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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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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行为,刑法把滥伐林木纳为刑法的管理范围,是对国家森林资源的一种保护。但是所有权人砍伐自己家中的树木反而被作为犯罪来处理是否合适值得探索和思考,本文从一起滥伐林木案谈谈对滥伐林木罪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伐木犯罪成为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类型,反映出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前置法的修订,有必要对伐木犯罪的规制思路作出调整。个人的林地用益物权和林木所有权派生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加之森林资源的公共属性,对林木收益权加以限制是法理逻辑的必然,伐木犯罪的设置正当性就在于此。伐木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森林资源,因灾害受损的林木可以成为伐木犯罪的对象,但在刑事追究方面应作特别考量。界定具体行为方式,必须确保所涉行为与“伐”具有相当性,移栽行为可以纳入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解释为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目的,但对窃取林木不应适用盗窃罪。对伐木犯罪的边界划定,应当考虑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是,滥伐林木犯罪所涉林木不属于犯罪所得,不应当追缴。  相似文献   

3.
在土地改革成功的背景下,林权改革拉开了序幕,正确处理林权改革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本次林改的进程有重要的促进意义。本文指出林农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林改过程当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正确区分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是解决当前法律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李某等六人合伙出资购买某片林地并办理了林权证过户手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在被砍伐林木立木材积已达到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办理案件的森林公安民警张某接受李某吃请和礼金,以罚代刑,仅对李某处以1200元罚金,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后李某等人将购买的数千棵林木全部砍伐。当地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况后,由于此案涉及渎职犯罪,经检察长批准,对张某渎职犯罪立案侦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检察机关能否对李某等人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对此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可以对李某等人滥伐林木  相似文献   

5.
司法信箱     
砍伐自己承包林木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编辑同志: 在审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对被告人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饯许可证,砍伐自己承包的责任山上的林木的行为定性时,有人主张定盗伐林木罪,也有人主张定滥伐林木罪,请问:这样的案件究竟应如何定性?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汪绪国 汪绪国同志: 根据来信介绍的不太详细案情来看,我们倾向于定盗伐林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  相似文献   

6.
容县十里乡大萃村的马甲、马乙、马丙、马丁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近日被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河南省桐柏县小河塘村的马芳召老汉和他的邻居们,通过近日输的一场官司,终于明白了一个理儿:自己栽的树也不能随意砍伐。  相似文献   

9.
一、案情介绍   1 998年 5月 ,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政府分配给大龙山村商品木材 1 1 0立方米采伐指标。同年六月 ,大龙山村分配给被告人李发良 45立方米采伐指标 (其中 5立方米系他人转让给李 ) ,分配给被告人黄永红 1 0立方米采伐指标。在此期间 ,村里部分拿到砍伐指标的村民 (包括两被告人 )反映 ,按一个立方米的砍伐指标砍一个立方米的木材要亏本。 1 998年 7月 2 2日 ,村主任李发明 (系李发良之兄 )和村支部书记邱隆荣主持召开大龙山村委会会议决定 :有木材砍伐指标的 ,每立方米收取山价款 5 0元至 1 2 0元 ,无砍伐指标的 ,每立方米收…  相似文献   

10.
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和滥伐林木罪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相似文献   

11.
滥伐林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其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珂  厚文 《现代法学》2004,26(5):65-69
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因法律规定不协调而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量刑偏低,罚金畸轻的缺陷;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时存在行政处罚的执法阻力较大,征收罚款的理论依据不足的缺陷。加之用罚金或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罚金和罚款的管理使用未考虑生态保护因素等缺陷,致使无法有效遏制滥伐林木行为。有必要重新界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界线,重新设计有效率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滑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柳某。被告人柳某,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滑县某村。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与上列被告同住一村。系该村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9、10、11月份间,被告人柳某、刘某多次以村两委(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名义召集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开会。经会议研究决定,1、村委为规划宅…  相似文献   

13.
蒋毅  沈悦 《方圆》2020,(5):78-78
"傅某、陈某,希望你们珍惜这次机会,根据法律规定,你们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但鉴于你们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又有自首情节,所以作了不起诉处理……"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傅某、陈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傅某、陈某主动认识到了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和承诺书,还购买了树苗在原来林地上进行了补种。  相似文献   

14.
[案情]2012年5月8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某村村委会与李某签订协议,将该村集体一块地的树高2.5米以上的油松树苗卖给李某,树木采挖手续由李某负责办理。2012年5月13日,李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批准其采挖197株。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李某雇人采挖了1415株油松,  相似文献   

15.
《中国检察官》2007,(6):78-78
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专门针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6.
这是一起不多见的职务犯罪案件。一个林业局副局长“碍于情面”竟拿自己的人生作赌注,帮助乱砍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分子伪造39份虚假材料,企图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最终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4年11月11日,广西桂平市林业局原副局长郑明金被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似文献   

17.
爱林护林,人人有责。但是有两名村干部竟然违反法律法规,将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近百立方米出售给树贩子,从中获利。今年5月16日,这两名村干部及树贩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依法提请逮捕。  相似文献   

18.
福建省陶文华问:被告姜某盗伐村有林木,在伐倒树木时被当场抓获。访问:姜某盗伐的林木能否算作“据为己有”?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量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们定为盗伐林木罪。”据此,盗伐林木罪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据为己有“和”数额巨大”两个要件?本刊法律部答: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  相似文献   

19.
1998年11月,Z市某镇某村为筹集山林管理费用,经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000元的价格将村属一集体山上的杉树出售给邻村村民吕某,由吕某按照村留养要求自行采伐。同年12月间,吕某共采伐杉木41.4立方米。2002年8月,因村级班子换届产生矛盾,有村民向Z市公安局(林业公安科)举报,要求查处某村滥伐林木的行为。2002年11月,市公安局(林业公安科)经调查,确证上述案情属实,遂书面决定:1、某村集体滥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当时的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刑事立案;2、因滥伐林木行为发生在1998年12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  相似文献   

20.
盗伐林木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营利为目的,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林木所有人许可,秘密砍伐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林木的行为。以往人们把这种犯罪说成“盗伐森林罪”,笔者认为采用盗伐林木罪这一罪名更为确切。林木与森林是有区别的,森林通常是指大片的树林,我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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