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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岳西县农民因栽种假稻种,颗粒无收,连口粮也没了着落,只好抹开睑面,到别人收割完了的稻田里去捡残留下来的稻穗。○一位种子公司经理对私下种子交易的描述可谓入木三分:“如同走私贩毒一般触目惊心,拍一部警匪片都可以。”○一位老种子工作者痛心疾首:“如今的杂交种子,已经像股票一样被炒来炒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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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关于罚款数额的确定有定额罚款、倍比罚款、定额罚款与倍比罚款相结合三种方式。本文分析了设计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有违法所得的行为比没有的罚款要轻、用违法所得做倍比罚款标准难以认定数额、罚款跨度太大、罚款标准太低、个别罚款额度偏高、罚款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定额罚款与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等问题。提出了如何使定额罚款与倍比罚款有顺衔接、用货值金额取代违法所得作为基准计算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控制在十倍之内、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为人的承受能力设定处罚标准、只有罚款数额较小时才可不设下限、如何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轻重相适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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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法规月刊》2005,(2)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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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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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5,(4)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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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业务文选》200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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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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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0):3-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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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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