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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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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该法仍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即劳动争议,可先行和解、调解,但若要进入诉讼程序,必须先仲裁,仲裁是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不可否认,设计这一处理模式有其优越之处,可以让劳动争议这一特殊类型的纠纷及时化解于诉前,尽可能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这一模式存在大量问题使其不能朝预想的方向运作,究其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由仲裁和诉讼之间不能有效衔接,两程序无法形成联合统一、协调的机制造成的。本文就针对劳动争议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2.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该制度所处的体制环境造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功能的弱化,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具体体现在"三方仲裁"沦为"一方仲裁"、"社会机构"类似于"行政机构"这两个方面。针对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将劳动仲裁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立出来、明确劳动仲裁委员会中人员及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聘用程序、对不符合劳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改革等措施改善现状。  相似文献   

3.
郑翔  许芳 《法制与社会》2013,(10):243-244
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相似文献   

4.
浅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现状后 ,提出了要加强与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立法 ,并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日及仲裁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李洪 《法制与社会》2012,(26):27-29
劳动仲裁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仲裁,其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本文在分析劳动仲裁性质的基础上,得出应该赋予劳动仲裁裁决既判力的结论,理由在于裁决的准司法性质、裁决书的可执行效力等,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套解决纠纷的机制。现行劳动仲裁制度自创立至此解决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处理劳动纠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其体制存在的多方面缺陷,阻碍了解决纠纷的进程。本文拟从劳动仲裁的三方机制、前置性程序、行政性设置方面进行分析,并在以此为重点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试图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构建一个高效公正的运行机制,以达为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的理论建设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7.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国法律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衔接上,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积累一些经验,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8.
邓呈超 《法制与社会》2011,(29):111+115-111,115
劳动争议仲裁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显得尤其重要。从我国目前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仲裁时效制度规定甚为简略,存在争议。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对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新法对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要作用的仲裁与诉讼关系仍然未能有效理顺,这必然为今后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埋下隐惠.笔者主张废除"仲裁前置"程序,确立"裁审分离"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举措.  相似文献   

10.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性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一种认为属于诉讼时效;还有一种认为是法律上的期限。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性质决定仲裁的效力,因此不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均有必要对其性质问题进行探索,以促进《劳动法》的正确适用,公正地解决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相似文献   

11.
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祝君 《法学》2012,(1):94-10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12.
劳动争议案件几个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国家干预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不应当相互混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宜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应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过短 ,应当实行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3.
肖竹 《政法论丛》2009,(2):55-5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在适用过程中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多元化、社会化的立法意图,完善劳动争议裁审体制的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理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化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尽管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建立,但其与现今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已经存在明显的差距。  相似文献   

15.
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决定某一争议案件能否得到及时、公正、依法有效处理地关键。我国目前实行以一调、一裁、两审为核心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设计初衷是以仲裁为中心、诉讼为辅助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裁阶段予以解决。作为动态的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6.
内地与香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国社 《现代法学》2004,26(3):68-75
内地与香港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同样实行“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但在发挥作用方面,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各自的不足。从两地劳动仲裁制度的法律规定、制度构建和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进行比较,重新审视内地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位,探索建立以“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科学高效,兼具中国特色的劳动仲裁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制度改进,本文拟在维持"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变"裁审对立"为"裁审互补",对仲裁作必要的改进,对诉讼作必要的限定,实现裁审衔接,进一步提出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谢增毅 《法学研究》2008,(5):97-108
劳动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在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之外建立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英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裁判机构或调解机构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尽量使劳动争议在法院之外得到快速、公正的解决。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应继续维持“先裁后审”这一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维持这一体制,并且加强了劳动调解和仲裁,整体上值得肯定。但该法确立的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劳动调解和仲裁机构在组织和人员上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和谐--以"劳动仲裁时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尚元 《法学家》2005,(5):27-31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一规定导致了理论与实务界长久以来一直使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词.  相似文献   

20.
于航 《中国律师》2006,(10):68-69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调解的适用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或依赖客观情况,具有可选择性和不确定性,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诉讼则是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启动,所以,劳动仲裁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所有解决劳动争议途径中最为直接,适用最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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