应体现谦抑性的价值。研究刑法谦抑性的哲学依据,有利于现代法治的发展,也是限制权力滥用,以人为本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权明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31-33
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歉抑是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及保障人类自由权益的需要,它是一种信念,而非法定意义上的原则。在我国实现刑法歉抑的途径在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 相似文献
11.
温树斌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6):20-24
强制性是国际法的内在属性;国际社会具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途径和方法;不过在实施效果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属于较弱的一个.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以及国际刑事制裁的新发展使国际法的实施呈现由弱渐强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杨建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6):66-71
刑法的工具性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规范所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我国近现代刑法移植于近现代西方刑法文化.刑法移植中的背景因素使刑法移植的活动从一开始就因被赋予富国强民的目的性而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色彩.从清末刑法、民国刑法直至新中国刑法,刑法立法目的、刑法规范内容以及刑法的实施过程,其工具性价值取向非常明显. 相似文献
13.
李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63-70
刑法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也是最古老的法律,一旦被纳入法治的范畴之中,孕育出法治刑法这一概念,就应当体现出自主性,必须而且能够摆脱传统观念中的工具地位,赢得其独立的话语权,相应地,作为具有时代精神的科学的刑法学应当以理论的自足性体现和捍卫刑法的自主性. 相似文献
14.
李晓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1):22-25
附属刑法规范是我国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 ,分布于民事、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之中。对于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学术界少有论及。为此 ,在总结行政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内容和立法方式的基础上 ,分析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并提出对其加以完善的建议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5.
报应论与预防论关于刑法正当性的观点都有其片面性:报应论囿于既往的犯罪事实,未考虑刑法的功利因素;预防论只考虑到刑法的功利因素,未顾及刑法对既往犯罪的报应意义,实践中容易夸大刑法的作用,涉及无辜。因此,刑法的正当性应在于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只有树立这一思想,才能保证在刑法研究和实践中不出偏颇。 相似文献
16.
吴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
规范刑法的干预边界有进一步强化刑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然而当刑法干预的边界超过一定的范围则有可能变成恶法。因此,确定刑法的干预边界时要充分运用法益保护原则或伤害原则,在此基础上尊重自我决定权,衡量刑法的现实操作及刑罚的不替代性。而对于刑、民的边界问题,主要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至于行政法中与刑法竞合的部分,除了考虑行为的危害大小,更要考验法律适用者的能力。 相似文献
17.
王季秋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33-37
人们对刑法的解释不应当仅仅关注刑法解释的结论,而应当更多地关注刑法解释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学界对刑法解释的规则多有分歧。这些分歧体现了学者们在刑法解释的哲理层面的对立与分歧。它们中的每一种观点的哲理基础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又都并非无懈可击。刑法解释的规则应当是一种多层次的顺次检讨规则。 相似文献
18.
谭昶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1):64-66
胁迫在英美刑法中是合法辩护事由的一种。胁迫成立条件包括真实性、对象、程度、现实性以及不可以免罪的罪行等方面的要求;胁迫可以免罪的理论依据包括功利主义的要求、人性的需要以及对刑法的谦抑性和个别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19.
张光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54-60
在现代社会里,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或政治体系不可避免地要同刑法发生一定的关联作用,并且为刑法注入了各自不同的政治特质,于是就形成刑法独特的政治品格。如果以边缘刑法学的视角对此展开分析,那么,刑法与民主政治、政治人物和政治形势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理论研判的对象。因为这些关系在互动的情态下能够真实地还原刑法在阶级社会里的本质属性,从而明确民主刑法所应有的政治品格,而这一切还将有助于拓展刑法学人的研究视野以及刑事立法者对刑法的科学定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