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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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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良泉 《工会论坛》2004,10(4):99-100
债权执行是债权人实现财产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通过执行债权实现权利存在很多问题 ,也是很难做到的。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我国债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执行债权的理论依据 ,并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几点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2.
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是与民事强制执行权相对应的专属于执行债权人享有的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权利,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应以该基本权利为核心构筑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体系。对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保护前提是立法,关键是执法。  相似文献   

3.
完善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理念更新引领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执行救济作为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不足。探讨制度构建的文章不在少数,但我们更需要一种观念上的引领,需要抓住执行救济的思想指南。本文拟从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程序价值、诉权观念等理念层面入手,对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进行重塑。  相似文献   

4.
当债务人无可执行的财产,而债权人生活又相当贫困的情况下,执行救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人的燃眉之急,保障了债权人的正常生活。执行救助制度本应是司法救助制度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内容十分狭隘,仅限于诉讼费用制度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因此要进一步从适用范围、执行救助的程序、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关联上来完善执行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 + 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的执行阶段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做法,引起很大争议。但在民事执行阶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运行,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现行立法存在着立法的空白,立法机关应当对此进行立法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不但要起到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应考虑直接责任人的利益,要在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阶段适用时,在程序上应坚持依法适用,要引入公开听证程序、赋予相关责任人要求复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丹麦刑事执行法》内容全面而系统,操作性强,蕴涵人权保护、行刑社会化等法制理念,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该国刑事执行工作的良性运作发挥了重大作用。虽然我国与丹麦在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丹麦刑事执行法》的统一立法体例、先进的执行理念以及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等制度规则的研究与探索,对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往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和谐,对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及其运作所体现出的传统民事执行理念是公法秩序的维护优先于私法秩序;说服教育的办法优胜于强制措施;实体结果的公正优越于执行程序公正;民事执行的开展专属于法院司法职权.在反思传统执行理念的基础上,应树立和大力倡导新的执行理念,包括优先保障私权理念、强制在先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以及联动执行理念.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债权人通过向执行机构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而实现债权。民事执行活动因债权入、执行机构、债务入三方主体的参与而形成三面法律关系。基于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债权入债权的实现程度与债务人义务履行程度存在对应关系。同时,由于执行的强制性,债权的实现程度又与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密切相关。民事执行难是债权实现的困难,其对应的是义务主体义务履行的缺失。为有效地实现债权,应明确、规范执行机构的执行权并采取可能措施强制有能力的债务入履行义务。民事执行程序的修改在上述方面虽有明显的体现,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0.
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它对保护当事人利益及缓解执行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行法律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以致无法充分实现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它首先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应将保全申请期间扩大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送达后至申请执行前,且保全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必须迅速及时,以及解除保全裁定的作出必须有相应的审查标准。而它作为程序性制度,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原则,保全错误会对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当事人复议申请制度、案外人异议听证制度以及损害赔偿制度,从而共同构成完整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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