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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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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刑法解释是行贿犯罪研究的核心问题。在构成要件结构层面,表现为刑法第389条第2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在构成要件理解层面,表现为如何具体认识不正当利益:在构成要件关系层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是否需要与给付贿赂的客观行为要件形成明确对应关系。捋清条文关系、明确核心概念、联动思考主客观要素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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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2012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再次将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谋取竞争优势入法,为更好地打击新型行贿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谋取竞争优势还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我国行贿犯罪中的关于谋取竞争优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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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63条、第389条、第393条、第391条设立的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是各类行贿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认定各类行贿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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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对贿赂行为打击存在如下缺陷: 1.现行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行贿、受贿立法处罚不等。表现在:(1)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受处罚,而行贿人可以高忱无忧,这在立法上为行贿人实施感情投资,“放长线投大鱼”的行贿行为开了绿灯,为其未来可能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备了条件,是诱发受贿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因素。(2)行贿人行贿数额一般达到10000元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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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区别馈赠与行贿,是准确、有效地打击行贿犯罪的要求和保障。正确认定行贿犯罪,区分馈赠几乎是刑法理论上,特别是刑事司法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馈赠与行贿,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民事法律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后者是违法犯罪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界限不易廓清。原因是就外在的、直观的方面而言,二者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如均表现为自愿地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而不同点则是内在的,即给予财物或好处的自愿的内容是不同的,要通过主观分析研究才能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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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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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在学习理解刑法、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刑法解释,刑法是否需要解释,刑法该如何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是什么,司法适用中又该如何科学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对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作出一些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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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的犯罪化是将迄今为止没有适用刑法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新的解释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司法上的犯罪化,实际上是因为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在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对刑法做出同时代的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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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修正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主观要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刑事法网更加规范,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认定,适当扩大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进而更有力地打击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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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相继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净化了政治、社会风气。然而在严厉打击贪污、受贿腐败犯罪同时,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刑法对行贿犯罪减轻、免于处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规定进行了修改,严格限定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从法律制度层面堵住了行贿犯罪逃脱处罚的缺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顺应立法修改意图,把打击行贿犯罪放到与打击受贿犯罪同样的高度,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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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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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贿犯罪查处难的现实困境,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难以把握,无法查处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落后性,侦查部门不得不过分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以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这种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向利用影响力受贿人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构建特殊的贿赂犯罪证据规则,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对行贿人言辞证据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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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这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来讲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如果讲2006年1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对社会公开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意味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面启动的话,那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就意味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完成了"革命性"的推进、改造和升级,实现了"跨跃式"的发展。一、为什么要实现全国联网(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持续推进、不断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从本世纪初开始探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2002年敢为天下先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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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106-112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是迄今为止对刑法所做的最大幅度的修正,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修正,因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凸现了较多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本组文章主要对其中一些个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以期裨益于该修正案的顺利实施和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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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贿犯罪呈现低查处率的尴尬现实,大量行贿人员逍遥法外,这与行贿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严惩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相悖.困境的凸显,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我国应尽快修订刑法和刑诉法相关条文,取消"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的限制,增加对行贿方式以及处罚种类的规定,增设辩诉交易或有条件不起诉,确认初查阶段的法律地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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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领域的各行业中,行贿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办案人员由于法律规定和侦查策略的原因,往往着重对于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忽略了对于行贿犯罪的惩处。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探讨了如何完善行贿犯罪的惩处制度,以求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和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