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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中央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的一个重大决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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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立法分析─—兼评“厂长(经理)负责制”李玉福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加强市场主体法制建设的关键又在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改革历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只有企业富有生机、充满活力,能够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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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关于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制度,先后制定颁发了几个比较重要的法规。其中《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和《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都对厂长(经理,下同)在我国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地位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前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我国国营工业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后者对厂长在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地位及职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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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民法典尚未颁布,还没有完备的法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颁发的一些重要法规,己经规定企业是法人。特别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法人作出法律解释,并在较短时间内对法人作出全面规定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从我国实际出发,运用法人的一般原理,就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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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职工民主管理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个本质特征,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在厂长负责制下如何保证职工民主管理问题谈点看法。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国营企业中逐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厂长(经理)全权负责。”这是我国企业领导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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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对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态是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当前我国有关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既模糊又混乱 ,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应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民事权利主体 ,它在法律形态上属于法人 ,村法人所有权是对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实现形式 ,它并不与公有制相矛盾。明确村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可以以现代企业制度和成员权为基础 ,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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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下同)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厂长在法律上是代表国家呢?还是代表企业?或者是双重身份兼而有之?这个问题,过去很少有人提出过,也很少有人深入探讨过。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都还是个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个问题的解决又是无法回避的。笔者不揣冒昧,拟从法学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谈谈个人的一些初步认识。笔者认为,厂长的法律地位,应取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只有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有了法律上的规定性,厂长的法律地位才易于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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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下同)的法律地位,是企业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正确地解决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有重要意义的。本文试就增强企业活力和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关系,厂长法律地位的前提与厂长法律地位的层次,以及完善厂长法律地位的途径等,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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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法律制度是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支薪的经理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居支配地位。并形成有效地降低经理代理成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法制建设的状况,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经理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一、建立我国经理法律制度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运营要求有经理法律制度作保障 1.经理法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专业经理阶层的形成和发展大体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同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现代企业的规模空前庞大,企业管理的内容十分庞杂,企业领导者没有专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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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伙企业法》是构筑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部门,它的颁布表明了调整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使对中小型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确立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因此《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对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合伙企业法》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诸如有限合伙、隐名合伙、合伙企业的纳税以及法人成为合伙人资格的问题,这给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当前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应当对该法的不健全之处加以完善,以真正体现其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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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由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种抽象的生命体。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人代表的具体行为来实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董事长)。由此看来,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双重身分,对内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管理权;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济交往活动,拥有代表权。因此,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格与厂长的资格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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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厂长(经理)的地位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厂长受国家指派,代表国家对企业实行管理,即厂长只代表国家的观点。第二种观点,厂长受国家委托,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权负责;同时,企业又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即厂长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从苏联一长制那儿延续下来的,其最大缺点就是把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作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来对待,未能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与第一种观点相比较,第二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组织的客观要求,是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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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法律要求之一,就是必须使企业成为能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单位。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建国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开放、搞活的经验的基础上,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法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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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对外开放的发展,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科技人员或被聘为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走出科研院所,承包、租赁乡镇、区街企业,成为企业经营者;或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等。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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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企业法人制度是国家法律对企业作为权利主体资格的设定。早在建国初期我国的有关立法文件中就使用了法人一词,但直至《经济合同法》颁布,国内立法中不再使用法人一词。究其原因,我国原有的管理体制严重窒息了企业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活力,使企业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从而企业丧失了权利主体的能力。当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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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企业法律人格进行选择时,应当从“必要性”和“障碍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将合伙企业定位为“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必要性主要在于避免对现有法人制度造成严重冲击;障碍因素主要是“第三民商事主体”的内涵难以确定,不利于合伙企业制度自身的发展。而将合伙企业定位为法人的必要性主要在于有利于合伙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亦可彻底解决我国现行法人制度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障碍因素主要在于对我国现行法人制度造成的冲击,以及由于改革法人制度所带来的各种成本。从合伙企业制度本身的完善、法人制度的完善、改革时机以及和相关法律配套等因素综合分析,我们应当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为法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