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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海事司法审判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远期运费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运费风险问题,它从传统的包运合同和期租合同进一步演变而来,使其在航运的基础上又具有了更多的金融色彩。从远期运费协议的产生、协议的主体身份以及交易形式等多方面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主张鉴于其与船舶、海上货物运输等密切相关,有关远期运费协议等航运金融衍生品纠纷丰富了海商法的内容,属海商法的特别范畴,适宜由海事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授权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试点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但对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未作界定。为统一规范管辖,应将海事刑事案件界定为与海事法院管辖受理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行政、海洋执行等案件相关联的有关刑事案件。海事法院为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应为案发地地市级检察机关,而不仅仅是海事法院所在地地市级检察机关。海事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其海域特殊性、复杂性,应加强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侦、检法衔接与配合协作,以促进海事刑事案件诉讼各环节顺利流转。  相似文献   

3.
Sir  Peter  Gross  黄永申 《仲裁与法律》2006,(2):84-103
禁诉令是英国为保护协议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而实施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该制度对我国的海事诉讼也开始产生影响。最近,我国的海事法院已经遇到一起英国法院向我国案件当事人签发禁诉令的案件。随着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和影响的扩大,肯定还会遇到更多的此类案件。为应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对此的态度等有所了解。为此译者翻译了英国法官皮特·格劳斯(Sir Peter Gross)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禁诉令制度的起源、英国司法界的观点、外国法院(主要是欧盟法院)的态度,作者同时也阐述了本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海事行政案件包括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相关规定出现反复,最高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终止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其形式合法性存疑。目前部分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存在弊端,不符合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授权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不符合“两便原则”;在确定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时其行政专业性应优先于海事专业性;随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开展,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不复存在。故最高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以结束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做法,让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回归其应然状态,海事行政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5.
周岷 《河北法学》2002,20(Z1):193-196
在国际海事诉讼中,有关管辖地的确定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无论是各国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条约,对此问题的规定都不甚明确,非常容易产生法律冲突,而协议管辖原则的确立是解决该类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劳埃德报告所收录的“Kislovodak”轮一案的分析,阐明了协议管辖原则的法理基础,并论证了其在解决国际海事诉讼管辖地冲突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最后,对我国海事诉讼程序中的协议管辖原则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和构想。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程序。确定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前提下,将同一事故的所有案件统一到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是应予贯彻的特别规定和制度安排。放弃限制性海事赔偿债权与放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对立统一的.文章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在创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时,可借鉴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由设立基金法院发布禁止令。禁止对基金设立人的同一事故的海事请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外。仅申请责任限制而未设立基金是允许的,但存有能否实现责任限制的相当风险,该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7.
安晨曦 《海峡法学》2013,(1):104-112
我国自设立海事法院以来,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在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间进行了多次调整。海事行政审判实践表明,由地方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存在诸多弊端,鉴于海事法院建制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法官具有特殊裁判能力等优势,海事行政案件宜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相似文献   

8.
玛瑞瓦禁令是英国法院首先采用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在担心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时,可申请法院发出玛瑞瓦禁令,禁止被告将其财产转移,玛瑞瓦禁令常常用于海事诉讼保全中,在海事诉讼时该禁令不仅针对船舶,其他属于被告的财产,例如银行存款、保险金等都可能被列入禁止转移的范  相似文献   

9.
陈运洪 《特区法坛》2006,(4):18-19,31
一、案例 2004年7月1日,甲公司的A船与乙公司的B船在某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致B船以及B船上所载货物(集装箱)一齐沉没,A船也受损严重,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住所地的H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所受到的损失,H海事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予以受理,同月9日又受理了甲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案。而乙公司先向事故发生地的G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之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到的损失。G海事法院分别于7月16日和8月19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两海事法院都先后发出了债权登记的通知和公告,限期债权人到各自的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此后,当事人之间和两海事法院以及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为管辖权争执不下。于是只好共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10.
在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历史背景下,结合海商法规范的特殊性和关联性特征,在对海事司法管辖实行“三审合一”的历史与现实思考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立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制度的有利条件和障碍,提出以海法典模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展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的试点,成立高级海事法院,建立稳定的、专家型的海事审判队伍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审判制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公平处理海事纠纷,促进海商法与时俱进,进而引导国际新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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