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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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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杜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疗保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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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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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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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3,(7):94-94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这些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大多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指导意见》要求,已与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各地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9.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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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2.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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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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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试点启动实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陆续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2009年,我国在民生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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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第三条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15.
疾病医疗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早出现的保险制度之一 ,起源于 19世纪 80年代的德国。1883年 ,德国议会批准由国家建立健康保险计划 ,这是国家和政府正式介入国民健康保障等社会问题的标志。随后 ,西方各国纷纷仿效 ,并根据自己的国情 ,相继建立了本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个多世纪来 ,各国对社会医疗保险不断改革 ,使之日趋完善。我国于 1999年正式启动社会医疗保险 ,其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据统计 :到 2 0 0 1年 7月止 ,全国参保人数已达 4 80 0万 ,占应参保人数的 30 % ,2 0 0 1年底力争实现 90 %以上的地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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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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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妥善处理养老保险争议,依法保障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争议,是指在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养老保险中,单位、职工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之间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8.
新农保试点启动实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和医疔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陆续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2009年,我国在民生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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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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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7日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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