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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引起了中国司法界的兴趣。起因是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盂广虎故意伤害一案。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据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审理方式——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盂广虎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玉杰等人发生争执后撕打,致王玉杰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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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当前对辩诉交易的讨论,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大致以我国目前没有辩诉交易为预设的前提。因此,有媒体称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的一起由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协议的故意伤害案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诚然,如果拘泥于现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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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61-63
产生于美国并以美国最为发达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制度是指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定罪量刑协议予以正式审查并予以确认的简易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也参照美国的“辩诉交易”模式确立了自己的特殊简易程序,如德国的“诉讼协商”,意大利的“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我国司法机关由于受刑事案件不断增长而司法投入严重不足的巨大压力,在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中开始关注“辩诉交易”制度,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于2002年4月11日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作出。①这种冒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风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引起了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人士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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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非常规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但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却始终无一席之地。我国相当一部分法院办案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相当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而以“高效率、快结案”为特点的辩诉交易制度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运用辩诉交易处理刑事案件的成功事例,为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开了个好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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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美国法官弗兰克福特(Frankfurter J.)曾经说过:“美国自由的历史,在一个不小的程度上说,就是一个诉讼的历史。”而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还很少有象最近二十年这样,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变化。它的变化之大使得很多人认为一场“法律革命”来临了。在这场“革命”中,辩诉交易以合法的面目出现了,它的标志就是一九七○年自来德诉美国一案。辩诉交易是了结案件的一种方法。目前,全美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无需走开庭审判的正当法律程序。辩诉交易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和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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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不久,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解决了一起刑事案件,这一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激烈争论。争议的焦点是这一对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是否有正当法律依据,以及辩诉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前景如何。其实,在此之前,辩诉交易的影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若隐若现。重庆綦江虹桥案中的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也一向被视为辩诉交易的扩展和变种。再加上近期颇受学界青睐的就检察官量刑建议权问题的研讨,辩诉交易对于中国刑事诉讼来说已不陌生。那么,辩诉交易这样一种美国式简易程序在我国数次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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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就被告人孟广虎故意伤害案的审结,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首次亮相的"辩诉交易"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刑事诉讼资源并没有太大增长,所以,犯罪数量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矛盾。首例辩诉交易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那么,我国究竟是否应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是否有适合辩诉交易制度生存的土壤呢?本文对此作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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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源发于19世纪的美国,后虽被多个国家借鉴并付诸实施,但各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其内在价值及影响和后果的争论颇多。我国对这一制度的关注更多的是在2002年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之后。辩诉交易制度在现阶段我国的整体效益问题,可从多个角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例如从法学角度、经济学的工具理性角度、法哲学角度、社会伦理角度以及社会心理角度等。剖析其利弊得失可以发现,辩诉交易制度所依存的深厚的文化土壤和制度背景,我们目前并不具备。强行移植该制度于国内司法实践,由于环境的不匹配,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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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新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64-66
近来对“辩诉交易”的论争屡屡见诸于报端,特别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关司法部门就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进行“辩诉交易”的做法公开报道后,对于“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更引发了人们的“议论纷纷”。有人反对,有人赞同,也有人持折衷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辩诉交易不仅有害无益,而且会毁掉我国司法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其理由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目前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制原则和司法公正;第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第四,违背了证明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第六,导致司法腐败,忽视被害人利益,使权钱交易表面化,使程序流于形式更甚。总之,辩诉交易不是解决疑案、积案的唯一方法,而且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很大,不适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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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一个有待深入研讨的话题——刑事诉讼法学专家观点述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诉交易,作为盛行于美国的一种司法制度,近年来一直被国内专家学者所关注,它是指检察官以提出比原来更轻或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等允诺,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经审理依据协议而作出判决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自今年4月29日牡丹江出现媒体所称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之后,辩诉交易开始从理论领域走到了司法实践的前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8月13日至16日召开的中国诉讼法学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专家学者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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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辨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一律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至1970年在“Brady诉U.S.”案中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Gross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时期“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范围内大声疾呼争取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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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检察官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运用 辩诉交易在美国由来已久。早在19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已经出现了这种交易,但早期的辩诉交易在美国是处于"地下状态"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U.S.《Brady V.United 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New 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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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率不断上升,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导致了刑事积案与日俱增。为了及时处理积案和集中力量查处大案,美、德、意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辩诉交易程序。我们应从中国国情出发,本着“洋为中用”原则,对国外辩诉交易的发展、辩诉交易与简易程序的关系进行研究,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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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一直是学界争论激烈的话题。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基于“否定说”的立场,就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理念和辩诉交易制度自身的缺陷几个方面来看,“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具有不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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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兑现“坦白从宽”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议程,许多人便由此联想到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甚至将其解读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司法界也不乏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议.
事实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能与美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相混淆.其根本区别在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罪名、罪数和量刑的交易,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允许对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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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益 ,乃现代刑事司法理论重点之关注 ,国外司法实践表明 ,“辩诉交易”实为求得二者平衡之最佳选择。在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国 ,建立辩诉交易制度 ,对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促进司法观念的革新意义重大。然而 ,辩诉交易利弊共存 ,当限制适用。因此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辩诉交易模式 ,应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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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以美国为其典型。根据中国的司法实际,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对其制度之构建,应当审慎,防止辩诉交易产生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一、辩诉交易的特征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交易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检察官实施刑事追诉的过程中;第二,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第三,体现了控辩双方的能动性,赋予了控辩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即“自治权”。二、辩诉交易制度的显性作用首先,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案件处理的时间,节约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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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从美国发展起来并被国外广泛适用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全世界的刑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涉及辩诉交易,但我国的一些刑法制度和刑事政策中,明显存在着辩诉交易的痕迹.辩诉交易对于实现刑事案件审判中公正与效率并存的诉讼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对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实践进行初步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