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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产品缺陷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对产品责任归责时应实行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之诉中的产品缺陷概念包括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生产标准。建议加强产品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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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侵权责任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产品责任法,其担当着平衡社会主体之间,尤其是消费者集团与生产者集团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角色。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进而由一般侵权责任到特殊侵权责任的发展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展现美国商品经济各个时期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不同表现,分析它们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及法律渊源等因素,从而获得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纵向发展的概貌、制度特色,从中可以发现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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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产品投放到中国市场,由外国产品引起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也日渐增多。由于国内相关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受害方常常难以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为此,必须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修订产品质量法等方面进行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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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Europe a common standard of strict liability has been introduced with the European directive 85/374.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Directive has not led to an expansion of product liability cases. Moreover neither the product nor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been dislocated as in the United States. Both the fact that most liability cases continue to be discussed under national legislation—even when it is based on liability with fault—and the different price of insurance in Eurpean Countries show that the directive did not reach its harmonisation goals. We discuss the optional provisions that limit strict liability under the directive, but claim that the scarce impact of liability laws—in spite of increasing concerns for product safety—may be due to compensation provided by the Welfare State and to the cost of access to justice in Europe. Compensation by the Welfare State is inadequate with respect to the internalisation of the cost of accidents especially when public institutions do not file claims against liable producers.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 should have performed the deterrence function. However we also point out that the threat of reputation losses is a powerful incentive for firms to carefully control product safety, when consumers increasingly care about product quality and accidents are heavily advertised by media.JEL Classification: K13, K4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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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per uses the opportunity afford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Third Report of the 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 to assess the present state of product liability in Europe. It notes that despite the maximal harmonisation character of the Directive there is a risk of divergence between Member States on key issues including the core concept of defectiveness. The Commission seems at times confused (for example, as regar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fect and fault liability) and more often complacent about the risks of divergence; but this sits uneasily with the espousal of maximal harmonisation. Ultimately there may be a need for a rethinking of product liability to ensure greater clarity as regards the underlying rationale supporting strict liability. This seems unlikely to materialise in the near future and so at the very least the Commission should act to clarify some core concepts that are proving difficult to interpret for the court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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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产品责任并存着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归责原则 ,而我国在面向消费者的归责原则上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此外 ,我国的过错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与美国的疏忽责任、担保责任的含义和适用上都有很大差别。法律实质上是在对效益与正义的考量中不断发展的 ,本文在对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揭示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内在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哲学思潮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而这一切归根结底是各种利益博奕的结果 ,并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对如何平衡我国相关立法中的利益关系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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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产品代言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应该使其依附于虚假广告而仅具经济法意义,应在检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使其受到侵权法之调整。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应归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匡正产品责任归责基点的前提下,使产品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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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业协会的自身特点决定,行业协会不应在会员产品存在瑕疵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独善其身,且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承担产品责任的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应当更加系统地在立法中明确、细化由行业协会承担产品责任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应采用民事责任承担的新模式,将会员利益与行业协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让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职能真正得以实现,使其成为遏制行业性产品责任事件的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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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虽然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但该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该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立法者有意选择的价值调整工具,具有不同于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新特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内部追偿权,具有价值缓冲作用。仅从《侵权责任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这种内部追偿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而非让与请求权或法定赔偿代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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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是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和作为其外化形式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的有机统一。亦即: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的、用以确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损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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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侵权,美国司法界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对受害人加以救济,通过历史和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所谓市场份额责任实际上是择一责任的原告在无法起诉所有被告情况下的一种特别处理而已。而择一责任则与大陆法系语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有着很大程度上的同一性。那么在承认后者的我国存在着市场份额理论一定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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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社会人本化趋向下,以产品缺陷为诉因的航空产品责任争议诉讼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平衡产品制造商、航空公司和消费者三者综合利益的基础上,我国未来航空产品责任立法应以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为中心,侧重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促进航空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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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应属于补偿责任范畴.公平责任解决的并非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双方均无过错.适用第24条之时,应遵循类型化优先以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同时应基于公平的立场着重考虑多种因素.公平责任未来更合理的走向是经由责任保险再逐步转向社会福利系统来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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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外延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翁文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的外延问题研究较为薄弱,鉴于此,本文便以法律责任的外延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法律责任的三种划分方法,它们的标准分别是,规范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部门、特定法律事实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法律责任的不同承担主体。其中,以“法律部门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划分为最重要。就这一划分,作者指出了传统法律责任划分理论在逻辑上的缺陷和价值取向上的偏离,给予了“程序法责任”应有的位置,使程序法责任和实体法责任共同组成法律责任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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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而这一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从西方来看,更多地采用连带责任,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正表现出逐渐从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的转变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亦采用连带责任,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来看,连带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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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时我国现有的雇主责任规则难以适用,由此,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其雇主责任应规定如下: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派遣劳动者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派遣单位承担选任雇员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派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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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界对法律责任已有20多年的研究,在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形成了多种学说。在这些研究中,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称谓、独立性问题争议尚存;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特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在具体责任形态方面,经济法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承继了传统法律责任,同时又以企业社会责任、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纠正性广告等形式展现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特色。相关研究的争议和困惑反映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概念术语范畴体系的矛盾冲突,这主要是经济法学非传统的新兴交叉学科特征所决定的,用"经济"一词在传统术语上贴标签式的研究进路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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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为法定之债,于法律规定之税收构成要件充分时而发生,且在发生后原则上即具有不可溯及变更和消灭性。但在法定情形下,作为例外,对已经成立的税收之债可进行溯及调整。税收之债溯及变更和消灭的事由包括基础处理决定的作成、废弃或变更,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解除、附条件的成就,形成权的行使,税收优惠条件的丧失,税收法律的溯及适用,强制执行的回转等。溯及调整税收债务,应遵循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