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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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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面对足坛"黑哨"的现状,司法应该介入.但是,只有明确"黑哨"行为可以构成什么犯罪,司法介入才有法律依据.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完全等同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和理解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足协具有两重属性,其职能的本质是行使法律授予的对特定行业的国家公共管理权.全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属于"依照法律执行公务".裁判员吹"黑哨"的,应该按受贿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针对在我国各界引起重大反响的"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刑法学思考.通过严谨的分析论证,作者认为裁判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畴,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吹黑哨的行为足以构成受贿罪;职业足球俱乐部具有企业性质,其俱乐部的运动员就是该企业的职工,在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中,运动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而踢黑球的行为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伤熊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禁止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笔者就黑哨事件谈三点看法: 一、足球裁判收受钱财是否构成受贿罪. 我们在讨论裁判收钱是否涉嫌犯罪时,作为法学、法律界人士必须牢记:第一,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前,谁也不能断定收钱的裁判已经构成犯罪;第二,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罪刑法定.我们既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也不能根据什么"法律"来推断.依照什么"精神"来定罪的时代必须彻底结束.  相似文献   

4.
黑哨断想     
1 街头巷尾斥"黑哨",众说纷纭贬假球,足坛的丑闻成了岁末年初百姓口中的第一话题.目睹这风起云涌的"爆黑"场面,令我想起了30多年前,拉文斯那件"意识形态偏见黑哨"的往事:  相似文献   

5.
足球黑哨己经严重制约着我国足球事业的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观国外关于足球黑哨等腐败现象的处置规定及实践,并提出通过完善足协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对其监督的机制以及加强对腐败现象的惩治和舆论监督等途径综合遏制足坛黑哨等腐败现象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呼唤良知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广州吉利、浙江绿城两家足球俱乐部连续抛出重磅"炸弹",称在去年的全国足球甲B联赛中,有相当部分的裁判收受了他们的"贿赂",中国足球存在大量的"黑哨"!他们以大无畏的勇气率先向中国足坛的黑暗势力发起了挑战,引起强烈的震动,从而拉开了揭露"黑哨"的序幕.随之,一个在联赛中收受过"绿城"好处费,自称"还有良知的裁判"退出4万元黑钱,并向"绿城俱乐部"写出忏悔书.  相似文献   

7.
张德瑞 《河北法学》2004,22(10):34-36
足球比赛中"黑哨"现象的存在,使<体育法>所预期的一些社会效果没有得到实现.从分析中国足协的性质入手,说明了足协和裁判的权力来源,认为对足协和裁判的权力未进行有效的规制,司法监督的缺失和内部管理的弱化,是"黑哨"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要消灭"黑哨"现象,必须加强法律和规章的建设,对足协和裁判的权力实行有效的规制,使制造不公平者,受到公平的制裁.  相似文献   

8.
近日来,足坛"黑哨事件"无疑是人们茶余饭后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相似文献   

9.
万毅 《法学家》2004,(6):94-100
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徘徊在"建构理性主义"和"经验理性主义"两种路径之间.在这种语境下,具体案件有着微观和宏观的双重法治意义一方面,它通过个案纠纷的解决发挥着秩序正统性的再生产功能,从而为法治的生成提供着微观基础,是构筑微观法治的基石;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案件审理中的技术操作检测着法治秩序建构的可能性,从而获得了反思宏观法治的契机,成为推动宏观法治发展、完善的阶石.因此,从中国足坛"黑哨"案,可以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0.
目前,足坛黑哨事件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其中,刑事司法是否介入、裁判受贿罪与非罪等问题存在种种议论,这些都涉及对黑哨事件的分析和对刑法的理解,是刑法法律应当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检察风云》2008,(16):10-12
体育发展到现在,已经具有上千亿美元的巨大产值,成为有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影响力的事业。然而,在金钱和权力的巨大诱惑下,赛场上的公平公正的天平有时也悄悄倾斜。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一场与"黑哨"、"兴奋剂丑闻"的激战已经拉开了序幕。  相似文献   

12.
由于国家最高司法当局对近期的足球“黑哨”问题一直没有作出积极的回应,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还联名提出提案,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足球裁判受贿行为定罪科刑。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中旬公布了其以“通知”形式对足球“黑哨”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认定“黑哨”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对收受贿赂的裁判可依据《刑法》第163条之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诚然,足球界长期以来严重存在的裁判收“黑钱”、吹“黑哨”现象,的确是竞技体育中令人痛心疾首的腐败,不仅严重违…  相似文献   

13.
“两会”前稍显寂寞的“黑哨”事件让代表们一把火又给烧了起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浙江团代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昭晰领衔提交给大会一份议案,矛头直指“黑哨”事件。议案引起的反响空前强烈。签名的42位代表中有13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他们采自中国从东到西、从南到北的21个省、市、自治区和澳门特区,这是一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议案。与人大会议同日寸召开的九届五次政协会上,无论体育界内还是界外,代表们对“黑哨”的声讨格外一致,对这种体育界的腐败声声喊打。“两会”代表的分量确买够重,此前没有回音的最高检和最高法均在“两会”期间就“黑哨”问题表明态度。最高检要求各检察机关只要接到有关裁判受贿的举报必须受理,对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黑哨”,将以商业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最高院则表示,法院一旦收到这样的案件,一定认真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认定的事买和法律作出判断,确实构成犯罪的,将坚决依法惩处。不知那些快乐的拿了黑钱、快乐的吹了“黑哨”的“黑裁”们,现在是否还快乐得起来?尽管司法机关已经明确表示了介入“黑哨”,但有关俱乐部和足协能否交出“钢鞭”——裁判受贿的证据,将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关键。如果当初大喊“打黑”的俱乐部现在不是挺身站出,而是躲躲闪闪,岂不成了“好龙”的“叶公”,从而伤害了广大球迷的感情;如果足协继续为“黑哨”遮风挡雨,对司法机关的调查推三阻四,那愤怒的就不仅是球迷而是全国的人民了。  相似文献   

14.
自浙江绿城、广州吉利两家甲B足球俱乐部曝光“黑哨”以来。“黑哨”问题在我国足球界已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司法介入足坛“黑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那么,在我国,司法介入“黑哨”是否必要和可行呢?笔者也拟对此问题浅谈己见。  相似文献   

15.
王志红 《政法学刊》2011,28(4):67-70
“黑哨”作为近年来在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新型的职务犯罪,在诸多的犯罪原因中,行为主体的个体心理原因是引发“黑哨”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动力。“黑哨”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具有正常思维人,他的行为是建立扭曲的需求欲望下引发的犯罪动机支配下的一种有意识的故意行为。文章运用普通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心理与行为分析的理论,从行为主体的意识、需要和动机的层面深层次的揭示“黑哨”职务犯罪行为主体的个体心理诱因,以预防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真正实现体育竞赛中的公正、公平、公开。  相似文献   

16.
足球界长期以来存在的裁判拿黑钱、吹“黑哨”等丑闻终于因浙江省体育局,绿城、吉利足球俱乐部的“揭黑”行动而大白于天下,引起了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求司法介入足坛进行“扫黑打假”斗争的议案已经备受浙江省人大关注。笔者作为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法律顾问,就“揭黑”行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了有关媒体的采访,并参加了浙江法制报社与浙江电视台联手举办的“黑哨”现象法律研讨会、华东政法学院举办的足球“黑哨”问题司法介入法律适用研讨会。就媒体采访的问题和两次研讨会的焦点即裁判收钱吹“黑哨”是否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世界足球正在孳生着一颗毒瘤:假摔。"假作真时真亦假",层出不穷的欺骗行为,逐渐让世界杯和足球运动开始变味。假摔是一种欺骗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不像假球、黑哨那样危害巨大,却也在逐渐侵蚀着世界足球运动公平竞争的肌肤,混淆了最起码的诚信标准。  相似文献   

18.
足球是一项历史悠久、令人狂热的体育运动。足球比赛的输赢也牵动着亿万球迷的心,有球迷为振兴足球事业而抛家弃业徒步穿越全国,也有球迷为观看一场世界比赛而四处筹款以求如愿,如此种种在球迷中屡见不鲜。这样让球迷牵肠挂肚、废寝忘食的足球,近期却不断爆出“黑哨”丑闻,令为此着迷的世人怒不可遏,要求肃清“黑哨”的呼声日益高涨。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作为体育运动的足球该如何由法律规范、如何让司法介入,这让法律界展开了广泛地讨论,遗憾的是至今仍无结果。鉴于目前“黑哨”事件频频出现,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在足球领域仍存在众多空白,足球乃至体育行业的众多领域仍是法律的“盲区”,因此媒体的宣传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本刊也就此机会为足球规范化献上一份力、添上一把柴,希望不久后“黑哨”不复存在、足球的天空恢复湛蓝。  相似文献   

19.
绿茵黑哨事件引发了一场万众瞩目的社会大地震,也引起了法律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特别组织策划了这一组稿件,旨在请专家学者从法律的角度,阐述各自的观点,引导大家共同思考这一严峻的课题。当然,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撰文的专家所阐述的意见也有其主观性和局限性,目前还无法作出统一的定论,因为黑哨事件还在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还将不断披露,但专家们的意见毕竟可以为广大读者也为有关部门今后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余辉胜 《江西律师》2002,(2):19-23,18
“黑哨”这种发生在足球赛场上的腐败行为,它与公务贿赂、商业贿赂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能否将其按受贿罪惩处,在学术界分歧较大。该文从该行为的刑事法律关系分析着手,深入地论述了“黑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论证了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将其治罪的理论上可行性;并指出足球裁判的身份性质上就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构成条件,对其吹“黑哨”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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