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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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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恺 《山东审判》2002,4(1):45-49
现代风险因素的增多导致司法实践中胎儿损害赔偿案的数量日益上升,而对这一问题,相关立法尚不够成熟,学界也罕有论及。本文对以权利能力理论、“生命法益”作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学说进行总结、评论,并在区分不同具体侵权情形基础上进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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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引发精神损害请求权,理论界争议很大。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从国外的立法及判例来看,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至合同领域的趋势日益明显和扩大。依据精神损害存在于特定违约场合的客观性、责任竞合理论救济的不完全性、精神损害的可预见性,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5.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展与完善是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正当合理地行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为核心,明确国家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将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该请求权的损害客体,坚持区分国家重大损失与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间差别,暂不加入违法性构成要件,以保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于其他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势特点。同时明确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发挥不同主体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作用。以求平稳有序、扎实严密地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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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总被引:25,自引:1,他引:24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相互关系,存在四种模式。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正确思路,也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隐含的主张。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衡平保护的原则和效率原则,同时也在实质上有利于受害的劳动者。适用替代模式与改良的选择模式的关键,是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水平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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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冯恺 《政法论丛》2004,(2):46-50
法律上设定某项权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 :一旦有人侵害了这项为法律保护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加以补救。我国传统民法中早已确定生命权为最基本的人格权之一 ,然而实质上权利人并不享有任何真正对应的救济。我国现行法对生命权受侵害时所支持的具体赔偿项与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现有赔偿项目的设定 ,实际上基于死者生前的健康权或其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生 ,而非对死者本人的救济。本文尝试在对各项生命侵害人身赔偿项目分析的基础上揭示现有理论的失调性及基本因果关系的缺失。  相似文献   

10.
自然人的人身遭受侵害导致其死亡时,加害人应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出赔偿,其主要内容可区分为财产上的利益及非财产上的利益。然而,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如何考虑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请求权之产生,以及其与继承关系的整合性,将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中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1.
余贵林 《法制与社会》2012,(12):286-287
无权占有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精确,学者观点也不统一,本文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因为法律否定了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无权占有人无归属利益,因此,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从立法论的角度,法律应当作适当修改,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并承认善意占用人的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因此才可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请求权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等“不作为之诉”的解释立场,值得商榷。通过梳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可以发现,私益诉讼理论浸润、制度功能认知偏差和诉讼程序障碍,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拒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缘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应定位为“威慑——补偿”二元结构。在“威慑”与“补偿”功能实现路径中,单维度的“不作为之诉”难以胜任,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能很好地担当这一角色。在“最优威慑”情形下,均以威慑为导向的损害赔偿与行政罚款之间可以替代适用;在“威慑不足”情形下,二者的“合作规制”则是切合实际的选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障碍上的担忧,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可以消除。  相似文献   

13.
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中,最具实践意义的是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范围二者。由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请求权基础除《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后段以外,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相关规定。只有这些规范结合适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所谓占有损害,就是占有利益的损害,包括占有物使用利益的损害、收益利益的损害以及处分利益的损害三种形态。因为只有正当的占有利益受到损害才可以请求赔偿,所以只有有权占有的损害才是可获赔偿的损害。  相似文献   

14.
杨立新 《法治研究》2010,44(8):7-15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这种优先保障的基础在于法规竞合。在非冲突性法律规范竞合的基础上,应当规定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优先保障。在冲突性法律规范竞合的基础上,应当规定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权的规则,使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优先保障。这样,才能够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并得以平复。  相似文献   

15.
在涉及胎儿抚养费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胎儿抚养费的裁判并不一致。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此种情况并未得到改善。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采用了个别的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采纳了法定解除条件说。胎儿抚养费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之胎儿利益具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胎儿出生前法院将胎儿抚养费与其他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更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率原则,故可对第十六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胎儿抚养费归入“等胎儿利益”中,并与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胎儿抚养费赔偿请求权基础。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可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并可根据计算公式得出准确的诉讼标的额,法院判决则可采取法院代管或将来给付的方式解决法效回复问题。如此,关于胎儿抚养费的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在民法典施行后将得以统一。  相似文献   

16.
Wrongful Birth,系当今医学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新兴问题,研究该问题有利于明确医患之间之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之矛盾。对于该问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合同之性质、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如不享有堕胎权则应该如何保障妇女之权益等方面。医疗合同一般应认为系委托合同,但于某些方面并不宜一概适用委托合同之规则。对于美国承认妇女享有堕胎权的做法,我国并不宜效仿,而应将妇女所享有的“得决定是否堕胎的机会”框于隐私权中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7.
论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分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两者性质不同 ,构成要件也不相同 ,分属不同的民事责任制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TRIPS协议中的侵权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应当分别确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胡晶晶 《法律科学》2014,(6):113-120
利润剥夺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赔偿方式,其请求权基础存在着疑问,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路径安排模式。利润剥夺并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路径将侵权获利推定为实际损害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利润剥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成立,但在侵权法框架下无法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救济方式,并且从侵权获利中区分出不当得利在计算上难以实现;无因管理旨在维护公序良俗,与利润剥夺的预防功能无法契合;利润剥夺独立说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以及合理的法理基础。利润剥夺应并入法定赔偿,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存在,从而发挥预防功能而又不带有惩罚性,且避免使权利人获得意外之财,符合全面赔偿原则和矫正正义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19.
依据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时,第三人请求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扶养费和丧葬费或者只规定死亡赔偿金;致人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范围是伤残赔偿金。我国司法解释对于致人死亡既规定了按收入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又有关于赔偿靠死者扶养的人的扶养费规定;对于致人残疾既规定了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又规定了受伤残者扶养的人的扶养费,从而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负担。对此,我国立法应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20.
如何安排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是在保险代位权介入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而对复数权利进行调节之后的衍生性问题。一般认为存在被保险人优先模式、保险人优先模式和比例分配模式三种处理规则。然而,三种处理规则在不同法系之中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形态,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应在权利划分和权利行使两个阶段处理受偿顺序的问题。受偿顺序的安排并非是简单的规则选取,而是复杂的体系运作,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则应是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规则。但是该一般规则在特别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排除,而改为采取其他处理规则。除此之外,追偿成本的承担和超额利益的归属也需要在一般规则之下加以特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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