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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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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与社会》2011,(17):61-61
编辑同志: 我邻居老王夫妇膝下无子,于是收养了同街道的孤儿小祥作为养子,小祥直到结婚成家仍与老王夫妇生活在一起。但日子长了,小两口与老两口便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甚至在4年前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由小祥补偿给老王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近3万元。  相似文献   

2.
原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写的《继承案例汇编》第104页介绍了下面这个案例,并附了编者按语.金继全、尚长荣夫妇有三个女儿金英华、金英芹(现均为工人)金英美(现为公社社员).土改时,政府给金及三个女儿七间房屋.尚过去和长女共同生活,仅在1969年初至1973年2月由其侄金英舟(公社社员)赡养过一段时间.后金、尚夫妇相继死去,均由金英舟发葬,但金英华姐妹也拿过一百元丧葬费.现金英舟以赡养过伯母及发葬了伯父母为理由,要求全部继承留下的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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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我父亲去世后,姐姐不肯赡养母亲,母亲便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并把卖房款给我让我又买了一套房屋(产权归我)。母亲还让姐姐做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公证,但姐姐让我写保证书,保证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我的儿子婚后不久就因为打架被判刑15年。我认为他败坏了门风,一气之下宣布断绝父子关系。10年前儿子从监狱回来后我仍不能原谅他,将他赶出了家门。  相似文献   

6.
原告:张传梅,女,61岁,某矿退休工人。被告:王衍想,男,33岁某矿工人。原告系被告生母。87年3月,原告张传梅以身体多病、生活困难为由,告到法院要求被告王衍想赡养。被告辩称自己有养父母在山东,每年需尽赡养义务,且本人生活收入较低,拒绝给付赡养费。此案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自回东北顶替继父接班工作后,即同原告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两次开庭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八元。  相似文献   

7.
《江淮法治》2009,(16):53-53
老宋的弟弟、弟媳在车祸中丧生,留下仅8岁的侄子。老宋作为伯父正好膝下无子,就把侄子接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并一心一意培养他读书直到高中毕业。现侄子已工作几年,而老宋跟老伴的身体也日益衰弱,就想让侄子每月交给他们一些生活费,但侄子却恩将仇报,声称他跟老宋是伯侄关系,他没有义务赡养老宋夫妇,甚至搬出了老宋家,不再与他有任何瓜葛。  相似文献   

8.
《法庭内外》2006,(10):59-60
法官: 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于2002年3月从福利院收养一名男婴,取名李安。2004年徐袒丽生下一男孩。李伟平、徐袒丽夫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后,对养子李安态度日益恶劣,并经常打骂、冻饿李安。福利院得知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对李伟平、徐祖丽夫妇与李安的收养关系。请问,依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应如何解除?  相似文献   

9.
宏剑 《检察风云》2014,(20):66-67
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还有,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65岁的老人,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1975年我收养了一名5岁的男孩。1997年养子结婚后,我与养子的关系逐渐恶化,养子不仅在生活上不给予我照料,反而时时  相似文献   

11.
司法文书中,常有把“解除收养关系”写成“脱离收养关系”的。“解除”与“脱离”两者概念不同,不能混用。解除收养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双方同意解除的须经公证机关;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须经人民法院。而脱离收养关系,只要一方或双方声明即可,不受法律监督。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稳定社会秩序。外国如日本等采之,我国则不采用。  相似文献   

12.
来信我有一个同学,在他十六岁时,因不堪忍受继母及生父的虐待,兄妹三人(大的十六岁小的十二岁)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分居的要求,其生父一气之下将他们兄妹三人赶出家门,家产分文未给,并声称断绝父子关系。自从他们兄妹三人离家后,其生父及继母均不管不问,多年来一直互不往来。兄妹三人相依为命,历尽艰辛,如今均已长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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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见继承法第11、13、14条)。在法定继承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来信张××(女)与王××结婚多年未生育。王收养了姐姐的一个男孩,张不同意;张在医院抱养了一个女孩,当时王不知道,事后王负担了女孩十年的部分生活费。收养两个孩子虽未办理法律手续,但周围群众都知道王、张收养孩子的事实。现王提出与张离婚,张要求王负担女孩的全部生活费。请问,两  相似文献   

16.
子午 《江淮法治》2014,(20):13-15
正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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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对遗嘱继承有二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只要遗嘱成立的程序合法,又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剥夺其合法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人的合法继承权,即使剥夺了赡养过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也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原告:黎惠芳,女,74岁,农民。被告:覃燕秀,女,46岁,农民,系原告之养女。原告黎惠芳以被告覃燕秀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理由,于1985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覃燕秀定期付给她赡养费。案经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覃燕秀的生父覃启德与原告黎惠芳的丈夫覃启良是堂兄弟。1944年黎惠芳夫妻经覃燕秀的生父母同意,并口头商定,由黎惠芳夫妻付给覃启德夫妻两担大米为酬金,领养覃启德四岁的女儿覃燕秀为养  相似文献   

20.
我国收养法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实践中对有关条文的理解有异,因而导致在具体适用时有别,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笔者现就此略陈管见.一、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收养人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5条明确规定,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的除外),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只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才算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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