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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后,采取逃跑的办法躲避交警的检查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常见现象,怎样处置这类违法现象是执勤交警很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去追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问题;如果不去追赶就会放纵违法行为,交警又有失职之嫌。虽然目前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最近国家也公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置,还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地规定交警拦截、追赶违章逃跑和机动车的前提条件、操作方法和实施限度,以及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办法,以利一线交警执法有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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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1,(3)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肇事致人伤害逃跑的案件屡有发生,往往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不仅给公安机关的侦查设置了障碍,也给审判机关的定性增加了难度。机动车辆肇事后逃跑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肇事行为上看,有的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重伤二人及死亡一人以上的;有的则是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肇事,如致人轻伤的。从逃跑时间上看,有致人死亡后逃跑的;有逃跑后被害人死亡的。从逃跑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看,有明确知道被害人死亡即发生的放任,也有不顾一切危害后果发生的放任,等等。由于这种案件的错综复杂性,决定了处理上的疑难性和不一致性。传统观点认为,肇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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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次交通违规”的小小消息之“石”,投向媒体后掀起的巨大反响的“千层浪”,绝对超出了当事双方的意料。不然,交通支队不会轻易把杜宝良当作反面教材推出,杜宝良也不会乖乖地缴纳高达10500元的罚款。本文的视角选在只想“要回我的钱”的杜宝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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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交警对机动车驾驶员记分的行为十分普遍。但对这一行为可否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现有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要解决记分的救济问题首先要明确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记分既不是行政事实行为,也不是程序行政行为,也不是行政处罚。从记分的法律特征、作出程序和作用分析,将其定性为行政确认较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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