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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现代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当前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制的缺位带来了权力滥用的严重后果.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是网络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张网络立法要实现全方位和明晰化,在给出互联网言论规制的原则性指引的同时,更要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尽可能地具体化.在实体层面,网络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为边界,在形式上则应当结合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对禁止性言论作出列举式规定.如此才能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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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区分为不良网络言论和违法网络言论两种类型.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涉及法律法规、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网络行业自律、网民素养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治理网络言论失范不能依靠单一主体和单一措施,而是需要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自律组织等主体开展多中心治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评价网络言论中的作用,提升政府对网络的科学治理能力,明确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依法治网基本原则.对于侵犯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刑法的网络言论要根据失范程度给予不同处理,对于网络言论失范入罪的法律适用则应慎之又慎.只有贯彻“网络表达以保护与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多中心治理原则,才能通过治理网络言论失范达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持续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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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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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是找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的无动于衷.言论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的“言论”和“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言论如何才能自由?本文从言论自由中“言论”的界定出发,指出言论自由的双重性质,并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的历史,设想一种在言论内容区分基础上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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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规制作为网络言论的域名和作为网络言论门户的域名就可以高效地控制网络言论的自由传播.本文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域名管理制度如何影响网络言论自由:一是网络域名与网络言论的关系;二是管理全球域名系统的ICANN制定的UDRP在处理域名与商标纠纷时的裁决倾向对网络言论全球保护的影响;三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对域名注册程序的规制方法,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控制方式.经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数据的支撑可知,中国顶级域名管理制度通过对域名注册程序的控制,通过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域名解析服务的控制,以掌控网络言论在境内和境外间或在境内间的自由传播.因此,掌控了规制域名系统的权力就掌控了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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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引发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政府的冲突.基于政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当然对象,政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义务主体之一,政府自觉促使公民自觉的实现,自觉是法治政府的素质要求等等原因,"自觉"可谓是法治政府的必须,是尊重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自觉是宽容、自省、自理和积极指引.在责任感的驱使和规则的约束下,政府应自觉承认言论自由存在的意义,自觉克制敌视和恐惧心理,鼓励言论竞争取代压制言论自由,自觉地处理好政府与政府官员、官员私欲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自觉为言论自由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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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管制的本质是要求互联网平等对待网络内容和访问者,其核心是“透明性”、“禁止屏蔽”、“禁止不当歧视”.网络中立管制面临着两难困境:政府如果听任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流量限制、付费优先权等差别对待行为,就会损害互联网的创新、平等、非歧视以及言论自由环境.但是如果严格监管,也可能损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美国围绕《维护互联网开放性指令》的合法性争议,集中体现了网络中立管制面临的法律困境.2014年威瑞森案及其后续发展表明,美国针对该困境的解决对策是:在经济层面采取“原则管制,例外不管制”模式,在非经济层面采取“言论提供者的言论自由优先于言论传输者”模式.我国也有必要引入网络中立管制管理差别对待现象,将网络中立管制的若干规则引入互联网立法,建立健全对违反网络中立行为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限制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的信息言论审查权,强化平等透明的网络服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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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特网上的内容是言论 ,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 ;在因特网上 ,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限制言论的可行性问题显得极为突出 ;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考虑一国国情 ,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和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 ,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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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具有较传统言论自由更高的价值,因此在对其进行规制的时候也应更为谨慎。然而我国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时候不仅存在立法层级不高的问题,而且采取了比规制传统言论自由更加严厉的做法。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在改变立法理念、完善立法技术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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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要求、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要求划定其处罚边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危险,而且其关于网络言论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也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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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教育局曾于201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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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教育局曾于20l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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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现今,伴随高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推广与普及,言论自由权俨然已经衍生至广袤的虚拟世界,尤其是号称"中国网络第一案"——"黄静案"的出现,向世人敲响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警钟。本文从该案入手,通过案情分析和认知,立足于言论自由权的深刻内涵,汲取欧美国家相应的立法经验,探析了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规范定位、以及法律控制,并就网络自由权的保障和规制阐发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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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这是一个极有现实意义的话题。当前,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新型媒体进一步升级换代,为公民提供了使用更为便捷、传播更为迅速、影响更为广泛、管理更为宽松的言论平台,公民的言论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意识相对淡化,与权利相关的权利边界意识远未形成,言论引发的权利冲突日益凸现。权利边界必然存在于相邻的权利之间。实践表明,言论自由的相邻权利主要是名誉权、隐私权及公共利益等权利类型,探讨言论自由的边界,关键问题在于解释言论自由与上述权利之间的合理边际,最大限度地保持权利之间的平衡。作者认为,相对于名誉权,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言论的真实性;相对于隐私权,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隐私本身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相对于公共利益,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是否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作者拟从司法的角度,结合国内外的典型案例,探讨言论自由的上述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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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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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理念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受到民众的推崇,另一方面,就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而言,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因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网络的“双刃剑”特点,对网络传播中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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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网络言论不再仅仅是一种虚拟空间的存在,而是越来越多地对现实生活产生了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在刑法视野下平衡言论犯罪惩治与言论自由保护,从而合理的确定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对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而刑事立法有待紧跟时代步伐,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应有所不为有所为是实现二者平衡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