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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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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孙叔敖是春秋时期楚国的贤相,亦是《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的第一位清官。他从小胸怀大志,勤奋好学。后被引荐给楚庄王,楚庄王任命他为楚国令尹,即丞相。相传在他刚任令尹之时,曾受到一位老者的教诲。当时,文武百官、亲朋好友乃至普通百姓都纷纷前往  相似文献   

2.
赵元波 《政府法制》2014,(23):42-43
春秋时期,楚国令尹孙叔敖在苟陂县一带修建了一条南北水渠.这条水渠又宽又长,足以灌溉沿渠两边的万顷农田,可谓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可是一到天旱的时候,沿堤的农民就在渠水退去的堤岸边种植庄稼,有的甚至还把农作物种到了堤中央,致使水流无法畅通.  相似文献   

3.
某地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结束时。到会的一些代表对新当选的班子成员提出殷切的希望:“你们这些新当选的同志都是得‘正’字票最多的,希望你们在领导岗位上不要忘了这个‘正’字.要对得起这个‘正’字。”  相似文献   

4.
王素棉 《中国公证》2007,(11):24-24
在我理解,公证员的职责要求在其做公证时,立足点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谁交公证费就为谁服务,做到了这一点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也就提高了。换句话说就是在办公业务要充分体现公证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素质和职业形象。回顾这段时期的公证开拓工作的历史,是改革开发给了公证员这样一个平台,公证员的开拓意识和拓展技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5.
《法制与社会》2010,(25):F0004-F0004
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之一的文明,是指人道的、理性的、良好的执法方式,即文明执法。文明主要是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对职务行为的外在要求。文明执法关系到公众对法律、法治的敬仰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整体印象。  相似文献   

6.
尹卫国 《检察风云》2010,(14):31-31
湖南省正在开展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专项行动,拟将党政部门各级官员的"权力清单"公之于众,接受监督。  相似文献   

7.
我是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司法局古楼司法所所长兼调委会主任余炳荣.今年60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6年来。全身心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调解纠纷近千起.成功率达99%。赢得了当地老百姓的赞誉。群众称我是“不打针的医生”、“解疙瘩的能手”.有时甚至被当事人称为“救命的恩人”。  相似文献   

8.
孙永 《政府法制》2013,(18):56-56
2012年,山西省代县公安局党委在代县县委、人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公安工作会议及县政法下作会议精神,以十八大安保工作为主线,围绕县委“打造一流团队,形成整体合力,引领全县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的政法工作目标,为推进全县“三大战略”,“五大突破”、全力服务“三个建设年”,维护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检察官职业道德,既是对检察官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检察官这个群体的共同价值追求。作为检察人员如何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为基点,紧随时代发展步伐,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我认为,检察官恪守职业道德须用"五心"。  相似文献   

10.
2010年12月29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法律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守护者。公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决定了公证事业能否健康稳步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世界上稀奇的事总会层出不穷。日前一则法院集资的新闻就让所有学过法律的人“大跌眼镜”。据5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凡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否则不予立案。  相似文献   

12.
吴玉萍 《法学》2020,(10):65-81
尽管终身监禁的立法与司法已成现实,但仍有必要依据刑罚正当化根据对其设立依据进行检讨。在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几种代表性观点中,由于优先理论的刑罚正当化要素全部具备,妥善处理了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且一体化模式与分阶段模式协调一致,因而适宜于作为分析终身监禁正当性的理论根据。以优先理论之报应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终身监禁是绝对报应刑的产物且不能实现罪刑均衡,将其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更是导致了罪刑失衡,因而终身监禁不具备报应的正义性;以优先理论之特殊预防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终身监禁通过永久剥夺犯罪能力实现了消极的特殊预防,但实现消极的特殊预防并不依赖永久剥夺犯罪能力,并且,终身监禁因不能实现积极的特殊预防导致行刑陷入困境,因而终身监禁不能实现特殊预防;以优先理论之一般预防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终身监禁侵犯了人的尊严,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因而不能实现一般预防。总之,终身监禁不具有正当性。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为我国终身监禁未来的立法抉择提供了指引。  相似文献   

13.
金海燕 《江淮法治》2014,(13):51-51
针对南京要限牌的传闻。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日前表示,“一夜限牌的事情,南京绝对不可能发生,全江苏也绝对不可能发生。”因为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对限牌有明确规定:限牌与否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相似文献   

14.
当美女遇到“宝马”,当帅哥遇到靓妹,我们不难想像故事开始了  相似文献   

15.
在实施与推广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过程中,加强制度层面的立法举措,切实保障公民终身受教育的权利,已日益成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趋势。分析我国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立法的现状,探讨我国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立法存在的问题,思考我国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立法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6.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构建合理的检察人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有利于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文章着眼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构建,对机制构建涉及到的错案范围、责任主体、问责机构、追责程序以及关联机制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有利于检察人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落实。  相似文献   

17.
姜怡 《中国监察》2008,(1):50-50
也许用“聪明反被聪明误”来形容武汉市蔡甸区原区委书记王明先是再恰当不过了。他头脑灵活,精明过人,做事总是算计得滴水不漏。然而,一起交通事故,牵出了他的腐败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王明先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就是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的前提下,心存侥幸,以权谋私;同时王明先案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是自以为谋划周详,手段诡秘,精于隐藏,却在一场意外的车祸中露出了腐败的马脚。  相似文献   

18.
姜玉楠 《法制与社会》2014,(7):55-56,58
综合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态势,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这给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立一种恰当的死刑替代方式尤为重要。本文介绍了引进作为死刑替代的现代终身监禁制度对中国刑法体系的影响,并阐述了包含终身监禁的刑罚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与国外不同,我国刑法新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效果不同的特殊的死缓执行方式。对此种特殊的死缓如何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刑罚裁量阶段,时间条件应当承认终身监禁具有溯及力,数额和情节条件应当遵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宣告死缓——具有贪贿次数多、手段恶劣、时间长、动机卑劣、职级高、规模大等情节时进一步宣告终身监禁这一裁量模式;另一方面是刑罚执行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者在死缓考验期间和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具有减刑的可能性,其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然具有监外执行的权利。同时借鉴加拿大"内展义工"项目给予终身监禁者激励,通过特赦制度给予其重返社会的机会。  相似文献   

20.
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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