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The Experts’ Suggestion of Rules of Peer to Peer Lending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bythe Expert’s Pane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ics 《财经法学》2016,(1):5-18
央行会同其他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银监会直面网络借贷(P2P)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地规范发展网络借贷(P2P)活动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发展网络借贷(P2... 相似文献
2.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方式,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最先由国外引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短短的时间内,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它自身的各方面优势,也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融资市场的不足.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状况的相关介绍,具体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相应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P2P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正在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体系的缺失,使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的隐忧。为了更好地推动包括P2P互联网借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们既要从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等宏观方面进行着手,同时也要从互联网金融各类产品的本身入手,继续完善其平台的功能并加以规范,不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融通、资源的共事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昌盛,P2P网络借贷平台飞速发展.从2007年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营业至今,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呈现了跨界违规等旁逸斜出的发展,甚至是非法集资.本文将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兴起出发,以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经营模式为基础,分析探讨不同模式及模式下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本文将梳理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管思路,评析发达国家的监管策略,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监管角度提出立法及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5.
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意见认为,从目前业界发展状态和监管思路分析,将P2P网贷平台公司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更为适宜。在从事居间行为时,P2P网贷平台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除从事居间行为之外,还从事担保、对债权进行期限和数额的错配,进行债权转让等行为,引发各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讨论。关于P2P网络贷款提供的服务协议(或称注册协议等)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线上交易情形下,P2P网贷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相似文献
6.
7.
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近期频繁出现P2P(peer to peer lending)平台跑路现象,引发公众对P2P平台潜在风险的担忧.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P2P平台以合法的主体地位,从而导致其监管主体也无从定夺.明确P2P平台的监管主体对于有效监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主体、法律规制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9.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众筹,P2P类网站层出不穷。大有席卷投融资市场的趋势。笔者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的框架内,在本文着眼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平台的模式分析入手,逐步解析平台的风险漏洞和法律界限,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行业规则,尽快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相似文献
11.
12.
在刑法语境下,网络借贷领域隐藏着诸如欺诈、中立帮助行为以及"伪平台"等刑事风险。面对诸多客观存在的刑事风险,既要考虑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要接纳,又要防范风险事态进一步蔓延。因此,仅凭刑法一家之力,远不足以消减P2P网贷领域犯罪的多发态势。刑法在顾及网络借贷发展之必需的基础上,应尽量保持谦抑性,充分发挥行政规制充当"排头兵"的作用。同时,形成借贷过程的监督一体化,完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强化公民网络借贷风险识别能力。 相似文献
13.
对待投资人,周辉用的是欲擒故纵之计,用一定的神秘感营造一种雾里看花的状态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的借贷双方的匹配。对于P2P平台的白话描述就是"你有钱,他就要,我搭个台来撮合。"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宠儿,在迅速发展中给各企业带来种种商机,但是,周辉案也引发社会对P2P平台的安全性思考。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是借助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金融活动,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受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公众及国家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正式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从制度变迁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分析,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抑制的产物,是对金融监管外部效应溢出的反映。 相似文献
15.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传统金融领域迎来了重大变革。作为“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发展迅猛。然而,在蓬勃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尤其是一段时间以来,民间融资借贷公司凭借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国家大力扶持的产业态势,利用P2P网络借贷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造成大量群众的重大财产损失。此类案件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具有利益诱惑强、危害程度深、维稳压力大的特点,如不及时对该类犯罪引起重视并落实防控措施,其社会危害会愈演愈烈,并势必对市场交易安全和良好金融秩序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特别是对其刑事风险防范与规制的考察论证亟待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16.
P2P是当前火热的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身又具有多种不同的业务形态,但几乎每一种业务形态都涉及债权转让,有些P2P业务形态甚至完全围绕债权转让展开,还有一些所谓的线下P2P企业也以债权转让作为主要业务通道,却深陷资金池的舆论漩涡。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债权转让制度作一个较全面的梳理,并结合当前P2P各种业务形态中债权转让的适用作分析探究,为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17.
P2P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P2P网贷平台是一种居中撮合借款人和投资者以实现点对点小额借贷交易的金融模式。大数据网络化时代,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活跃了民间资本的流动,但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P2P网络借贷在法律的边缘线上游走。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被媒体称为“四新”经济的一张名片,其发展一直备受关注。2014年被称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新兴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呈现井喷式发展。 相似文献
19.
20.
姜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0-19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