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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2.
论通知删除制度——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批判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简称为《条例》)在我国数字版权法制中正式确立了“通知删除”制度(notice-and-takedown regime),其目的在于确保版权人能够使侵权材料快速地从网络中移除,同时也保障合格的网络在线服务商(OSP)免于因其网络用户之侵权行为而可能承担的责任。版权人获得了与盗  相似文献   

3.
李鑫 《法制与社会》2013,(7):238-239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4.
对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言,每一个行为均涉及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也同时涉及为侵权信息的传播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对于网上信息监控能力不同,因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5.
张晔 《科技与法律》2007,(6):113-115,112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一直是信息化时代来临之后,自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以来倍受关注的焦点。早在2002年,就有北京大学学者陈兴良诉国内某“数字图书馆”运营上的案件。在国外,曾经引出巨大争议的美国谷歌(google)公司雄心勃勃的“图书馆”计划,也因为各方巨大的争议于2006年初搁浅。这些案件和事例聚焦的是文字作品数字化之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效行使和收益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对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言,每一个行为均涉及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也同时涉及为侵权信息的传播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对于网上信息监控能力不同,因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7.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也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的纠纷数量剧增。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由于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同法院适用同一  相似文献   

8.
在探讨网络信息传播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侵权现象,以及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版权问题,提出要采取以持续的技术创新构建版权保护和信息保障的平衡机制,以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等措施,积极解决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相似文献   

9.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孙乐 《法制与社会》2010,(19):52-53
谷歌在未经中国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570位权利人的著作进行扫描并放入其数字图书馆供读者观看,严重侵犯了中国作家的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的作品越来越普遍。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建设背后,存在着数字版权保护政策、法律的缺失。未来的出版业前景是数字出版,政府把目光放到传统出版业中是远远不够的。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调整。  相似文献   

11.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探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丛立先 《法学评论》2007,25(5):114-119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日益常见。判定是否侵权,往往需要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本文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入手,结合网络版权的特殊性,深入分析了网络版权违法行为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以及网络版权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探讨了网络版权损害事实的特征,阐述了网络版权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论述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认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着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并得出最终结论: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2.
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利用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统称为作品)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1)利用了他人的作品;(2)所利用的作品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3)这种利用既没有取得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则可以否定侵权的指控,从而取得胜诉。所以,在版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针对原告的指控,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抗辩。一、指出被告没有…  相似文献   

13.
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与信息技术产业的冲突加剧,版权间接责任在强化版权保护的同时,却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技术创新。因此,应从鼓励技术创新角度来完善我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明确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规定P2P等技术提供者的“避风港”条款;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其主观“应知”标准不应作宽泛解释;进一步明晰网络服务商的替代责任构成要件,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4.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正式发布了“互联网版权备案核实平台”。该平台旨在推动正版内容服务商(ICP)的正版作品快速流通服务,每个阶段网络版权联盟将发布正版作品推荐目录.加快正版作品的传播速度。平台具体运作的流程是,正版内容服务商将影视作品的版权信息在互联网版权备案核实平台上进行备案.版权联盟进行版权审核,并将版权清晰、授权关系明确的正版作品进行汇总,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互联网突飞猛进的发展,网络版权侵权也日益增多。而在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呢?是否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本文通过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侵权案的法律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自己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若干思考,以期能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答案。  相似文献   

16.
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是指在没有明示授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许可人的行为推断其已为许可的作品利用模式。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的基于扶助贫困之许可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对默示许可的首次确认。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作品利用形式,主要包括基于特定网络空间的默示许可、基于网络营销策略的默示许可以及基于惩戒权利人的默示许可这三种形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进行制度设计,有助于引导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正确运用这一许可方式,有助于将当前网络环境下日渐增多的侵权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澄清当下愈渐普遍的对网络著作权扩张的误读和误用。  相似文献   

17.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每个人的生活中,人们被卷入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无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版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然而被侵权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是否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得到合理的赔偿数额,弥补其损失,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查阅知识产权判决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地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了记录与统计,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科学评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现状,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相似文献   

18.
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建立是为了使社会公众能快速、方便地接触和利用信息资源。但是,现行著作权制度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对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诸多障碍.阻碍了数字图书馆功能的体现与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再设计。以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起点.重新审视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合理使用制度约束。在介绍美国版权法中图书馆的例外规定及相应的专家修改建议的基础上.探讨了它们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改进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王迁 《知识产权》2004,14(5):9-13
大量网络用户使用P 2 P软件下载和向其他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本文指出:使用P 2 P软件下载作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而且很难归入"合理使用"或"个人使用例外".而将作品置入"共享目录"之中供其他P2P用户搜索和下载,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因为难以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而获得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作品与载体的复杂关系决定了版权规则的特质,版权史即作品载体的技术史.传统信息网络在促进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导致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力丧失.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不能仅停留在工具层面,作为能够平衡传播力与控制力的作品载体,区块链的哈希加密、智能合约等技术应用,可以解决传统信息网络中无法落实自动保护原则与难以遏制网络版权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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